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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改革的目标

第一节 传统企业制度的形成

一、传统企业制度的理论渊源和斯大林模式的形成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企业制度,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过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最早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设想为理论基础,列宁、斯大林等则最先把它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传统企业制度的渊源、特征和弊端,有必要先了解它的理论渊源和早期实践。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和早期实践

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得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说,其基本结论是: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小生产者分散孤立的生产过程融合为一个社会化的生产过程,这种日益社会化的生产力同生产关系方面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必然发生尖锐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惟一途径,就是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性。他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点,只能建立一种同私有制根本对立的制度,即公有制,由整个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

由此出发,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将不存在市场经济中那样的只有生产资料的独立企业,而只存在社会计划指导下的生产单位。这种生产单位的特征是:(1)它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社会所有,生产单位并不拥有产权;(2)生产单位的运作由社会计划进行调节,它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都将取决于社会计划。

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和国有企业制度的设想转变为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的首先是考茨基。他明确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工厂”的模式,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立即把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单一的大生产企业”,由国家对全部经济生活和生产活动进行直接的全面控制。

早期的列宁也是按照当时在社会主义者中流行的观点来设计经济运行模式的。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部系统设计革命成功后俄国社会经济运行的纲领性著作中指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工厂”。他把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归结为一个“国家辛迪加”。

十月革命后,列宁按照其在十月革命前的设想,着手进行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在主观意识和战时条件的双重作用下,前苏联在短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社会大工厂模式,社会主义第一个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经济体系基本形成。

然而,这种体制在运行不久就表现出了严重的缺点:生产效率下降、劳动积极性不高和供需经常不平衡等。针对这种情况,列宁在1921 年春果断地以“新经济政策”取代了“战时共产主义”,并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一是废止余粮收集制,改征粮食税,实行商品交换,恢复商品流通;二是把原先由中央集中管理的大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分别组建中央托拉斯和地方托拉斯;三是在所有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采取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原则。在新经济政策的作用下,前苏联的工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斯大林模式的形成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和布哈林等人就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方针等发生了分歧,并最终以斯大林的胜利告终。此后,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前苏联开始实施雄心勃勃的工业化计划,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亦形成了与之适应的传统企业模式。

在这种体制和模式下,企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控制,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进行活动。中央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构成了传统体制的基本特征。国家计划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制造一定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产品的任务,并同时具体地规定供应企业支配以完成这些任务的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企业根据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编制详细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等计划,企业计划是国家计划的直接延伸和进一步具体化。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的行为基本取决于国家计划及其规定的指标,市场机制仅在个人消费品分配和垄断者就业等局部领域起着某种程度的作用。由于这种体制容易使企业采用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的生产方法,从而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因此,斯大林在第二个五年计划(1933~1938 年)期间在企业中全面推行了经济核算制,促使企业努力改善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浪费,但基本框架仍没有根本的改变。

斯大林模式作为一种在前苏联这样的一个大国长期实行的企业模式,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实践和理论分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斯大林模式下的企业和革命导师的设想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实行经济核算制,因而取得了“企业法人的外观”。但是,由于经济核算只是完成国家计划的辅助手段,因而企业的经济活动仍由国家计划最终决定。也就是说,斯大林模式中的企业,仅仅是成本中心,是生产单位,而不是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斯大林模式下的经济核算制与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所提出的经济核算也有着原则上的区别。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经济核算,依托的是市场经济,其实质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把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把利润作为生产的动力,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以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而斯大林模式下的经济核算制依托的则是集中计划体制,其实质是运用物质刺激来促使计划指标的实现,是执行计划的辅助工具。因此,斯大林模式中的经济核算基本表现为成本核算,其指导原则是计划而不是市场规律。

