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充公租谷四百六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详豁水冲田园无征谷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实征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除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实征余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毫七丝四忽。内除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实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亳一丝八忽。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
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按等科租,应征租谷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
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谷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
——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谷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亳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共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内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谷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谷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谷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谷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谷一千九百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谷一千八百七十八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谷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谷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谷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七撮;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谷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谷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谷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原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谷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谷八十石,合计应征屯租谷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共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办五周七尖四厘四毫。
近查名屯田水冲无征谷额:九芎林等庄五百七十三石零,杨梅坜庄一十八石零,霄里大姑嵌等庄一百一十一石零,中港、斗换坪等庄一百五十二石零,铜锣湾、蛤仔市、大坑囗、中心埔、芎蕉湾、七十份等庄五百四十余石零,吞霄等庄一百三十三石零:计共水冲无征谷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
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记顺谷四百石、陈玉成谷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按屯租,屯番之田园,在土牛界外也;兵掌屯于军官,而田园则垦自官,且征收在官。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林爽文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盖照四川屯练例,就社立为屯营。按社之远近与番之多寡,分别大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即古屯兵法,寓兵于农之意也。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官征其赋,以时发给焉。其田园凡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一十八石,园六石;三等田一十四石,园五石;四等田一十二石,园四石;五等田一十石,园三石;六等田六石,园二石。自五十五年晚季起,征收全年之半云。
充公屯租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内五股林、石壁潭、二庄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租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租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共征谷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租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征租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共征谷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零八勺一抄二撮。以上计共征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征银一圆,共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厘二毫。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已报升田园计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则额征租谷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庆九年归府佃首征收,年纳厅额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价银一圆三角缴厅。余谷输纳府库,拨充戍兵加饷。
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案内在逃股首庄柳、庄领等田四段,年额征租谷七十五石,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
饷帑
地丁,匀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囗」)。
番丁,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见「户囗」。后奉文麻薯旧社额征樟皮四张折银九钱六分,亦归「番丁」项下)。
——以上共年征地丁银四百二十二两六钱七分四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共二十六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应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报升,征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应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鹿獐皮饷四张,乾隆二年麻薯旧社报升;又八张,三十三年未毒二社报升;又二张(报升年分失考),后垄等四社报升:共一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小米饷八石,乾隆三十三年报升。每石变价银六钱,征银四两八钱。
——以上共年征杂饷银一百七十六两七钱二分。
海山堡陈有容户下续垦报升,年额应征供谷银壹百壹拾伍两壹钱伍分六厘(此款不入正供,另编为供谷。查今册附于「杂饷」仍之)。
计共年征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后十二户,征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后先后详销存八户,征银四十两。现实存三户,年征银一十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地丁,计烟户按田匀配;廍饷糖征;磨饷,面征;罟饷,鱼税也;鹿獐皮,则征于番;小米,亦谷之末,田园川泽之利薄征之耳;当税,当铺税也,典物而收重利则税之。凡此数者,不入正供为杂饷。其梁头船征,别见「海防」。
耗羡
新旧额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五百八十二两九钱零一厘,又不入正供随征随耗各款共征耗羡银一十三两八钱一分八厘七毫二丝,计共征银五百九十六两七钱一分九厘七毫二丝(内旧额应耗羡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新升应耗羡二百四十八两五钱七分二厘八毫二丝)。
旧额匀丁饷应征耗羡银一十四两一钱九分零六毫六丝,番丁饷应征耗羡银二十三两九钱三分六厘四毫,计共征银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耗羡旧额应征银一两三钱四分四厘,新升应征银一十六两八钱,计共征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磨饷应征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征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獐皮饷(只算后垄四社二张)应征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共征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小米饷、鹿獐皮饷不征耗羡)。
以上新旧额共征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三厘九毫八丝。
赋法:银有炉火之耗,谷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则司出内者病焉。耗必有羡,与周官振掌事之余财者意同,按例匀丁番丁赋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其田园每正赋谷一石,征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每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是为之羡。
解运存留
厅额征正供谷一万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照二谷一米折算,应米六千五百三十五石二斗零,尽数发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艋舺营陆路额兵七百零七名,沪尾营水师额兵七百零七名,共二千四百四十二名。照大建每名月米三斗算,共应米八千七百九十一石二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闰,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共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调拨镇标左、右营兵米,台湾县折银解厅后,准划抵由厅买米代放除外,不敷额米系厅赴司于地丁款内请发价银归补。九年,准营移裁兵加饷,兵米亦减,尚未奉文(详见「兵制」中)。按不敷兵米,旧制由厅赴司领银买补。其领买补谷领状一百零六张,共谷四千五百一十石零五斗五升零一勺九抄,例以十月各业户及番通事具状领价,至次年七月起征收。乙年完清甲年之额,将旧领状收回,再具新领状。自咸丰年间,各业户或缴、或不缴;今已裁兵,谅可稍缓。惟配运及采买二项胥关紧要,且裁兵亦恐非久计。至年额应捐积常平仓谷,官捐四石、民捐十石,系奉部咨也。
厅额征官庄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征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
厅额征彰化县属快官庄余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给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应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价六钱三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厘七毫七丝四忽;除拨给北中营冬季分兵米军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外,尚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解府归补台饷。
厅应征屯租谷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银一圆,共应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
厅应征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共应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
厅额征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淡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
厅额征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余剩银一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起运解司。
附嘉、彰二邑配运谷额:八里坌囗年应配运彰化等县内仓谷兵米共应九千四百五十一石零四升。嗣于道光二十一年奉文,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其折色谷石,每石折价一两一四算,各县每石折足番银一元三角、各厅每石津贴一角,合成一元四角作银一两,解府划饷。本厅计折色谷四千七百二十五石五斗二升,年应贴番银四百七十二元五角五点二瓣。又于同治六年奉文,全改折色;复于同治九年奉文,仍解福州各处本色。
经费
本厅,俸薪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步快八名、禁卒四名,共三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勺闰银二钱,共实给银二百零四两六钱。铺司七名、铺兵二十八名,每名年给工食火炬银六两六钱七分二厘,共实给银二百三十三两五钱二分。
厅学额设训导一员,俸薪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二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五毫。
圣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文庙每行祭祀二次,并崇圣祠一切斋品银六十两。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乡饮酒礼银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