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在回族形成之后才固化而成的。这里所说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其基本内容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代表的伊斯兰教法,以及回族民间宗教权威在教法《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运用“公议”和“类比”创制的习惯法。其基本形式表现为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礼仪等。由于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化是在中国回族形成之前就已经形成的事实,这种宗教属性极强的外来法律制度移植中国后由于缺乏创新的机制(如没有制度化的立法机构,也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传入时的历史原貌。沿袭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受现代伊斯兰法的影响很小。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也基本上遵守着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应该说,回族的形成在中国境内产生了一个可以运用伊斯兰教法的群体,根据法律发生、成长的一般规律来看,法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只有当这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为特定群体接受之后它才会具有法的普遍规范作用,才可能具有法的执行基础和特征,也只有在此意义上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才可以称其为“法”。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伊斯兰法完成回族化的时间要晚于伊斯兰法伴随伊斯兰教移民中国的最初时间,伊斯兰法最终实现回族化应该以回回民族的成型为标志。此外,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实现中国本土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伊斯兰文化和中华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接触面和接触持续时间和深入程度。同时也受伊斯兰这种异文化在被接受的中华文化中的适宜性、复杂性、可实验性和可检验性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它才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汪洋大海中找到了生存的适宜性、可实验性和可检验性,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其复杂性,并最终被中华文化吸收、接纳。
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它成长在中国传统社会,势必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它又是世界伊斯兰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割裂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兼具中国回族特性和世界宗教共性的特征。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基本上是由这样两部分构成:回族固有伊斯兰法(主要是伊斯兰教法)所形成的习惯法和回族因受传统汉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法。从实践中来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这两部分内容,不论它们以什么形式出现,它们在性质上都是伊斯兰化的;因为在回族受传统汉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影响所形成的这部分习惯法中,回族人只是在形式上予以接受,而在具体内容上则是运用伊斯兰教法的原则、精神予以“再解释”,并赋予其回族式的伊斯兰含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宗教性和民族性因具有共生性而难分彼此。从总体上看,它属于博大的中华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其性质则是伊斯兰化的,因此它又是世界性的。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世界伊斯兰共性兰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伊斯兰教法,而伊斯法兰教法根源于伊斯兰教,所以,它具伊斯兰教的世界共性。回族特伊斯兰习惯法的基本内容来源于被视为伊斯兰教最高法律的《古兰经》和对《古兰经》起诠释作用的“圣训”,因此,它的内容本身大多就是伊斯兰教的教义和教规。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每个穆斯林必须具备的信真主、信天经(即《古兰经》)、信天仙(又称天神)、信先知(回族俗称信圣人)、信前定、信后世(俗称信复生)这“六大信条”和必须完成的念、礼、斋、课、朝这“五大功修”,始终成为了回族民众的信仰习惯法的核心。回族丧葬习惯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程序仍然是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如回族实行土葬,速葬,忌火葬;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中的“三日之内必葬”的规定;主张薄葬;而且强调一律平等,无论男女或贫富、贵贱,死后下葬时都只用三丈六尺白布裹尸;其他如“站者那则”等丧葬习惯法也都是伊斯兰教法中处理丧事的基本规定。回族饮食习惯法中的禁食猪肉、自死物、血液等,以及禁止饮酒、禁止吸食毒品等习惯法也源于伊斯兰教《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回族婚姻习惯法中的提亲、定亲、婚姻缔结中的主婚、证婚仪式以及人生礼仪中的割礼等等都是伊斯兰教法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具体体现。此外,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强制力主要是依靠从伊斯兰教对“今生”和“后世”的赏罚、报应观念的神秘宗教力量中获得。对它的遵守和执行也主要是以宗教说教的方式完成的。总的来说,伊斯兰法有三项具有总纲性质的基本原则是历来为伊斯兰教的各家各派所共同遵守的,即“信仰真主独一、承认《古兰经》是最高法律经典、承认穆罕默德是先知”。虽然伊斯兰法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学派或理论学说,在中国回族内部也有不同的教派或教法学派之分。这些不同的学派、理论学说往往根据各自对《古兰经》和“圣训”理解或注释的不同而在教法的理解、执行上有不同,但没有哪一家、哪一派偏离上述这三项基本原则。前述三项伊斯兰法原则作为伊斯兰教法的基石,都毫无例外地受到包括中国回族在内的世界各地穆斯林的共同遵守和执行。也正因为如此,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始终保持了伊斯兰法的世界共性。事实上,自伊斯兰教创立一千三百多年来,在伊斯兰法的传播、演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上述三项基本信念始终得到共同遵循成为伊斯兰法律体系完整和伊斯兰世界团结、统一的精神保证,应该说教派差异只是伊斯兰法律体系中的“大同”和“小异”问题。