二、我国传统企业制度产生的背景

企业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其基本制度和运行模式是整个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传统企业制度的确立,是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经济组织形式。可以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传统国有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宏观条件,传统国有企业则是计划经济体制运转的微观基础和基本手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影响,也有现实情况的制约。它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发展战略的影响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国内经济基础极为薄弱,同时又面临新的国际形势和某些国外势力的封锁。在当时,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革命已经完成了一百多年,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试图按照西方国家几百年来的发展演进道路经过自然的过程逐步演变到现代社会,不仅与整个世界的发展不合拍,而且在当时的国家环境和政治经济格局下已不再可能。为了尽快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以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为了尽快走上现代经济发展轨道,客观环境要求我们通过寻求不同的发展道路,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我国经济的腾飞。亦即运用计划经济手段,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发展我们的国民经济和工业体系。传统企业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客观要求而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

建国之初,我国的国民收入仅为358 亿元(1949 年),其中工业在国民收入中仅占12.6%的比重。在工业总产值中,重工业只占26.4%。面对落后并历经战争创伤的经济基础和严峻的国际环境,能否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就成为关系国家和新生政权生死存亡的大事。而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尽快提高中国的工业化水平,特别是提高重工业在工业结构中的比重。因此,我国政府选择了以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工业化进程,并进而实现经济起飞的发展战略。

重工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如下基本特点:初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大部分设备需依赖于国外引进,因而需要大量的外汇。但是,我国在建国初期的特点则是:资金短缺,从而资本价格或利率高昂;可供出口的产品少,外汇短缺;传统自给自足的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可动用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剩余有限。显然,这种矛盾是不可能通过市场力量来加以解决的,政府只能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用集中计划经济的手段来予以解决。具体的做法是:其一,通过国家计划和各种行政性规定,人为压低各种作为重工业投入的产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如利率水平、外汇汇率、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农产品价格和工人工资等),创造有利于重工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其二,通过工商业的国有化和农业的人民公社化,对经济资源实行集中的计划管理和配置,实现经济剩余的集中使用,并确保其流向。

正是在重工业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下,我国建国之后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并按计划管理方式运行的企业制度,正是这一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实现手段之一。

(二)革命导师的学说和前苏联的示范效应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以某种理论或学说作为依据或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在进行制度选择时,其理论依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人关于社会主义运行机制和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的设想,无疑对中国共产党人进行制度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以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前述设想为主要依据而构造起来的,我国也不例外。

除了科学社会主义创造人基本设想的理论影响外,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也对我国传统企业制度的形成起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强有力的影响。针对当时的国内国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们夺取政权后究竟应该怎样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没有可以立即拿来应用的一整套理论和模式,惟一可以直接借鉴的就是前苏联的做法。这是当时国内国际环境共同决定的惟一选择。

因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当时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对教学科研和政府官员进行了政治经济学的再教育,苏联化的政治经济学成为惟一通行的经济学理论。同时,通过前苏联帮助我国建设的156 个大型项目和限额以上的694 个项目,我国在向前苏联学习的过程中,参照前苏联当时的模式,建立起了中国的国有经济体系,即国有经济中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的制度。当然,由于我国当时的工业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苏联,并允许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因而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中,计划的范围和程度较苏联为低,工业国有化程度也低于前苏联。

三、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弊端

中国传统的企业制度是我国为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而确立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企业模式。不能否认,这种企业制度曾经起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在艰难的条件下迅速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它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并且越来越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活力与竞争力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企业制度中的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并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

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参与市场交易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商品交换和流通的重要一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行为能力。然而,由于传统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财产,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是一个只进行成本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是上级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因而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具有的仅是生产车间的功能。它所面对的也不是市场,而是上级部门的计划和生产任务。因此,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该体制下企业经营的典型特征。

2.财务约束和投资约束软化,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

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的生产分配等都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完全由国家通过调拨的方式进行,职工由上级劳动部门安排,工资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等完全由国家规定,企业的赢利全部上缴,亏损则由国家补贴,造成企业财务约束的软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准不是企业能否赢利,而是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企业不能,也无需关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中央计划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客观要求中央部门能够掌握全部的经济信息,并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和传递,以制定出准确的计划、发出有效的指令。但是,由于社会需求极为复杂,瞬息万变,新的技术和生产方法层出不穷,中央部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全部掌握并有效处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及时经常发生,从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低效。

