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入世”后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在中国“入世”后的过渡期间,对照WTO多边贸易规则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原有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法规及政策要作大的调整和变动。根据对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相关规章的梳理,应该认为,全面掌握WTO贸易规则,深入研究针对发展中国家相应条款,认真对照并找出中国现行相关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办法及政策体系,与WTO贸易规则不相符合的地方,借鉴世贸各成员国的经验,加快机电产品出口管理的改革,就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研究WTO与中国现行体制对应关系之前,首先明确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至关重要的。
一、明确“入世”主体,找准成员国政府在WTO中的角色定位
应该明确,世界贸易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物,多边贸易规则是每一个成员按照市场经济竞争规律在国际市场上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因此,凡是已经加入或者准备加入WTO的成员国政府,都有义务按照市场经济竞争法则,清理本国的贸易制度,接受WTO对其贸易政策的审议。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面对最大挑战的不是企业或者产业,而是政府。理由有二:①“入世”意味着管政府的“婆婆”出现,即按市场经济的国际规则,管理成员政府出口体制及政策的机制出现并开始运作。如果说以往23年的中国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今日中国出口贸易发展是在国际社会大家庭成员注视下,遵循同一比赛规则参与国际竞争。②政府要代表本国企业和产业的利益,在国际竞争舞台上既要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又要面对着不同身份、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对手讨价还价,并进行无数次贸易争端的磋商与谈判解决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因为,WTO法律体系及贸易规则来自于利益的创造和分配的规范,在现行的这套“世贸游戏规则”中,比较明显地渗透着某些贸易大国(主要由经济实力所决定)的利益倾斜意图。
显然,中国入世的主体是政府,是以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角色在WTO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具体到机电产品出口管理而言,转变政府职能是首位的工作,即由原来的粗放经营,各自为战,单纯依靠企业自由竞争的管理模式,转变到政府为企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体系和全方位服务的管理贸易模式。在这方面,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有许多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同时,印度、巴西、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也有许多在“入关”前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汲取。
二、明确“入世”目的,是提高本民族品牌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核心竞争力
当前,在相当一部分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对中国入世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其中认为,“入世”就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达到了最高标志性阶段,为“入世”而“入世”的认识是带有普遍性的。把“入世”看作最终或最高目的,很容易造成改革与开放的错位,冲淡了培植本民族品牌机电产品出口发展的紧迫意识。
回顾20世纪40年代以来,自从GATT诞生,一直发展到WTO主宰世界贸易舞台,其间发达国家通过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行政措施)直至技术性贸易壁垒三个发展阶段,基本完成了机电产品出口结构的战略性转变。也就是说,当发展中国家仍处在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逐渐降低的历史阶段时,发达国家早已着手设计并开始大量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今天发展中国家生产的许多机电产品无论是在技术标准和产品性能,及质量认证方面,与发达国家都存在很大差距。如果不对本国机电工业出口产品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那么单纯凭借WTO的现行贸易规则,奉行“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规则,是不能够使本国机电产品畅通无阻地进入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至少不能完全避免世界机电产品贸易的冲突和摩擦。目前,发达国家以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能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制定了大量相关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惩罚措施,如环境附加税,以限制低质廉价机电产品打进世界市场。涉及机电产品性能及其他限制性标准还有,排污量限制、噪声污染、电磁污染、可回收率、节能性、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欧盟已经正式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口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环保标准。严酷现实表明,把“入世”仅仅看作中国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不可取的。它只会带给加入WTO之后的中国,在面对新一轮扩大机电产品出口阻力时束手无策。可取的态度是,把加入WTO作为中国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种手段,通过经历WTO各种贸易规则及其他成员实行的先进措施磨练,促进中国机电产品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立世界知名品牌方面能上一个新台阶,最终目标是在“入世”后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提高中华民族品牌的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节“入世”后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型政府,转变到服务督导型政府。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传统转轨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是由行政架构设置所决定的。各级各类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主要从领导层面去干预指导各项经济工作。机电产品出口一直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出口产业,因此管理体制上垂直领导架构和行政主管的色彩较浓。加入WTO之后,政府职能要有相应的转变。从主管型到服务型转变,应该是符合WTO对成员国政府的角色定位的。这种高效、透明、监督管理模式,有利于中国机电产品出口迈上符合WTO规则的发展道路。
2.根据WTO规则政府部门应继续制定、调整、完善和落实扶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维护好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秩序,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按照国家关于鼓励机电产品的各项原则和措施,在财政、税收、信贷、外汇、资金方面,应抓紧制定出新的具体操作措施和办法,使机电产品出口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改革进出口商会体制,提高商会权威,增加企业在商会中的发言权,使商会充分发挥反映企业意见和要求,进行行业协调管理,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作用。作为外贸中介组织,商会应强调以服务为立会之本,为推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商会应对进口管理进行协调,做到进出口协调并举。
4.对出口配额许可证进行改革,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设立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出口配额实行有偿招标,简化许可证的申领手续。严格按规定发证,加强以“金关工程”为基础的科学化管理和核查,逐步将大部分出口许可证放到地方签发,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
