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我国比较大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需要进行消费税筹划。这节以几个案例来说明消费税的筹划。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的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5)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往日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税为依据的。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7-7”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68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6.70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67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3000元(1万元×30%)。
(6)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②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BF=(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越小,对节税越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7)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种消费品: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例7-8”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
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实际只需缴纳:
(6000-1888.89)=4111.11(元)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作好消费税筹划只要平时注意,仔细研读税法,就可以细水长流,达到节税的目的。
(8)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7-9”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押金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元(200×1000×10%)。
(9)利用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地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③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例7-10”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应缴纳的消费税为9500×3×25%-3.5×5000×25%=2750(元)。两者相比较,可节税4375元(7125——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