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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二十七、简析刘少奇探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开端

众所周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是毛泽东在1957年2月27日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著名讲话中第一次公开地提出来的。但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我党许多卓越领导人对它的形成和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样,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理论也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集体智慧,我们党的许多领导人也为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刘少奇,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为这一思想理论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尤其是他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进行的关于这一思想理论的探索,历尽曲折,开启了探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理论的先河,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理论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刘少奇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最早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概念的。一般认为他是在1951年思考如何认识和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国营工厂内部出现的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提出这一概念的,也就是说,是在研究当时中南局实际主持工作的第三书记邓子恢和东北局第一书记高岗之间关于公营企业内部是否有矛盾,以及公营企业的工会工作者是应同行政管理机关保持一致,还是应站在工人群众一边问题的争论时,阐发这一概念的。笔者基本同意已有的论证,即刘少奇是在1951年五六月间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概念的,但对刘少奇开始这一探讨的时间和原因有不同看法。同时,目前的研究对刘少奇为什么在提出这一概念不久又中断了其理论探讨,尚少有人探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述,并就教于有关学者。

一、刘少奇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起步于关于国营工厂内部“公私兼顾”、“公私矛盾”的争论

“公私兼顾”的概念,我们党早在1945年底就已使用,但其含义不同于后来那样是指公家和个人的两方面兼顾。到1947年时,我们党将“公私兼顾”规定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总目标的内容之一,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间两方面的兼顾。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私兼顾”、“公私矛盾”是常用的概念。最初,主要使用前者,主要指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管理机关同私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不久,就有人认为,它还应该包括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营企业中工人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矛盾,并且对这一问题的表述,由“公私兼顾”发展到“公私矛盾”。当时,即前者,即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私营企业同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矛盾的问题,党内的认识比较一致;而对后者,即它还应该包括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营企业中工人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矛盾的问题,则有不同观点和争论。这个争论,虽然是个理论问题,但它起源于我们党的执政实践。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这个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党的一些高级领导人就在实践中有所接触。如在1949年1月,陈云和李立三在东北解放区沈阳主持的由沈阳市军管会和市职工总会筹委会联合召开的当地16个最大的国营企业工人代表座谈会上,一些代表就对当时反映了国营工厂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之间矛盾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由于这时是解放初期,意见主要集中在工人与职员的关系问题上。其后不久,在石家庄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上,也对该市一些公营企业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提出了批评。这些情况说明,原来不为人们所认识的在人民政权内部也存在矛盾的问题,在人民政权建立不久,就开始表现出来。1949年4月,石家庄市委在关于该市一年来职工运动的报告中更明确地提出:“公营企业中党政工关系,是历来不易解决的问题。”对此,他们当时提出的办法是:“党政工只要集中力量领导生产是关系搞好的基本环节,但同时必须认真实行企业管理民主化,认真走群众路线及切实解决工人切身利益问题,才能比较圆满的解决。”这样,随着当时公营企业生产建设的实践,有关“公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出现了,并等待着人们去认识和解决。这就是常说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

到这年的6月,李立三和陈伯达为公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公私矛盾和公营企业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公私兼顾政策的问题发生了争论。李立三明确主张:“在公营企业中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的,这也是不宜否认的(否则就谈不上要兼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他主张,这种矛盾应当用“调协”的办法,即“公私兼顾的办法来解决”。陈伯达反对李立三的观点。由于这时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更多的实践和经验,这些争论没有形成定论而延续了下来。

这些争论和探讨,出自我们党的执政实践,反映了当时我们党从夺取政权转到建设政权的环境后所急待解决的新问题,自然引起了当时党中央负责经济建设和工会工作的刘少奇的重视,但是由于这时他正忙于筹建新中国,进行开国前的准备工作,这些刚刚开始出现的矛盾及其相关理论问题,没能来得及提到日程上。

到1950年夏天,邓子恢在中南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实践中,也发现了类似问题,即公营企业中的管理机关同工人群众之间存在着矛盾,但由于工会工作者大多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因此引起了工人群众的不满,影响了生产,有些工人群众甚至说公营工会是“工厂尾巴”,“把太阳挡住”等等。为此,他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上的报告(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邓、高争论的文章)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公营企业中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工会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同志的立场和态度,也不应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虽然双方都是为了国家,同时双方也是为了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应该认识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因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在报告中还论证了为什么应该这样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虽然邓子恢在报告中没有明确使用“公私兼顾”、“矛盾”等概念,但是可以看出,他的中心思想是认同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工人之间有矛盾,公私兼顾的政策也应用于公营企业这一观点的。7月30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发表了邓子恢的这一报告。发表前,7月29日,邓子恢用电报向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报告了中南区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的情况,并将载有他上述观点的报告一并上报中央。

