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内容重点分析了在中国传统中家文化的根源,阐明为何中国的家文化资本积累如此深厚并具有中枢性质的作用。必须指出,仅就中国社会传统而言,其文化资本并非全部表现为以家文化为核心的儒家文化,诸子百家中各个学派,特别是唐宋时的佛教、道教也都是中国传统文化资本的构成部分。宋代儒学就涵融了很多佛教和道教的内容,但从主体上看,以家文化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主体,也是大多数历史时期的正统的官方意识形态和民间的习俗信仰。
接下来要论述的问题是:什么是家文化?什么是社会文化资本?文化在什么意义上可被称为一种资本?
6.3.1 中国的家文化资本的内涵
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各自的家文化。但正如前述内容所言,只有中国的家文化在传统的全部文化中居核心地位。概言之,中国的家文化就是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家族为其实体存在形态,以父系原则为主导,以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的身份规定为行为规范,以祖先崇拜和家族绵延兴旺为人生信仰的一整套家法族规,并把这一套家法族规从理论上升华泛化到全社会各个层面,成为华人社会传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由此,家文化也泛化了,也就是说,把家、家族的内部结构、身份关系、道德伦理、认知模式、互动行为规则扩展到家和家族以外的各个社会层面,成为支配、调节中国人、组织和社会的思想体系。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突出特征,也是传统留下来的最深厚的文化资本。
6.3.2 文化资本的三个层面
将一种“文化”称为“资本”,总让人觉得有些牵强。从经济学的本原意义上讲,“资本”是指可以产生或带来价值的价值(物)。“资本”是与社会生产的价值、利润、效益直接相关的,是一种“活”的资源,具有价值再生的特质。那么,“文化”是否是具有如此特征的“资本”呢?这涉及到首先要回答什么是“文化”这一宽泛无边的问题,一个有两百种左右不同定义的“文化”概念。本书在此不可能详细去探讨文化概念本身,只是想说明:凡是对人的经济行为、企业组织活动产生影响的文化因素,都可以视为具有间接的资本性质。也就是说,这些文化因素对人的经济行为和企业组织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具有价值再生的功能。
分析“文化资本”这一概念,必须要深入理解法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布尔迪厄(PIERREBOURDIEU)的一些重要思想。布尔迪厄(1997)大大扩展并深化了资本的概念,他认为“资本是一种铭写在客体或主体结构中的力量,它也是一条强调社会世界的内在规律性的原则,正是这一点使得社会游戏(大部分社会游戏,包括经济游戏)超越了简单的碰运气的游戏”。资本需要花时间去积累,需要以客观化的形式或具体化的形式去积累;“资本是以同一的形式或扩大的形式去获取生产利润的潜在能力,……”。从他的论点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资本既是人的物化劳动的积累,也是凝聚在人的主体之中的主观力量,同时也是一些制度规则(社会游戏)。由此,他认为资本可以表现为三种基本的形态:一是经济资本。这种资本可以立即并且直接转换成金钱,它是以财产权的形式被制度化的;二是文化资本文。这种资本在某些条件下能转换成经济资本,它是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三是社会资本。它是以社会义务(“联系”)组成的。这种资本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它是以某种高贵头衔的形式被制度化的。根据他的这种广义的资本概念,可以推论,仅仅从经济资本的角度是不足以解释社会经济活动的。
布尔迪厄进一步指出文化资本也有三种存在形式:(1)具体的状态,以精神和身体的持久“性情”的形式;(2)客观的状态,以文化商品的形式(图片、书籍、词典、工具、机器等等),是理论、知识的物化形态;(3)体制的形态,也是以一种客观化的形式存在。可以将文化资本的这三种存在形式概括为:精神文化、商品文化、体制文化。应该指出,这三种形式的文化资本并不是各自独立地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并互动演化的。可以说,社会文化资本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文化资本由三个部分组成:(1)人的主观精神、习性、知识能力,(2)人文物化了的客观知识产品,(3)由人的交往交换而将某些共识制度化了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而狭义的文化资本主要是指(1)、(3)两个部分。之所以将这些文化因素称为资本,是因为这些文化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成经济资本或对人及组织的经济行为收益产生影响。这种文化概念的界定与杜赞奇(1996)研究中国“权力的文化网络”所言的“文化”概念是相近的,他指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一词是指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由此来反观深思中国的家文化资本,其中既有家庭、宗祠、祖墓、家产族产等实物形态,也有成文不成文的家法族规,更有以家族伦理为核心的泛化到全社会的制度规则。这种家文化资本使世世代代的华人受到熏陶浸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