新四国银行团由美、英、德、法四国于1910年成立,第一次大战后,德国战败,俄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英、法受到很大的削弱,原有的银行团实际上已趋于解体,美国这时一方面为了重新涉足中国财政,另一方面要遏制日本对中国的急剧扩张,乃积极发起由美、日、英、法组织新的国际银行团。
新四国银行团是1920年10月由美、英、法、日四国财团组成的一个共同对华进行经济侵略的金融机构,为区别于1910年5月由美、英、德、法四国财团组成的四国银行团,故名。
1910年5、6月间,美、英、德、法成立四国银行团,由四国共同对粤汉、川汉两路进行投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战败,俄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英、法受到很大削弱,原有的银行团实际上已趋于解体,美国这时一方面为了重新涉足中国财政,另一方面要遏制日本对中国的急剧扩张,乃积极发起由美、日、英、法组织新的国际银行团。1918年6月,美国国务卿蓝辛在征得威尔逊总统的同意后,召集与中国事务有关的美国各银行家举行会议,会议决定,以美国政府的名义向英、法、日三国政府提出共同组织向中国提供借款的新银行团的建议。在这些银行家7月8日写给蓝辛的信件中,同意美国银行家与日、英、法三国的银行家联合起来,以使对中国的借款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同时表示,加入美国财团的各银行可以把它们在中国享有的利益合并到这个国际联合组织之内。7月29日,美国******对参加银行团的美国银行的原则和任务作出规定,要求美国银行的活动,特别是在执行金融政策和同中国提供借款的条件上须取得******的同意。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以它曾于美国银行家讨论过的问题与英、法、日三国政府进行协商。10月8日,美国向三国政府送达了一份关于组织新银行团计划的正式声明,其基本内容为:(1)三国各自在国内组织包罗更广的财团,由一切希望借款给中国的银行组成;(2)每国财团的成员都将其目前或将来对华借款中所享有的优先权和取舍权让于该国财团,而这些国家的财团又与国际银行团共享这些优先权和取舍权;(3)新的国际银行团的业务范围应尽量广泛,不但包括行政性质的借款,也应包括实业借款和铁路借款;(4)借款条件不应损害中国政府的政治控制或削弱中国的主权。(5)各国财团应得到各该国政府的支援和独享的支持。英、法两国同意使本国的对华金融活动与美国保持协调的立场,表示接受美国******提出的建议和条件;日本此时虽不愿让他国过多地插手中国事务,妨碍其对中国的扩张,但感到自己所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三国同盟,如果拒绝参加新的银行团,则无异于在涉及对华投资问题时将自己置之事外,于是也决定接受美国的建议。
1919年5月11日和12日,美、英、法、日四国银行团代表在巴黎举行会议,讨论美国方面的建议。会议起草了一项协定草案,并得到四国的一致赞同。但是,三国政府对美国的计划也表示了一定的争论和异议,直到1920年10月15日四国签署最后协议时,才由各方均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达成了妥协。这些争论,是围绕着各国政府对各该国银行团的支持程度和日本对满蒙的保留权利两个问题进行的。美国予1918年10月发表的新银行团计划中曾建议,参加国际新银行团的各国财团应获得本国政府独享的支持。对于美国政府的这次提议,英国政府最初是赞成的,但因无法与汇丰银行协调一致,因此对政府独享支持一条持保留意见。法国得知英国对美国计划的保留,也提出了对“独享支持”条款的反对意见,并提出了对该项条文进行修改的具体建议。美国政府根据法国的建议,将原计划中有关“独享支持”的条文修改为“完全的支持”。修正案最后为各国所接受,并被写入了会议的最后协定。
关于日本对满蒙的保留权问题,是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代表于1919年6月18日致美国摩根公司代表的信中提出来的。日方代表小田切在致拉蒙特的信中提出:他接到国内训令,将下列保留权利通知美国财团,即日本在中国满蒙地区(日本在该地区拥有特殊权益)享有的一切权利与取舍权不受讨论中的协定关于合并权利和取舍权的规定的约束。日本代表的这一声明充分暴露了其对中国东北地区的领土野心,同时也是对其他列强的一种排斥。对此,拉蒙特答复说,将满蒙(中国)排除在银行团活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图对于英、美、法三国财团而言都是难于承认的。随后英、法两国政府也就此问题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经过近8个月的讨价还价,美、英、法三国向日本担保在满蒙地区一定尊重日本的“切身”利益,在此条件下,双方于1920年5月11日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南满铁路及其现有支线以及该路的附属矿山,不属于银行团的共同活动范围以内;吉林——会宁、郑家屯——洮南、开原——呼伦——吉林、吉林——长春、新民——奉天、四平街——郑家屯等铁路。也不属于银行团的联合活动范围以内;但计划中的洮雨——热河铁路及连接该路的某一地点与海港的铁路须包括于银行团协定的有效范围。
1920年9月28日,英、美、法、日四国在事前完全没有征求中国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向中国政府发出联合照会,声明他们所成立的新的国际银行团的任务,强调“四参与国的每一政府对于根据银行家在巴黎签订的国际银行团间的协定而进行业务的本国银行团——国际银行团成员,均保证充分予以支持”。照会要求中国政府确定所需财政“帮助”的数额。中国政府对此未做任何答复。1920年10月15日,美、英、法、日四国代表在美国纽约举行了签署新四国银行团最后协定的会议。会议既没有邀请中国代表出席,也没有征求中国代表的意见。在会议通过的新银行团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其活动范围,提出凡是以公募方式对中国政府和中国各省、对中国政府或各省政权所辖或所监督之公司和团体的借款,以及由中国政府或各省政权所担保的对任何个人借款,其现有契约或将来的契约,皆以本协定有关。协定同时载明各国财团将共同担负由于银行团范围以内的业务而业已交付的任何初步垫款。协定还重申各国政府将给予各该国银行团以定令的支持,万一在为获得任何特殊借款合同而发生竞争时,各国政府将给予各国财团以集体支持,以便获得合同。协定最后规定了有效期限为五年。新四国银行团的这个协定,其业务活动范围之广已远远超出一般实业和铁路借款的范围,而其借款条件之苛,亦是前所罕见,其目的亦十分明白,就是由四国通过银行团来控制中国的经济和政治。
新四国银行团计划遭到了中国政府的反对。1920年11月26日,中国财政总长周自齐致函给各国财团,告知,中国为了建设需要对外借款,但如果中国政府为了这个目的不得不借用外款,也不能认为会与任何银行或财团签订包含打算建立一种金融垄断条件的任何合同。周自齐认为,新四国银行团是由几乎所有对中国有兴趣的外国金融商号组成,并取得了四国政府的支持,这样一个垄断组织将使中国不可能在谈判中取得最有利的借款条件,而且,中国方面也反对银行团计划中含有政治含义,因为银行团可能借助于特殊的借款合同加强对中国内政的控制,利用借款担保操纵中国的税收或支持中国的一个政治派系去反对另一个派系。由于中国政府的反对和银行团内部的重重矛盾,以及中国国内政局的动荡和由于经济衰退造成的国际信用低落,银行团自成立之日起实际上就没有发挥什么作用,也没有向中国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它虽在1924年7月还通过了一项议事录,但因活动没有起色而逐渐自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