刘少奇对邓子恢的报告十分重视,8月4日为中央起草了批转邓子恢报告的批语,并将批语和报告转送党中央的另四位书记毛泽东、朱德、周恩来、任弼时和负责全总工作的李立三审阅,他们均圈阅同意。毛泽东在批语的台头,加了“市委、区党委”;在发电报单位中“各中央局”前,加上了“东北”。刘少奇在为中央起草的批语中,要求各地党委照邓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工会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可以说,这个批语明确表明了刘少奇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邓子恢报告中的有关思想,同李立三的观点不谋而合。8月4日,全总机关报《工人日报》全文转载了邓子恢的报告,并在编者按中说:邓子恢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工会工作的立场等三个问题“非常重要”,“不仅仅是中南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有关工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问题。每一个工会工作干部都需要真正懂得这些基本理论”。按语最后要求“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全国一切工会干部,都要好好地学习这个报告,改进自己的工作”。

一个月后,9月4日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也全文转载了这一报告,并且也加了编者按语,说:邓子恢的这个报告“对于工会干部的整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该说,邓子恢的主张符合新中国的国情,为正确处理有关问题,提出了一条新的正确的思路;对正确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团结工人阶级,起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此前已发生过类似问题的争论并且没有定论,这也就为某些企图利用思想理论问题达到个人目的的人留下了机会。

这时,筹建新中国的工作已胜利完成,刘少奇的主要精力已转向国内经济建设及其相关问题。1950年11月下旬,全总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了工会工作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其中包括公私兼顾问题。刘少奇参加了29日的会议,并在讲话中谈到了公私兼顾的问题。他明确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指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中工人与行政的关系,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即主人,不是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这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刘少奇关于公营企业中存在矛盾问题的最早的明确论述。

两个多月后,1951年2月3日,刘少奇在全总常委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阐述毛泽东提出的“三年准备,十年建设”的问题时,又一次讲到相关问题,说:“所谓工会立场问题,工会是工人群众性的组织,是工人的代表,工会机关就是会员的机关,是由会员选出来的。工人群众批评你们是行政的工会,是资本家的尾巴,这是致命的,应立刻加以改变。群众完全有权利不要你们工作,现在还没有这样,只是批评一下,但有这样的批评是很严重的。现在的批评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说你们不解决问题,听行政的话,不听群众的话;另外一种是经济主义,片面的福利观点,代表工人福利太多了,不搞生产,这种批评过去是很多的,不管有什么困难,不管生产,片面搞福利。这是两种偏向,今后要纠正过来,搞正确。”

刘少奇的这两次讲话,表明这个新中国建设实践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在引起他的注意和重视后,正在进行逐步深入的探讨。不久,高岗将为了批评邓子恢的观点而组织人撰写出反驳文章一事,报告了毛泽东。刘少奇在看了高岗的文章之后,经过思考,撰写了那篇著名的读书笔记,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科学概念,将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的理论探讨,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认识,从而完成了一次理论上的飞跃。

那么,为什么刘少奇已经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概念,而有关探讨却未能继续下去呢?过去的研究,一般认为是因为原定在1951年春季召开的七届四中全会改期了,有关研究和争论也就被搁置下来了。但如果我们认真回顾历史,就会发现这并不是未能继续下去的真正原因,而且,有关研究和争论也并未搁置下来。

二、刘少奇的探讨因当时发生的党内斗争而被阻碍了

刘少奇的探讨是因当时发生的党内斗争而被阻碍了。这里讲的党内斗争,一是指1951年底发生的在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上错误批判李立三的事件;二是指1954年处理解决的“高、饶反党集团事件”。虽然,这两个事件表面上互相没有关联,但它们对当时刘少奇等人进行的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却都起了阻碍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只是在阻碍的程度上。