另外,传统体制下的企业投资约束也是软化的。由于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但又能无偿地获得国家的投资,其投资约束必然是软化的。由于传统体制下企业的地位和行政待遇以及企业领导人的权力、收入、地位和名望等,都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时,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又是无偿的,对于企业是没有成本的投入。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扩张冲动”现象,千方百计地争取国家的投资,使得全社会范围内出现“投资饥渴”。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是与“短缺”现象密不可分的经济体制,短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投资饥渴”和“短缺”的并存,使得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表现为强烈的供求失衡,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3.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机制。

在传统体制下,由于不承认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物质利益要求,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领导人和职工对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激励机制很不健全。其结果是,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都缺乏改善经营、降低成本、开发或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存在有效的动力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政府只能通过行政力量和政治动员来激发企业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由于政府在动员社会资源时没有给具体的执行者(企业)任何自主权和经济刺激,使得政府和企业的双方博弈是动态不一致的,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节 企业改革的进程

针对传统体制和传统企业制度的内在缺陷,我国在企业制度确立伊始即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历程,并且在不同的改革阶段中具有鲜明的特点。从总体上看,1958~1978 年间的企业改革,基本可视为企业制度在计划经济框架内的局部调整,主要表现为行政性的“放权”和“收权”;1978~1992 年间的企业改革,则是在引入部分市场机制、但计划经济体制仍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的企业制度改革,主要表现为“扩权让利”、两步“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自1992 年起,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企业改革终于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把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

一、1978 年以前的行政性分权

1956 年计划体制在中国全面建立后,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当时突出的反映是: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中央及其各部委对地方和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由于过分强调各个部门的“条条”管理,对各个地区之内的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分工和协作造成了人为的障碍,妨碍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1958~1978 年的20 年间,我国围绕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先后进行了几次权力上收和下放的调整。但是,由于这些调整措施都是在维持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企业基本制度的条件下,对原有体制的修补和调整,因而尽管在调整之初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最后都因体制的局限而未能获得成功,反而进入了“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再收”的怪圈,进一步暴露了原有体制的固有缺陷。

(一)1958 年的“体制下放”

1957 年,国务院针对中央对地方和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先后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三个文件,对原有体制进行了调整,并于1958 年开始全面实施。其内容主要有:

1.下放国有企业的管辖权。其核心思想是:调整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扩大地方管理企业的权限,把中央隶属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按照规定,除了极少数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其余的原则上一律下放归地方管理。从1957 年底至1958 年6 月15 日,大部分中央所属企业陆续下放,中央各工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80%左右均交给了地方,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57 年的39.7%降至13.8%。

2.下放计划管理权。将原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逐级下达的计划制度,改为以地区为主、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进行平衡的制度。通过计划管理权的下放,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种类由1957 年的300 多种减少为1959 年的215 种。

3.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固定资产投资权。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加快地方工业的发展,中央简化和放松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并扩大了地方的权限。按照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对于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了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外,其他建设和预算文件均由地方政府自行审查批准。同时,对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制度,由地方自行决定中央下拨资金的使用方向。

4.下放物资分配权。大大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和各部管理的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其余各类物资均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同时,各种物资的平衡,由过去中央的“统一平衡”,改为首先由地方自行平衡,上级计划部门只对各地供求存在差额的物资进行“差额平衡”。

5.下放财政税收管理权。把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改为“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的体制。除军工企业和少数大型工业企业外,全部利润的20%归地方所有,80%归中央所有,从而赋予地方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减少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扩大地方税收的权限。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减税、免税或加税的权力。

6.下放信贷管理权。改变原来高度集中的信贷制度,实行“存贷下放(多存多贷)、差额管理”的办法。

这次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实行的行政权力下放是和国民经济的“大跃进”运动同时进行的。它一方面大大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使得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机械厂、小棉纺厂、小粮油加工厂等“五小”工业广泛兴起,城市工业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使得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衡,整个经济生活陷入了严重的混乱之中。由于各级地方政府都有配置资源的权力,在地方利益和“投资饥渴”的驱使下,它们按照地方利益动用社会资源,片面追求地方企业的自成体系,盲目建厂,拉长了基建战线,投资总额急剧膨胀;各地重复建设严重,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难以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被打破。再加上信贷管理权的下放,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急剧膨胀,很快形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局面,社会生活急剧地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另外,企业下放后,中央各部的“条条”管理被各地政府的“块块”所取代,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没有多少扩大,只不过由隶属于中央行政机关转变为隶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同时,企业被层层下放后,原有的地区间经济交流被打乱,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被中断,“块块分割”现象严重。

