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
我同宝华同志相识多年,从20世纪60年代起共事,同在国家经委工作,因分工不同,各忙各的事。大的事情在党组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上互相通通气。我和宝华同志接触最多、接触时间较长的时间,是在1984年到1987年协调《企业法》起草小组期间。
我在讲宝华同志主持起草《企业法》之前,先介绍一下起草《企业法》的由来。1980年,彭真同志传达小平同志关于“以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经济立法”的讲话。彭真同志提出在经济工作中,先搞两个“法”:《工厂法》和《合同法》。《工厂法》由原国家经委负责起草。到1983年底,《工厂法》起草小组提出了三个暂行条例草稿,就是《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是根据当时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体制制定和施行的,而且是在1983年以前。起草《企业法》前身,有这么个过程。
1983年底,彭真同志找宝华同志,传达了小平同志关于改变“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为“厂长负责制”的构想。1984年春节以后,彭真同志亲自组织了一个班子,宝华同志是其中主要一员。其他成员有******法制办公室,全国人大经、政两个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等。这个班子,先到华东地区的江苏、浙江、上海,传达小平同志关于改变“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为“厂长负责制”的指示。大约七八月间又到东北三省作传达。彭真同志分别找了华东两省一市和东北三省省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传达、动员,组织座谈并回答了有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到主要工业地区,找省市委主要负责人传达小平同志讲话,进行动员,组织座谈,解答问题,给我们以率先垂范的启示。这为我们起草《企业法》,更重要的是为改变企业领导体制开辟了道路。
东北三省调研之后,彭真同志决定委托宝华同志负责《企业法》起草小组的领导工作。彭真同志交代说,有重大问题可向**********汇报,有些问题可直接找他通通气。这是宝华同志负责组织领导《企业法》起草工作的由来。现在,我就谈谈本题,讲两个方面的事情。
宝华同志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付出了很大精力,发挥了主要作用。起草《企业法》开始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前,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企业领导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宝华同志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始终坚持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坚持贯彻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一,坚持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原则。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起草工作初期,有不少人,更多的是企业主管部门的人,对扩大企业自主权不理解,有的很不理解。他们担心,实行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会影响生产和工作;也有少数人担心政府职能转变之后,他的职权减少了,不好工作,不好协调。当时,做这个说服教育工作,是要付出很大精力的。为了坚持贯彻小平同志指示和三中全会决定,在《企业法》中写了两章。一章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讲明企业扩权后有哪些权利。宝华同志把中央决定中规定的6条具体化,并扩大为13条。这13条我就不详细讲了。另一章是政府职能转变对企业还有哪些管理权限。明文规定政府有审查批准企业重大计划的权力,主要是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政府有依法对企业管理、监督的权力。这样规定,就使企业和政府都“有法可依”了。为解决这两章中间一个内容不衔接的问题,两章中都表述了关于“摊派”问题。宝华同志从企业中听到对“摊派”的问题反映非常强烈。他主张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写上,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的“摊派”,其中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摊派,讲得比较完整。在政府对企业的职能和权限一章中也有一条,就是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向企业进行任何人力、物力、财力的摊派;而且,对“摊派”下了定义,凡是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外,向企业征用人力、物力、财力,都叫“摊派”。这样,就可保护企业应有的权利,防止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向企业“摊派”,侵犯企业自主权。把这两章结合起来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对企业的权限,都有了明文规定,既规定了企业扩大自主权,又规定了政府对企业实行宏观调控的职能和权限,两相结合,辩证地统一起来了。把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实行厂长负责制,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都有了具体的法律条文。
第二,在坚持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强调厂长更要加强党性锻炼、组织观念,接受党的监督。当时,起草《企业法》的时候,正是试验、试行厂长负责制的时候。由“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转变为“厂长负责制”提出一个问题,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如何工作?党政如何分工合作?当时有人主张,在《企业法》中专写一章关于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宝华同志考虑再三,他主张在《企业法》总纲中作原则性的表述。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中组部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已有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这是宝华同志当时的想法,现在看来他的主张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用法律的语言,把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和条件阐明,尚不成熟。宝华同志不主张另写一章,并非不重视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相反,他是非常重视的。他在各种场合特别是厂长座谈会上,一再强调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更应该接受党的领导,更应该加强党性锻炼,更应该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他都讲得一清二楚。