5.确立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如何运用和把握当代国际贸易规则,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迅速提高国际竞争力,就是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此,必须从体制创新方面加紧工作步伐,将原有体制改革成新型的与国际接轨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未来变动趋势,除了朝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资源配置市场化目标努力以外,至少还应满足WTO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的要求: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及贸易利益协调机制。
二、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必须适应WTO审议机制对宏观贸易政策的监督
应看到WTO为其成员提供了贸易政策定期审议的场所,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对各成员按地位不同,分为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四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两年一审(其贸易量总和占世界贸易总量的72%);对排名稍后的16个较发达成员4年一审;其余发展中国家成员6年一审。审议的目的是:①通过定期审议来了解各成员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纪律和承诺,以便及时纠正不遵守规则的行为。②可以增进各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政策走向和实践情况的了解,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避免产生贸易磨擦。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各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以及由通报义务与程序所确定的随时通报制度,都要求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必须做到,能掌握全行业出口的动态信息,从而提高机电产品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及稳定性。为此,作为中国政府负责对外全面通报本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惟一主管部门,其管理权限、范围、领域、手段不是缩小了,相反要大大加强。当前,较为紧迫的改革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尽快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制定文件、依据权限进行事后管理,转变为依靠法律、政策督导企业进行的事前管理
当前,亟需在逐条清理原来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基础之上,会同******法制局,商务部、进出口银行等各部、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加入WTO以后的中国《外贸法》之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实施细则法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资格的认定登记制,国家对其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专项金融支持措施,以及其他与WTO有关协议相一致的贸易政策与措施。该法规的出台,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国政府实施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与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境内法人依法经营;另一方面也便于与WTO运行机制接轨,政府依法管理,履行各成员相互监督、及时通报的义务和承诺。
(二)依靠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其下属的各个专业分会,对全行业实施动态出口跟踪管理,以及进口预警管理的紧密型政企相互支持的管理贸易模式
从加入WTO后的发展态势看,中国外贸宏观管理体制(包括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体制)要尽快实现管理模式与职能的转变。①从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行业商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职能转变。②从单纯依靠企业自由竞争的粗放管理模式,向政府为企业打入国际市场实行紧密结合提供强有力支持的集约型管理贸易模式转变。其中管理模式与职能转变的关键,要看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其权责利相统一的权威性是否真正树立。政府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自律、行业准入规则、产业损益状况来及时调整宏观管理政策,并以此为依据向WTO相关机构通报,求得各成员认可和谅解。
(三)建立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网络和可监控、可监管反应机制
中国加入WTO后,机电产品进出口状况的信息资源管理尤为重要。它不仅是中国政府对本国机电产品进出口状况实施严密监管的依据,而且是指导机电工业行业生产布局与国外同类型机电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竞争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建立与海关“金关工程”联网,遍及国内各类机电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基础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网络就显得非常紧迫。所有在网上注册登记的机电产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企业,与国外发生的每一笔一定数额成交合同,都准确记录在监控网上,以便于有关部门查询监督。适时制定相关法规,依法对其实施监管,以杜绝贸易政策走向与进出口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更有利于政府履行加入WTO向各成员承诺的义务在可控范围内发展。
三、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必须满足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诉讼程序的要求
应该看到,当代国际贸易中涉及到争端解决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单边贸易制裁,又有采用双边政府贸易协定以及多边贸易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贸易争端行为。在过去的贸易争端中,各国往往采取单边限制和双边磋商来解决各类争端,但这种方式实质上却是一种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更带有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容易引起报复与制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多边协调过去主要是通过关贸总协定来完成的,自GATT成立起,缔约方就举行了数千次多边贸易谈判,为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了共同准则、例外待遇与约束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当前,国际管理贸易是趋向于更加注重多边协调,尤其是WTO的成立,为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提供了调解与磋商的稳固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对成员方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朝着非常灵活地担当起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方向努力。也就是说,新型的出口管理体制必须具备解决贸易争端的快速反应机制,并能满足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诉讼程序与之国内配套的相关制度要求。具体到中国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大致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动作:
1.******相关部委要专门成立对外代表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对内协调机电产业不同经济部门之间利益关系的,快速反应争端解决统一机构。因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下同)为核心建立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所管辖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严格而复杂。各国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政府的强有力保障作用,都专门成立了权威统一机构。做到争端诉讼有人应,企业利益有人管,以改变目前企业单独出马,政府机构出面有限,本国利益受损的被动局面。
