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这一法定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两项内容。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会计核算不同环节形成的记载有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信息的重要文件,是会计信息的载体。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运用这些重要的信息资源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生成程序、方式、记载内容和格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是规范会计资料的具体规则,因此,各单位的会计资料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禁止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不但丧失其应有的作为改善管理、防范风险、正确投资的依据的作用,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对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就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内容编造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是实际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不符的。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就是采用涂改、挖补、剪接等手法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这是一种歪曲、篡改事实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就是将有虚假内容的会计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这三种行为都属于会计违法行为,有这三种行为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会计资料是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公司持续经营、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专业资料。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相关会计资料严禁随意销毁。会计档案保存年限如下:
(1)会计账簿类。
①总账保存15年。
②明细账保存15年。
③辅助账簿保存15年。
④日记账保存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存25年)。
⑤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2)会计凭证类。
①原始凭证保存15年。
②记账凭证保存15年。
③汇总凭证保存15年。
(3)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①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存(包括文字分析)。
②月、季度财务报告保存3年(包括文字分析)。
(4)其他类。
①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存。
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③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
④银行对账单保存5年。
⑤银行余额调节表保存5年。
为什么在这里要求严禁销毁会计档案?主要考虑到总经理是受托人的角色。当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完整的会计档案将给总经理提供有力的辩护。所以,保护好会计档案,就是保护自己。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体制的缘故,很多民营经济托名在集体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虽然是挂着集体的牌子,但实际上是民营企业。在企业改制的时候,因为企业随意销毁账簿,导致很多纠缠不清的案子。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比比皆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都是骂名远扬。所以,保存好公司的账簿可以保护自己,特别是在职业经理人越来越流行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