(一)1951年12月13日,全总党组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召开了扩大会议(这次会议又被称为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会议共进行了十天。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解决当时党内在工会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和争论,分歧和争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召开前,1951年4月11日,李立三在北京各机关党委和《学习》杂志联合主办的学习报告会上曾讲到当时的争论情况,他说:“毛泽东所说的‘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说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利益应该兼顾,在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应该采取兼顾的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在公营企业中,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也应该兼顾,即是要照顾国家的——公的利益,也要照顾每一工人的——私的利益。对于前一方面的意义是没有人怀疑的,但对于后一方面的意义还有争论,有的同志否认这方面的意义,认为‘公私兼顾’只限制在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上,在公营企业中不存在‘公私兼顾’的问题。这些同志的理由是:由于公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没有阶级关系存在。公营企业的行政代表代表国家,代表工人阶级,所以行政方面和工人都是一个阶级,都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奋斗。既然公营企业没有阶级关系存在,所以就没有双方不同的利益存在。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没有兼顾的问题。这些同志根本否认毛主席的‘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公营企业中去。有这样想法的同志,有的是公开的作为理论问题而提出的,有的虽然没有提到理论的高度,但在实际上是不同意把‘公私兼顾’的原则运用到公营企业中去,有某些公营工厂的行政方面和工会方面的同志都是如此的想法。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去年邓子恢同志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的讲话里首先作了比较明确的结论。邓子恢同志的讲话里,提出了一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问题,说是在公营企业中,行政方面与工会在基本立场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立场则有所不同。这一问题提出后,有不少同志不同意这个意见,公营企业的行政方面不同意的比较多些,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也有不同意的。其实,邓子恢同志所说的不过是把毛主席提出的‘公私兼顾’的原则,从另一方面表示出来而已。”从李立三的这个讲话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争论已经很激烈了。

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召开前两个多月,10月2日,李立三向毛泽东报告了有关争论情况并请求指示。他在报告中谈到“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的问题时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求得解决的。”接着,他明确表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说:“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对李立三汇报的工会工作的争论问题,中央认为已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但是当时毛泽东并不同意李立三关于工会工作的观点,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全总党组,认为工会工作有严重错误,并建议中央在组织上采取措施,解除李立三的全总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这样,不再等待七届四中全会,改为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来解决有关问题。

会前,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改组了全总党组,成立了新的全总党组干事会,不再由李立三担任书记。新的干事会由刘少奇、李富春、彭春、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6人组成,刘少奇负责。但刘少奇在11月下旬就离开北京去南方视察和休养,并未出席这次会议,是由李富春代表中央在会上做了两次报告,批判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的一系列思想观点。

陈伯达本不是会议的领导成员和会议代表,但以毛泽东的代表的名义到会,在讲话中多次摘引列宁的文章和讲话,对李立三关于“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的观点进行批判,甚至说李立三落后于李济深,因为李济深还说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李立三却不敢说工人阶级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认为李立三由过去的极左变成极右了。

李立三在会上就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做了三次自我批评和解释说明,最后还是被定为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严重的“工团主义”和领导方法的“主观主义”等错误。其中“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就是指李立三在“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问题上的观点。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指出,李立三在全总领导工作上的第一个重大错误就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说:李立三这样做是忽视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对工会工作的历来指示,不了解工会的任务和作用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后和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甚而说他这样做是“完全错误地把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和国民党统治下的企业混同起来,同时也就把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企业的关系和工人阶级对国民党统治下的企业的关系混同起来”。“因此,李立三同志关于国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而是特别强调公私矛盾,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错误的观念,即他所谓行政方面与工会方面‘地位不同’,行政方面应代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工会则应代表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行政方面应代表生产,而工会则应代表分配。”决议对李立三的这些观点定性为“严重的原则错误”,并说李立三的“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群众,乃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这种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这次会议之后,李立三离开了全总,改为专任劳动部部长(以前是兼任)。

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所批判的李立三的思想观点,实际上也是刘少奇的思想观点,在此历史条件下,这自然阻断了刘少奇进行的有关理论探讨,只是这时对李立三的批判没有公开涉及到刘少奇。

这次批判,对当时的工运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因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范围,不再详述)。对李立三的这一批判,在“文革”结束后为李立三平反时,也并未予以明确的否定。出现这种状况,反映了当时全党的思想理论状况和进行理论探讨的艰难。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刘少奇在1951年五六月间撰写的读书笔记当时没有公开发表了。

(二)不幸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久,又发生了“高饶事件”。在这一事件中,刘少奇的有关思想观点又一次受到攻击,直至刘少奇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做自我批评。

众所周知,所谓“高饶事件”,实质上就是高岗为取代刘少奇在党内的地位,继而攫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而进行的一场党内斗争。当时,高岗挖空心思,到处寻找攻击刘少奇的借口,而刘少奇在上述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自然也就成为高岗攻击刘少奇的口实之一。这时,李立三的思想观点已在党内被公开批判,而高岗同邓子恢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在刘少奇的干预下没有公开进行,因此,他攻击刘少奇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时,也是以刘少奇支持李立三在工会问题上的观点为借口的。这时,我们国家和我们党都正处于转型时期,全党,包括毛泽东在内,在这样一些理论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正确的认识,而高岗就利用了这个客观历史条件。因此,他散布的关于刘少奇的一些说法,曾得到一些人的赞同。