2.为达到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中国必须专门制定有关解决机电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立法,完善《外贸法》之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实施法规,更除那些与《DSU》相互冲突的规则。同时,在法规中要明确政府机构、企业、公民在出现国际贸易争端时,及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证各当事人在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各司其责,通过政府依据国内法与国际法,快速作出反应,争取主动,并合法有效地维护本国机电产业的权益。
3.为了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巧妙处理国际纠纷,最大限度捍卫本国经贸利益,中国应尽快建立政府机构之外的专家咨询决策智囊委员会。按照国际惯例,组成精通WTO规则,熟悉WTO争端解决程序,又具有高超辩术能力,能胜任解决争端的人才队伍。这支队伍既能为政府分担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遇到棘手难题的处理工作,又能为企业学会运用相关的国际与各国国内争端解决法律和经验,积极勇敢地去应对国际经贸纠纷,起到专家咨询作用。
4.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要明确政府阶段性工作目标,以期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争取到更多的权利。近期可将工作目标定位于,清理“入世”前的国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及文件,创立符合WTO的制度性框架。如消除国内国民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国内各地区市场出现的以邻为壑,市场割据的现象;加强有关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法规政策的统一性、透明性和连续性问题,不仅国家政策法规要透明,而且地方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法规也要经得起成员方检验和审查;其他行政管理手段也需简化、透明和规范化。例如,商检、海关估价、动植物检验等实现社会化管理。加入WTO后,通过前期工作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去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争取到更多本应属于我们的权利。①遏制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等临时性措施,按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动用反倾销措施前,应提供协商机会,违反一定规则和程序的反倾销措施,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加以消除。②发现成员方中目标市场有双边和区域性协议,这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中国完全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斡旋、调解,达成有利于中国机电产品进入的双边贸易协议。③对目前欧盟违反WTO数量限制一般取消原则,针对我国包括家电在内的七大类轻工产品实施单边数量限制,还有某些给惠国对我们一些产品提前“毕业”,美国至今未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等不公正贸易行为,我们可以发展中国家无差别的优惠待遇为理由,进行合理申诉,争取充分享有的发展中国家权利。
四、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必须与WTO贸易协调机制相衔接
从理论层面上看,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属于管理贸易范畴,即有组织的自由贸易。它是以协调为中心,以政府干预为主导,以磋商谈判为基础,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贸易制度。它旨在既争取本国对外贸易的有效发展,且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他国利益,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贸易双赢目的。以此达到彼此相容,而避免极端形式的贸易冲突,限制贸易战及其破坏程度,共同担负起维护经贸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的责任。为此,WTO制订了一系列协议旨在对多边贸易进行协调,主要有:《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反倾销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在这些WTO多边贸易运行机制的协议中,对中国影响重大的是前三项,因此,近期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要注重与这三项WTO协调机制内容相衔接。可预见的改革重点有:
1.为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弥补中国外贸宏观管理体制与WTO贸易协调机制不相吻合的制度缺陷,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成立统筹各领域,其业务指导范畴高于现行的机电办体制的部际“机电产品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统辖分属各部门、各行业的机电产品生产、贸易渠道、技术标准、金融扶持、信息服务、争端仲裁、涉外协调等项具体事务。其理由是,机电产品出口目前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48.2%,预计在今后10年间将迅速上升到占总比重的60%以上,作为出口发展的重点产业如不实施强有力的政府扶持、重点服务的特殊精干体制,该产业是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也很难在复杂的WTO多边贸易协调体制中保全本国权益。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协调各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对外出口贸易政策衔接与利益协调的经验,成立“机电产品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当属一项运用国家政权力量的支持,以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体制创新举措。
2.为适应全球管理贸易发展趋势,改变中国经济外交进展迟缓的不利局面,应对涉外机构从机制到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目前,中国涉外机构(包括使领馆)的人员组成主要分属国内的外交部和外经贸部及国防部等系统,从人员构成比例看很难适应当今世界管理贸易发展模式。主要是需要改变外交没有突出经济外交的重心,而传统外交没有为沟通国内外经贸信息服务,更忽略了依靠国际法律专家在国际市场上为国内企业应诉服务。今后凡重要地区外交使领馆,必须配备熟知驻在国法律制度环境,及WTO相关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国际法律和国际经贸专业外交官,以满足加入WTO后,国内机电生产经营企业对日益增多的与WTO多边协调机制斡旋的需求。今后凡在国外遭WTO成员反补贴,反倾销及贸易技术壁垒等协调机制起诉的国内企业,首先能得到驻在国使领馆关于被起诉的该案情况分析调研报告,该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往中国政府“机电产品贸易促进委员会”、该产品的行业商会及当事企业,以便能使政府与企业密切协同,作出快速应对反应,减少损失。
3.为适应今后全球贸易技术壁垒(TBT)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从现在起抓紧“入世”后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从政府角度看,应加快中国技术性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机电技术性标准、法规及相关权威认证评定机构,为中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保驾护航的技术性保障。拟建立的中国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资质合格评定组织,可由原国家标准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为骨干,各机电专业行业协会及各级中央、地方政府共同参与来组成。从企业角度看,争取用3~5年时间,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都能通过国内权威技术性贸易资质评定机构的认定,下决心在产品的技术标准、质检、包装等方面提高原有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在这一进程中,要抓紧制定颁布国际社会认可的中国权威技术标准的法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各缔约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必须公开化,并要求建立咨询机构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资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