第三,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宝华同志认为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厂长和企业更要强调树立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更要强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起草的《企业法》中的“职工代表大会”一章中,既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权力,又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各种职能;规定了对企业提出的议案,哪些是需要讨论审议通过的,哪些是同意的或否决的。在“职代会权力和职能”一章中,有一条特别强调职代会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关系。这是工会提出来的。他们担心实行厂长负责制,行政有自主权,对职工的态度会不好。条文中明确规定,职工有权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以至控告;职代会有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提出奖惩、罢免和任命厂长的建议的权力;厂长决定重大问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管理和监督。宝华同志主张在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七个方面的负责干部组成,特别强调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样,既能避免和减少厂长决定重大问题的失误,又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又一种好的形式。有利于厂长正确决策。
上述三个方面,是《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华同志在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工作发挥的主要作用。
宝华同志在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工作中,有许多好思想、好方法、好作风,值得我们学习。起草《企业法》,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查研究,有些新的事物,有不同看法,需要协调处理,宝华同志在做这些工作过程中,也有许多好思想、好方法、好作风,值得我们学习。
第一,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前面我已说过,搞《企业法》是一个重大的改革,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不同认识。宝华同志在坚持厂长负责制前提下,经过大家讨论,达成共识。
例如,当时有的同志提出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有的主张实行“职代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有的提出把“权力”二字去掉,只提职代会是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宝华同志不同意这些与小平同志讲的厂长负责制不一致的提法,经过考虑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想法,把“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改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把“的”字从“权力”前面移到“权力”后面,这句话的性质就变了。就是职工可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但不是权力机构。实际上否定了“职代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
再如,有的提出把管委会放在厂长之上,实行“管委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这里我顺便说一下,小平同志关于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设想,是1980年8月在研究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一次会议上讲的。讲话中有一段讲到要改变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同时也讲过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等。但这一讲话一直没有发表。1983年出版的《******文选》中没有这一段,1984年重版时就写进去了。1984年以后很明确地提出了实行厂长负责制。宝华同志坚持在《企业法》中规定实行厂长负责制,抵制了“职代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管委会领导下厂长负责制”。
又如,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时候,有人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是经济工作中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种表现”。听说宝华同志写了一篇批驳这种错误思想观点的文章。
从上述三例可以看出,宝华同志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维护厂长负责制。
第二,通过试点,调查研究,取得经验,统一认识。宝华同志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紧紧抓住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等六个城市的试点工作,每年都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试点城市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听取试点城市主要企业厂长、书记、工会主席的汇报。听取企业领导干部汇报,是把厂长、书记、工会主席分开,采取座谈的方式,让他们“背靠背”地畅所欲言,以便听取和研究他们的真实想法。同时在座谈中交流情况,介绍经验。有好的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宣传。沈阳有个薄板厂,厂长介绍经验说,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要加强两个观念,一个是党的观念,一个是群众观念。加强党的观念,就是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加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监督;加强群众观念,就是依靠职代会、职工代表、工会,实行民主管理,取得群众监督。这样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方面改善了企业党、政、工三者分工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厂长的党的观念和群众观念,提高了厂长的政治修养和素质。由此可以看出宝华同志的思想、工作方法是从群众中吸取来的,又概括到起草的《企业法》中。
在起草《企业法》过程中,宝华同志还邀集非试点城市有关负责人开会,介绍试点城市的经验,听取反映和意见;邀集经济界专家、学者开座谈会,把《企业法》稿中的主要问题提供给他们研究讨论,听取他们的看法。在烟台和其他地方开过多次座谈会。我参加了多次。
第三,善于团结同他一道工作的同志,善于协调和处理各方面不同意见。组织起草《企业法》,是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是一项无章可循的新工作。起草小组成员来自中组部,全总,******法制办,国家经委,全国人大经、政两个委员会,看法不尽相同,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宝华同志善于团结、协调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前面已经讲过,职代会是不是权力机构问题,全总代表一直坚持是权力机构。宝华同志经过反复协商,把“权力”、“机构”颠倒过来,使其成为有权力但又不是权力机构的机构,取得多数同志一致意见,包括工会代表的意见。在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上,有些同志不理解,宝华同志也下了工夫,反复协商,交换意见,最终取得一致看法。
以上,我讲的宝华同志在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思想解放,实事求是;二是,通过试点,调查研究,取得经验,统一认识;三是,善于团结同他一道工作的同志,善于协调和处理各方面不同意见。宝华同志的思想方法、工作作风,可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二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三是民主团结的工作作风。这是我和宝华同志在一起,参加宝华同志组织领导起草《企业法》工作共事期间,学到的东西和得到的一点认识。
19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