应该说,这时,刘少奇在处理这样一些关于思想理论观点不同认识的问题上是比较慎重的。如,在解决高岗与邓子恢之间关于公营企业的工会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立场问题争论的时候,他虽然赞同邓子恢的意见,并经过自己的研究以后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没有轻易否定高岗的意见,而是采取研究讨论的方式来解决。

当时,高岗为了扩大影响,引起毛泽东的注意,将他组织的批判邓子恢的文章送给毛泽东审阅,并致信毛泽东,说:“最近我们调查了十多个工厂和基层工会的工作,对国营企业中行政工会的立场问题作了初步研究,写了一篇文章,但把握不大,可能有错误,特送上,请抽暇审阅指示,可否在报上发表。”时任毛泽东秘书的胡乔木,在收到高岗的文章以后,报告了毛泽东和刘少奇,提出邓子恢关于“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高岗“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最好指出所以如此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

高岗给毛泽东的信,未见毛泽东的批示或圈阅。刘少奇在收到高岗的信和文章以及胡乔木的意见以后,经过思考,撰写了读书笔记,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国营工厂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和关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因此,应该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这种矛盾和关系。”显然,刘少奇的这个结论是与高岗的意见相悖的。但是刘少奇并没有轻率地否定高岗的意见,他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的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5月16日,他又专门致信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只是后来四中全会改期,这个问题当时在党的领导层没有进行公开的讨论。但几个月后发生的在全总批判李立三的事件,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党的领导层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七届四中全会改期后,原定的议题由别的会议或别的方式解决,到1954年召开该会议时,其主要议题已改为解决“高饶反党联盟”问题。在这年初进行会议准备时,毛泽东认为刘少奇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有错误,为此,专门致信刘少奇,要他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宣读已有准备的自我批评稿”,作自我批评,并要求刘少奇将自我批评稿“电告”他“一阅”。

刘少奇遵照毛泽东的指示,做了认真的准备,1954年2月10日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做了自我批评。自我批评的内容主要是他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关于一些理论问题的思想观点,如: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天津讲话”问题等。其中,他专门讲到了李立三的工会思想问题,说:“李立三同志在全总所犯的错误,我是有相当的责任的。对于他的错误,有一些我发现很迟,有一些我没发现,还有一些是经过我同意或由我提议去做的。例如:李立三同志对我们的国营企业强调其中的公私矛盾,并把工会与工厂行政的职责机械地分裂开来,因而引导到经济主义的错误,我是很迟才有些发现,就是看了李立三同志写的公私关系提纲以及后来他写的工会决议草案之后,才开始发现他有这种原则性的错误,直到全总党组干事会开展对李立三同志的批评,把他的这种错误完全揭露出来之后,我才完全明白。”在刘少奇的自我批评讲话稿上,这里原来接着有一段讲邓子恢文章的内容,但他在修改时删去了。这一删略,既是对邓子恢的保护,也表明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从刘少奇的这一检讨中可以看出,七届四中全会要解决的是“高饶反党联盟”的政治问题,而不是要澄清高岗等人攻击刘少奇的那些思想理论问题。刘少奇这些为以后的实践证明是有先见之明的思想理论观点,这时仍然被认为是错误的、需要加以检讨的。这说明了当时党的思想理论认识程度,其中最关键的是,这时毛泽东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1957年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的高度。探索还在继续。

因此,应该说,刘少奇等人对新中国社会矛盾的探索,尤其是刘少奇关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的理论观点,这时还不是全党的共识,像这样一些来源于实践,理论性又强的探索,还不为党内大多数成员,甚至大多数领导者所认同,结果出现了批判正确的理论观点和刘少奇为此进行自我批评的现象。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理论探讨的艰难,也充分说明刘少奇探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理论开端的曲折和艰辛。在这种情况下,刘少奇对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探索,只能中断了。但是,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刘少奇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探索成果,他只是暂时中断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且它对刘少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仍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然,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将留待以后再去论述。

三、几点认识

回顾和研究刘少奇探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理论的曲折开端,对我们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党史和毛泽东思想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它进一步说明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丰富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中,刘少奇作出了他不可磨灭的贡献。刘少奇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最早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概念的,开启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为这一理论的创立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目前的材料,他对这一理论的探讨起步于1950年或更早一些的对公营企业内部矛盾问题的争论,他在1951年撰写的读书笔记是他探讨的最初成果。

2.它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掌国家政权以后所走过的一段曲折经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的艰难跋涉,充分说明思想理论准备和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当时党内对这些过去没有经历过的问题缺乏正确的和一致的认识,以及党内民主的不健全,使党内存在的“左”倾思想和所发生的党内斗争压抑了刘少奇等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并给实际工作带来了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回顾历史,探究其发展过程,最重要的是总结经验教训,避免走已走过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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