面对体制下放及“大跃进”运动所带来的严重经济混乱和经济困难,1959 年7 月在庐山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决定上收一些权力。自1961 年开始,我国正式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其核心是重建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样,1958年以权力下放为标志的体制改革,基本上因1961~1963 年国民经济体制时期的权力上收而结束。

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的重建,对于恢复经济秩序、缓解经济困难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权力的上收,因为“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所产生的经济缺乏活力这个老问题再次出现,不得不酝酿再一次改革。

(二)1970 年的新一轮“体制下放”

虽然已经有过1958 年体制下放所产生的经济混乱的教训,但大多数人并没有看到这是计划体制和传统企业制度的自身问题,而是归结为体制调整中操作的不当。因此,在重新集权导致弊病复发后,人们又用同1958 年类似的做法,进行了新一轮的权力下放。

1970 年2~3 月,全国计划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要求各省力争做到煤炭、钢铁、电力、农机、轻工产品等自给自足。在具体做法上,要求把中央直属的大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同时扩大地方的生产计划权、投资安排权和物资分配权等;实行财政、物资、基建投资的大包干,下放税收管理权和信贷管理权,以扩大地方的财政权、物资调拨权和投资权。

经过1970 年的大规模企业下放,中央部属企业由原来的10533 家减少为142 家(不包括军工企业),其工业产值在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65 年的46.9%下降到8%左右。企业的下放和地方权限的扩大,使得从1970 年开始的这次改革同1958 年的改革极为类似。由于这次变革适逢“十年动乱”时期,权力下放与“文化大革命”同时进行,国民经济再次陷入混乱,基本建设规模膨胀,财政赤字增加,最后不得不再次实行权力的上收。

中国1958 年和1970 年的两次“权力下放”,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权活动,都不是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性分权”,而是从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进行的“行政性分权”。它们都不是根本改变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把计划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因而不可能克服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

事实上,靠行政指令来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天然地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在不改变行政命令配置的基本方式下,试图借助于多个行政权力中心进行资源配置,必然导致政出多门,造成国民经济的混乱和资源配置的扭曲。与此同时,企业下放后虽然减少了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但却增加了地方政府进行干预的愿望和可能,且后者因靠近企业之故,有可能采取更为强烈的干预措施。因此,在不对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总框架进行变革的条件下,如果只是在行政集权和行政放权上做文章,结果必定是企业管辖权的放放收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国的企业尽管历经二十余年的曲折,但基本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体制一直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种种弊端仍没有从根本上予以克服。自1978 年开始,中国的经济体制运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几十年的集中计划体制有所松动,市场机制在经济中的调节作用逐步增强,企业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扩权让利和企业承包制

鉴于在二十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性”放权和收权的恶性循环和教训,国企改革开始从政府之间的行政性分权改变为重新调整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强化物质刺激。这一阶段的改革从1978 年开始,直到90 年代初都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可分为逐步深化的三个阶段:扩权让利、利改税和企业承包制。

(一)扩权让利

1978 年12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权力,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享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1979 年4 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就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如下原则性意见: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并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精简行政机构,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问题。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作,正是在上述方针的指引下开始展开的。

1978 年10 月,四川省选择重庆钢铁公司等6 家地方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这是我国最早进行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并由此拉开了全国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1979 年5 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 个部门根据四川省的试点经验,决定在京津沪三地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8 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在上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79 年7 月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 个文件,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在全国全面展开。到1980 年底,全国试点企业已达6000 多家,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产值的60%、利润的70%。

这次以扩权让利、强化物质刺激为特征的改革,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行政机构之间的调整,而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入手。因此,虽然国家计划仍对企业有很强的约束,但企业的自主权还是有了较大的扩大,企业自身利益同其经营努力程度的关系更为密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增产增收和超额完成计划的积极性,发展意识和赢利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由于这次改革把企业自主权、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权力作为企业改革的重心,因此是一次远远比传统的行政性放权与收权更为有效、进步的企业改革。