另外,从话语系统的角度来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属于世界大伊斯兰文化这一话语系统,其语境和语义的划分也是以整个伊斯兰话语系统为背景的。埃及艾哈迈德·艾敏所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一书认为:“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乃由三种文化源流汇合而成:一是阿拉伯人的固有文化;一是伊斯兰教文化;一是波斯、印度、希腊、罗马等等外族的文化。第一种文化如阿拉伯语言、诗歌、散文、谚语、故事、传说、星象。第二种文化如《古兰经》、古兰经注、圣训教义学、教法。第三种文化如波斯的语言、文学、传说、故事、艺术、音乐、历史、哲学、政治。;印度的哲学、数学、医学、天文。;希腊的哲学、自然科学。;罗马的政治、法律。”也就是说伊斯兰文化这一话语系统是糅合了各种文化因素的社会规范、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的综合整体。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内容和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多层次和多渊源特征考察,它也与其他民族或群体所信守的伊斯兰法一样具有伊斯兰文化这一大话语系统的多文化特性。最为明显的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既有阿拉伯、波斯文化兰习的因素,更多的是具有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世界伊斯惯法兰的共同性。
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民族个性征
由于共同的生产活动、社会生活和政治地位,中国回族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和民族意识。这种独特的心理状态和民族意识与伊斯兰教法的结合,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回族化的伊斯兰习惯法的特征。这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少数民族的伊斯兰习惯法最大区别的特征,是回族民族个性的外在表现。回族化的伊斯兰习惯法是指回族人思想上所理解、行为上所遵循的伊斯兰教法,是带有回族人烙印的习惯法。因此它有别于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等其他九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这种因民族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与前述少数民族的伊斯兰习惯法的差异,从总体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形成了自己的教法观念和理论。回族伊斯兰学者把以《古兰经》、“圣训”为代表的伊斯兰教法翻译成汉文经典,翻译的主要目的就是以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基础,运用汉文解释、注释伊斯兰法,便于普通回族群众理解和适用。汉译经典和汉文经著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伊斯兰教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后,在漫长的岁月中已在中国生根、成长,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部分,它必然要受到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制约,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渗透。自回族在中国形成后,为了适应生存的需要,汉语已逐渐成为回族处理普通社会事务的基本工具和日常生活用语。为了解决本土回族信教群众对伊斯兰法进行了解和适用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统治者和其他民族对伊斯兰法的了解,便出现了回族伊斯兰学者运用儒家思想对伊斯兰教法进行“再解释”的汉文经典、译著。如,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马注的《清真指南》;刘智的《天方典礼》《天方性理》;马德新的《宝命真经直解》《四典要会》《性命宗旨》《大化总归》《天理命运说》,马联元的《骇听译解》;乃至后来王敬斋先生、马坚先生分别翻译的《古兰经》和各种版本的汉译“圣训”等。这些译著或著述的内容虽然并不完全是关于伊斯兰教法的,但无一不与伊斯兰教法有关,这些著述使得伊斯兰法与儒家思想有了一定程度的结合,并真正成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理论和思想渊源。
伊斯兰法律思想被回族伊斯兰学者运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进行拓展式的理解、运用后,形成了具有鲜明回族特色的回族伊斯兰法哲学思想体系。比如伊斯兰法把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和服从“主事人”视为伊斯兰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王岱舆先生在他的《正教真诠》一书中对此便给予这样的解释:“人生共有三件事,乃顺主也、顺君也、顺亲也。凡违此三者,则为不忠、不义、不孝矣。”这种对伊斯兰法回族式的理解和运用,顺利地解决了回族在遵守和执行伊斯兰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忠于真主和忠于君主的二元忠诚问题,为中国回族穆斯林履行“既遵国法又遵教法”的人生义务找到了理论依据和出路。刘智先生则在他的《天方典礼》中把伊斯兰教法中的“五功”(即五大功修)与儒家思想中的“五伦”“五典”相提并论:“圣教立五功以尽天道,又立五典以尽人道,原相表里,而非二也。”这些汉文译著真正把伊斯兰教法变为了回族的精神内兰习核。回族伊斯兰学者之所以要用儒家思想来解释伊斯兰法,目惯法的就是要使伊斯兰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找到生存的空间,使之的既不被封建统治者所封杀,又便于、易于为普通回族民众所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