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会的“公民社会”性质
1.民间商会的兴起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民间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在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兴起,形成了一个遍及全球的第三领域。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学者赛拉蒙教授称之为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这些非政府组织不仅深刻改变了发达资本主义世界,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民主化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形成,地方治理作为治理理论的一个分支,遂成为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新的分析框架。作为地方治理的一股力量,民间商会的发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它的发展反映了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深刻的结构性变迁,涉及政府权力、市场边界和社会自治的多重关系调整。与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相适应,我国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兴起的民间商会强调自愿、自主、自治,政府与企业的二元关系正逐渐演变成政府、商会与企业的三元关系,体现了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上由统治走向治理的转型特征。但是,这种转型依赖于制度变迁过程中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只有在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并形成与治理对应的权力配置形式、权力运作方式和相应的利益结构时,才意味着实现了地方治理。
公民社会是“存在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各种志愿性协会,这些协会是公民向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的基本手段”。柏特南认为,公民社会有4个主要特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政治平等、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公民社会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成功的重要条件。柏特南对20个地区的制度演变做了比较研究,发现凡是在政府较为清廉和较为有效率的地区,当地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政治平等、社会团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志愿性的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也都较高。意大利的南部地区自古以来就延续着专制等级式的体制传统,而意大利北部地区,在中世纪就有民间志愿活动和社区合作的文化背景,二十多年来意大利北部地区之所以能够较好地抓住各种机遇发展起来,公民化程度较高是一非常重要的因素。针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方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明显优于南方各地区的这一现象,柏特南指出,造成这种不同后果的重要根源之一,是南北两大地区的公民发展水平的差距。他认为,公民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的水平较高,会使国家体制和市场体制都能更有效地运转,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在公民化程度低的地区,现代代议制政府很难有效地运作。市场机制的运作也需要相互信任、诚实和社会归属感,公民化程度高意味着有较为雄厚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是有生产力的。一般认为,社会资本的概念是格伦(Glen Loury,1977)最先使用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所包含的一些因素,如信任、规范和网络,这些因素可以促进对社会行动的协调,从而可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社会资本同其他的资本形式一样,也是有生产力的。如果没有社会资本,有些特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公共财富的悲剧和公共产品问题,都是属于人们不能为了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的问题。人们之所以“搭便车”,处于囚犯的两难困境,都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他们之间的不合作对个人来说是理性的。社会资本可以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两难问题。社会信任使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里的集体活动较易进行。在一个社会中,相互信任的程度越高,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柏特南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信任来自于两个相关的根源:互惠的规范和公民的参与。社会资本可以在使用中自行增值,使用得越多,其增值就越多。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以及社会福利,都是公民社会的特征。民间商会作为集群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扮演着公民社会的角色。
2.民间商会的特征
第一,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自治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一经产生,就具有自治的特征。在欧洲历史上,商人行会是各商人为防止经商风险而自发形成的。商人行会的出现改变了过去的许多管理弊病,如改变了过去城市被分成各部分的管理形式,使城市商业成为一个整体,并监督特定地域的海外商人活动。商人行会因此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一般认为,商会组织是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其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一定数量的企业形成一种结构性的对话机制,它使企业相互间了解对方的地位和权力,在寻求各自利益中达成一定形式并相对稳定的和解。
第二,服务于市场经济。行业协会(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有些社会经济职能是政府和企业这两者都不可能高效完成的,有些甚至是政府和企业根本就不能完成的。于是,这些社会经济职能只能由民间商会来完成。商会也是适应企业需要的产物。企业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会有多层次的需要,随着企业的成长,企业对俱乐部产品的需求就会出现,即需要商会向本行业的企业提供一些行业秩序、行业信息、组织维权等特殊产品。而且一般而言,中等规模的企业最需要商会与行业协会提供俱乐部产品。
第三,推动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运动的壮大为公共管理改革创造了条件,并从外部和公共管理的政治层面丰富和界定了公共管理的内涵,使政府不再停留于政府内部机制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引入了政府与社会关系这一维度来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它使公共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它表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所以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这样,就实现了公共管理的一维管理方式向二维互动方式的转变,建立起了一种基于谈判和协商基础上的新管理模式,同时强化了公共管理各主体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政府越来越借助于非官方机构来实施公共政策。
二、企业集群的中间性组织性质
1.传统“企业与市场二分法”的缺陷
在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框架里,企业与市场被看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制度安排,企业是在权威机制作用下的行政等级性的计划协调,市场是价格机制作用的完全自动协调方式,企业的出现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结果,而企业因规模过分庞大而导致的组织结构失效问题则产生了市场对企业的替代。这种“企业—市场”的二分法,提高了我们对两种制度安排的认识,但却不能有效解释现实经济中经济组织形态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各种技术和手段迅速发展,诸如战略联盟、业务外包、许可证、特许经营、连锁、网络组织、虚拟团队等经济行为或现象大量出现,无论是科斯认为的企业与市场的互相替代,还是张五常认为的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互相替代,都不能对此类以现代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经济行为做出合理解释。
2.基于“三分法”的规模、制度与效率分析
“企业—市场”二分法对现实世界复杂的多样性制度安排的弱解释性引致了中间性组织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企业—中间性组织—市场”三分法正是建立在这种契机之上。
各种理论对中间性组织的使用及内涵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界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中间性组织的理解。威廉姆森在其1975年的《市场与等级制度》一书中指出:在以完全市场和一体化企业为两端、中间性组织介于其间的交易体制组织系列上,分布是两极分化的。他随后的研究又认为,现实中的交易在各种不同组织体制组成的系列上,基本呈均匀分布。威廉姆森用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说明交易制度的选择标准问题。“三分法”下企业规模边界及企业(组织)制度的多重性“三分法”关于企业规模边界和制度边界的划分,可用给予简单的描述,图中的实线圆圈代表的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企业规模边界,根据职能和部门划分,它界定了现有法律承认的企业实体范围。我们把企业的这种边界称之为企业内法定边界,在这种法定企业内的制度安排,称之为传统一体化制度:在图中假设法定企业Ⅰ与法定企业Ⅱ、Ⅲ、Ⅳ存在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交易关系)。其中,法定企业Ⅰ与企业Ⅳ是随机的短期的市场契约关系;与企业Ⅱ是通过产权(控制或影响)纽带建立的长期交易关系,如母子公司式的企业集团(也有观点把它们归入企业法定边界内);而与企业Ⅲ是通过一种合约建立的较为稳定的长期交易关系。在科斯的“二分法”下,企业边界通常指企业Ⅰ对应的法定规模边界。对于后两种组织模式,属于前述的“中间组织”的契约关系。把所有与法定企业Ⅰ存在“中间组织”契约关系的企业用包络线描绘出来,就形成了图中的虚线圆圈,这是法定企业Ⅰ的另一重边界,我们称之为企业外合约边界。可以看出,法定企业Ⅰ也存在于法定企业Ⅱ、Ⅲ的合约边界之内,即企业的合约边界是可以相互交叉的。同时,从各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企业边界稳定程度看:企业内部一体化组织>产权契约型中间性组织>关系契约型中间性组织>纯市场。
在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框架里,企业与市场被看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制度安排,企业是在权威机制作用下的行政等级性的计划协调,市场是价格机制作用的完全自动协调方式。
因此,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并不是对企业与市场的替代,而是以兼有企业与市场某些特性的杂交形式而存在。大量的中间性组织的存在,一方面利用层级组织协调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利用市场交易克服内部组织成本过高带来的内部不经济,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层级失灵的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