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必须与国家法实现促进回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的功能适应。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应该通过其鼓励和保护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等具体规定上进一步引导回族人民发展经济,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要求人们“两世”兼顾,把人们的奋斗目标合理地锁定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让人们立足于现实而追求后世幸福,把“今世”生活和“来世”生活有机地融合起来。因此,它始终把经济生活作为事关民族兴旺的大事,把维护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当前,回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人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短视行为、投机行为、非法暴利行为等。这些行为成为了制约回族聚居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障碍,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既是国家法律履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责问题,又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这是需要考虑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经济功能适应问题。在此,有一个事例比较能说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发展经济的实际功效:由于云南是一个生产“烤烟”的大省,因此烤烟的种植、生产、加工业对生活在云南的各族群众有重大影响,很多地方、很多少数民族群众都靠种植烟叶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出路,但作为云南二十五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回族却对种植烟叶显得十分漠然,有的地方甚至抵制、反对烟叶种植。原因就在于伊斯兰法把吸烟定为“麦可鲁哈(即可憎恶的行为),而在传统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则把“吸烟”界定为“哈拉姆”(非法),所以回族把“吸烟是哈拉姆”这一传统观念也延伸到烟叶种植行为中,并进而把禁止种植烟叶和禁止吸烟作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内容之一,把因种植烟叶所得收益也视为非法收入。针对该规定对农村回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和阻碍,以及部分回族群众在对伊斯兰法关于吸烟和种植烟叶具体规定的理解、定性上有过于严厉的一面,一些回族聚居区的基层党委、政府通过各地的伊斯兰教协会召集清真寺管理委员会、阿訇和回族中的开明人士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比较和参照世界上一些传统伊斯兰国家的做法,认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吸烟和种植烟叶的判定过于严厉了。于是对传统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禁止吸烟和“种烟”的规定重新作出解释,认为吸烟和“种烟”显然不属于受伊斯兰教法鼓励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也并不属于明显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行为,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作为”或“不作为”。针对这一结果,一些农村回族聚居区的回族群众解放了思想,及时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开始大规模种植烤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回族群众因此脱贫致富。比如地处云南东北的昭通市朝阳区的守望等回族乡镇、鲁甸县的拖姑、桃园、八仙营等回族乡镇和回族聚居村寨的回族群众大多开始以种植烤烟为主。此外像曲靖市的宣威市、麒麟区等地的回族农村也开始大面积种植烤烟,许多回族村寨仅烤烟收入就占全村年经济总收入的60%—80%,烤烟收入也成为这些回族聚居区的主要经济支柱。像曲靖的宣威市,就有三个回族村公所、办事处的烤烟年产值超过500万元,三个办事处中有个名叫松林的办事处,历史上是宣威市最贫困的山区之一,以1980年为例,该办事处的经济总收入仅为31万元,人均收入仅为138元。从事烤烟种植以后,整个办事处经济迅速发展,到1996年经济总收入已达1112.30万元(其中主要是烤烟收入),年人均纯收入达3289元,而办事处村民中靠烤烟创收达2万—5万元的人家也不少。由于调适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的关系,解除了回族群众对烤烟种植的思想顾虑,很多回族群众不仅依靠种植烤烟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走上了致富之路。如今,在云南一些固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比较传统的回族聚居区,如通海县的纳古镇、开远市的大庄、砚山县的田心等回族聚居区,回族群众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回族群众不直接种植烤烟,但也有部分人通过把土地转包给其他民族群众种植烤烟或其他经济作物的方式来增加收入。实际上,在一些比较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吸烟行为并未受到严厉禁止,这些国家不仅进口烟叶、香烟,而且它们还自己种植烤烟或自己生产、加工烟叶。比如伊朗就是这样的典型的伊斯兰国家,伊朗是一个堪称执行伊斯兰教法比较严格的国家,但它同样把烟叶的种植、生产、加工作为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柱。笔者在伊朗访问学习期间看到,伊朗人不仅有现代化的香烟生产基地,而且有专门的烟叶种植区,为了发展烟经济,伊朗政府还鼓励伊朗的烟草企业走国际化的道路,为此还与云南的一些知名烟草企业达成了中、长期的烟草合作意向。应该说,云南回族聚居区的回族群众对传统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关于“烟”的具体规定作出的新解释是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根据的,也是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三、教育功能的调适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必须与国家法实现促进回族聚居区教育发展的功能适应。法律对教育的功能,它除了对个体的人具有直接的正面教育作用外,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教育事业的引导、规范、扶持和保障方面。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如何实现与国家法对回族教育事业的功能调适需要从这样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是要处理好对回族传统经堂教育的继承、改革和发展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传统经堂教育在回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功绩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与现代教育相互脱节的一面。所以在回族的传统经堂教育模式中需要及时引入现代教育的理念和机制,明确教育的目的、目标,改变传统经堂教育中只注重灌输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和宗教知识,而不注重科技知识、管理技能培养,甚至不注重谋生手段培养的封闭、落后状况。其次是要克服民族传统教育模式上的一般化和单一性,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兴办教育,树立“发展经济为教育,教育发展促经济”的现代意识。再次是要继承和发扬回族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传统,树立通过教育培养人才、通过人才推进社会发展的观念,形成人人重视教育、人人关心教育的良好风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使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教育功能紧紧围绕国家法律对教育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功能而发挥作用。
