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就成为一个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司治理就其本质来说是一个激励与约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产权契约安排,因而公司治理机制在本质上是一个产权契约治理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产权契约治理机制。本章主要在分析公司治理的一般概念框架的基础上,分析公司治理的产权契约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
公司治理是与公司管理具有重要区别的概念。尽管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所定义的公司治理概念有所区别,但关于公司治理概念的本质内涵的界定是一致的。同时,公司治理概念内涵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不断丰富、发展。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治理”一词来源于拉丁文“gubernare”,意思是统治和驾驭。诺伯特·威奈尔(Norbert Wiener)使用这个希腊词根作为控制论(Cybernetics)一词的基础。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针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活动。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定义。
在国外关于公司治理的较早文献中,R。I。Tricker(1984)在其《公司治理》中从管理与治理的比较视角给公司治理下了较早的定义。他认为从管理文献来看,管理角色被认为主要是使企业经营活动更有效率和效力,包括在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人员、管理、生产、营销和融资等。管理活动包括内部和外部活动,其核心是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相反,公司治理不涉及公司经营,但涉及给予企业总体指导,以及制定和实施监督与控制管理的行政措施,通过说明责任满足合法期望值,并对超出公司边界之外的利益进行调整。如果说管理侧重经营的话,那么治理则是指是否被恰当地经营。战略管理是管理和治理的交叉领域。公司治理过程包括四个主要活动:指导(Direction)。为企业长期未来设计战略性指导。行政活动(Executive action)。参与关键性行政决策。监督(Supervision)。监控管理绩效。说明责任(Accountability)。向那些对说明责任提出合法要求的人确认责任。R。I。Tricker(1984)认为治理的本质涉及权力的获得、使用和限制。它确认权利与责任、合法行动和说明责任。公司治理涉及与企业实体,尤其是与被治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过程。即指导企业、监督和控制行政活动的权力训练,涉及企业实体对其他团体的影响。根据R。I。Tricker的上述论述,其公司治理的定义是指为了防止公司权力的滥用而进行的指导、监督和说明责任的活动。
青木昌彦(1995)认为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是控制内部人控制。其中,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内部人控制,治理对策是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机制。相机治理机制是转轨经济中的有效机制。青木昌彦、奥野正宽和关口格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关系到企业控制权的权利和责任的结构,是指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
凯(J。Kay)和西尔伯斯通(A。Silberston)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托管模式,认为公司治理是用一种恰当的结构来治理那些控制和管理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资产的个人或集团的行为。公司的受托人是董事会,而不是股东的代理人。受托人的职责是维护和增加在他控制下的资产的价值,并公正地平衡对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所提出的各种要求。公司治理的托管模式要求公司围绕它的核心技能和活动来开发。公司的本质是这些技能和活动,不是一系列金融要求。受托人不仅要平衡现有股东的利益冲突,而且必须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和雇员以及现有的供应商等的利益。
Carolyn Kay Brancato(1997)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一书中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设计提高所选择的投资者的绩效。机构投资者强调公司治理旨在确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范围。美国董事的权力来自州政府的法律,代表股东指导公司经营,美国公司董事全国协会强调董事的主要责任是对股东负责,最大化股东的长期财富,强调在决定战略方面董事会的角色与审计任务的重要性。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主要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分离、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总经理和董事会的绩效评估、股东和董事的关系等。
Helmut M。Dietl(1998)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一书中认为在非中间的资本市场范围内公司治理基于以下两种机制之一:在所有权集中的情况下,主要股东投资于公司治理;在所有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依赖于二级股权市场的约束。股东没有任何公司治理激励。债权的治理效率受到可流动现金流的代理成本的减少的限制。一级股票市场依赖于二级股权市场价格的影响。在新古典规制下,公司所有权高度分散,公司治理依赖于以控制公司为目的的积极市场的约束影响。反敌意接管保护负责任的管理层反对敌意接管。在关系型资本市场内的公司治理不依赖于以公司控制为目的的积极市场的约束影响。关系规制鼓励投资者放弃风险分散以支持所有权集中。
Sandra Berns和Paula Baron(1998)在《公司法和治理》一书中从公司法的角度论述了公司治理的含义。认为自从19世纪现代公司法诞生以来,公司体制不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涉及内部治理机制对弱者的责任,尤其是要提高消极投资者的支配性。公司治理持续争论主要包括管理和所有权的分离和消极股东问题。
Magdi R。Iskander和Nadereh Chamlou(2000)在《公司治理——一个现实性框架》一书中认为公司治理是对公司失败或制度危机的反应。第一个经典的治理失败例子是18世纪初的南海泡沫事件,它导致商业法的创新。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后,美国出现了一些安全法。Magdi R。Iskander和Nadereh Chamlou(2000)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是从制度层面予以定义的,特别是从法律层面予以定义的,强调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对危机的反应和一种预防危机的机制。
Paul J。N。Halpern(2000)认为,各种公司治理制度的共同特征是通过制度的各种要素监控经理人员的活动。依靠市场提供公司治理,被称为以市场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制度。而以银行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缺乏诸如资本市场一样的外部控制机制,在这一治理制度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依靠内部治理机制。经济视角的公司治理制度对公司的成长和赢利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治理制度影响企业的决策制定,并最终影响公司财富创造。从公司视角来看,治理制度是法律、规制制度和关于所管理的公司部门状况的报告需求。随着全球化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与全球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方面,全球化调整的困难是关于公司治理新视角的来源;另一方面,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影响全球化过程。
在国内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献中,吴敬琏(1994)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的一种内部治理结构。