四、精神文明建设功能的调适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必须与国家法实现促进回族聚居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调适。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回族聚居区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法律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障和巩固作用,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回族聚居区精神文明建设同样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主要是要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积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努力培养回族聚居区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引导回族群众处理好道德、宗教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要通过清真寺组织、传统的经堂教育方式以及宗教上层人士,在回族聚居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回族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历来有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回族聚居区的很多清真寺都把“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从国是天命”之类的伊斯兰式的法律规范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对照的形式书写在清法真寺的显要位置,而且清真寺的教长、阿訇也通常在宗教节日或“主麻日”的聚礼上通过讲“卧尔兹”的形式专门予以宣传、讲解。教育回族群众不但要遵守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而且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强调“爱国爱教才是一名合格的穆斯林”的观念。回族聚居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善于发挥清真寺组织在回族群众中的影响,抓住各种有利时机,以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例如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之际,云南省一些回族聚居区的清真寺组织和经堂学校就积极抓住庆祝“香港回归”这一有利时机,对普通回族群众(尤其是青年人)进行爱国主义传统教育,为此有的利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有的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办黑板报、办墙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像云南玉溪的通海县纳家营和古城两个清真寺就组织全村村民和“哈里发”(回族经堂学校中的学生)开展了喜迎“香港回归”的知识竞赛,参加者多达数千人。他们聘请省内的著名专家、学者作为本次活动的评委,活动中还专门邀请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进行报道,并邀请其他地区的群众进行实地观摩、指导,在各族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又如,云南的曲靖市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之际,以曲靖市西门清真寺为代表的一些清真寺,都纷纷举行了祈祷活动,用宗教祈祷的方式祝愿国泰民安,表达对世界和平、国家兴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热情,充分表达了回族人民热爱祖国、热爱和平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鼓励清真寺组织和宗教上层人士,勇于和善于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范和引导工作。在这方面,云南回族聚居区的不少基层党组织、办事处和清真寺管委会互相支持、配合,已经探索出了一条运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支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路子。它们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结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五好家庭”“双文明户”“遵纪守法家庭”和“文明村民”的评选活动,并专门制定出“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如云南玉溪的峨山、通海等地的回族村寨,针对本地汽车运输业发达、驾驶员多,而且流动性大的特点,对驾驶员定期集训,专门对他们进行国家法律的宣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此还作出如下规定:礼貌待人、守信誉,不得从事违法运输,汽车不准携带烟毒犯,禁止吹(即吸毒)、赌、嫖,严禁购买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进村入户;如果是年轻人违犯以上规矩,除了对本人处罚外,还要追究其家长的责任。又如,云南保山市腾冲县的上营乡大水塘回族村,村委会和清真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八不准”的村规民约:不准奸淫妇女;不准不孝顺父母;不准赌博;不准偷盗抢劫;不准挑唆别人;不准酗酒;不准多吃多占和强拿硬要。村委会和清真寺管委会把这些规定书写在村头巷尾的显要位置广为宣传,并且定期检查。像昭通市昭阳区的大、小水塘村,长期以来保持着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全村近五千村民中无一人吸毒,村中尊老爱幼风气浓厚,社会治安状况良好,而且与周围各个民族形成了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1997年4月被云南省评为27个省级“精神文明示范村”之一。上述这些回族聚居区精神文明建设之所以搞得好,就是因为发挥了回族斯兰习惯法在回族群众中的传统影响和规范功能。
伊斯兰教伴随着回族的形成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由于它对中国主流文化的主动趋近和适应,从而使之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变革和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之它固有的保守性、封闭性和陈旧性,决定了回族伊斯兰教只有不断适应国家法律的新精神,努力实现自身的再造才不致落后于历史发展的潮流,也才能使自己主动生存于国家法律的保障之下而始终不被主流文化所抛弃。回族要实现自己所信仰的伊斯兰教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首先就是要将自己的社会化的宗教行为纳入国家法律的规范、约束之下,在充分享受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各项法律义务和公民义务;其次,回族伊斯兰教必须结合“法治”的时代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己,以自己无可替代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回族群众在继承、学习自己的习惯法的同时,宣传国家法律、学习国家法律和遵守国家法律,这样才能使回族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为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