张维迎(1996)在《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一文中,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和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同一个含义,强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契约所规定,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是由文化、社会习惯等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在正式的合同中写明,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正式契约包括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通用契约和只适用于单个企业的特殊契约。通用契约包括政府规定的一整套法律,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证券法、信托法和企业兼并条例等。特殊契约包括公司章程、条例和一系列具体合同。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表现为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的“最后的索取者”,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
杨瑞龙(2000)认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主要包括:治理主体(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工人等;治理客体,主要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特别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治理手段,包括达到合理分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必须具备的一定程序和机构。程序指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和人事任免程序等。强调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通过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双边或多边式合作的共同治理模式。
李维安(2001)认为公司治理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强调公司治理不仅要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要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何玉长(1997)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内涵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即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治理结构的各方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目的是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的各方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这种契约关系体现在股东和董事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的契约关系,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董事会和总经理通过相关的契约接受监督;三是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它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利益;四是公司治理结构是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
二、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
发达国家公司治理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其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理人员的高薪酬与股东、职工等的利润及回报下降。经理人员的高薪酬并未与企业的绩效挂钩,而且往往在损害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获得,公司高层经理人员报酬的增长大大快于公司利润的增长。如1981~1990年英国100家大公司高级职员的报酬增长了351.5%,而同期公司的盈利增长只有106.8%。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快速增加,大大超过了工人报酬的增加幅度。1980年,《财富》500家公司执行董事与工人的薪金比例为50:1,而到1990年,这一比例扩大为150:1.二是股东诉讼案件增加。据美国WYATT公司的调查,在《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期没有一家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卷入股东讼诉,而1979年有1/9的公司董事卷入了股东诉讼案件。股东们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公司执行董事与经理勾结或密谋作假、误导股东、未有效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以及不当支出等。三是机构股东战略转变和治理要求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的崛起表明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加强,机构股东不再是消极的股东,开始向公司经营者的支配地位挑战。四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与治理要求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并购兴起,敌意接管、杠杆收购盛行,股东为了短期利益而接受收购,损失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而且要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服务。
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以来,转轨国家公司治理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青木昌彦(1994)认为,狭义的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私有化的场合,多数或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最大战略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一种固有的潜在可能现象,是指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或员工控制企业的情况。广义的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内部出现了董事会与经营者、雇员共同构成的“内部人阶层”。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薪酬下对于隐性收入甚至非法收入的攫取。二是牺牲国家股东利益,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企业的重大亏损。三是追求内部人短期利益,忽视企业长期发展。四是在职消费过高。五是信息披露不规范。如俄罗斯经理人员通常采取的手段:在商业竞标和私有化拍卖中购买股票;通过归其管理的分公司(基金会)购买股票;大股东转移资产和利润等。别列佐夫斯基1997年控制了石油控股公司“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该公司拥有子公司61%的股份。别氏接管前,该子公司盈利6万美元,但别氏接管后该子公司利润为零,其原因是别氏将子公司全部利润转移到了西伯利亚石油公司。严重的行政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方式等行政化。如行政晋升激励和行政处罚。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梅里特·福克斯、迈克尔·海勒在分析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尽管俄罗斯国有企业私有化了,股票市场建立起来了,但直到1998年之前俄罗斯工业通过股票市场资本化的总额只达到1300亿美元。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健全影响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
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的兴起表明,现代公司治理的突出问题是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现代公司法人内外部制衡机制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