但也应该看到,微观经济主体(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集中计划体制的基本框架,而仅仅是对原有体制灵活性的增强。这与当时整个社会的基本认识是分不开的。大多数人都认为,传统的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的弊端,不在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而在于政府管得过多过死,抑制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因此,改革的方向是向企业扩权让利,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从改革的操作及成本来看,这种改革方式既简单,又乐于为政府和企业所接受。

事实上,这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在提高了企业积极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企业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并没有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约束和有效产权约束之下,相应的约束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企业的增产增收往往是依靠大量的社会资源或其他投入而获得的,并不一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国家实力的增强。同时,在不改变社会经济生活由国家计划主导的条件下,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实际上使国民经济形成了两套决策和利益体系:一套是以国家为核心的宏观体系,一套是以企业为核心的微观体系。这两套体系的目标、手段等往往存在尖锐的冲突,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当时的情况看,由于“缺乏约束”的企业积极性的提高,很快造成了经济过度膨胀的恶果,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问题日趋明显。1979 年和1980年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300 亿元的财政赤字。1981 年,中央决定采取紧缩措施,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出现退潮。

(二)工业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

针对“扩权让利”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多占多分、财政赤字增加等问题,中央决定从1981 年起“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以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各地为了落实财政上缴的任务,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了以“利润包干”为主的“经济责任制”。1981 年11 月和1982 年11 月,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国家经委等单位拟定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等文件,决定在全国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试图解决扩权让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是:(1)通过经济责任制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做到责权利的统一,确保完成财政上缴任务;(2)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在实践中,各地分别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形式来处理这两个负面的关系。对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有盈亏包干、利润留成、以税代利等形式;对于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主要有经济责任指标分解、计件工资、超产奖、定包奖和浮动工资等形式。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企业为完成责任目标而引进的全面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较大地提高了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到1982 年10 月,全国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已有80%以上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是较扩权让利更为全面有效的改革取向,它对于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整个国民经济仍以国家计划为重心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因而同样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传统改革措施的弊端。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以及推进改革的深化,并为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创造条件,中央决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部分企业实行的“以税代利”的经验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1983 年4 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3 年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采取的是利税并存的制度,即在企业实现的税前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通过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按照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赢利先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则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在规范国家和企业关系的同时,把企业利益和赢利能力较为规范地联系起来。到1983 年底,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有工业企业共有26 500家,占赢利企业总数的94.2%。

第一步“利改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关系的一种新的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经济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和企业在利益分配方面讨价还价所带来的弊端,以更为规范的经济手段来处理二者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价格、投资等方面的改革并不配套,不同企业的税后利润留成各种各样,加剧了企业苦乐不均的现象。再加上第一步“利改税”过分强调增加财政收入,对企业发展后劲问题考虑不足,削弱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发展后劲。

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弊端,国务院于1984 年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决定从1984年10 月起推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调整税目和税率;二是将第一步“利改税”中的税后利润分成,改为调节税的征收,即完全以税代利。为了适应传统计划价格体系下企业苦乐不均问题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调节税基本上是按照一户一率的办法分别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是对国家和企业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但由于体制改革不配套,一户一率的调节税仍然难以做到平等税负,“鞭打快牛”现象无法消除。再加上其出台时正赶上经济过热后的整顿和紧缩,其积极效应未能真正发挥,却出现了国有企业利润连续滑坡22 个月的局面,终于导致该改革举措的搁浅。

两步“利改税”试图以法定形式明确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同时也力图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但是,这一合理的设想在当时的条件下,是难以取得成效的。这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完善,还不能完全取代计划的功能,企业与政府的行政关系难以割断;产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仍由政府制定,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价值;对税后利润征收的调节税是当时经济形势下的无奈选择,一户一率的确定方式难以避免讨价还价的弊病。两步“利改税”所存在的问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是企业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

针对两步“利改税”中暴露出来的宏观经济体制不配套的问题,我国早在1984~1985 年就开始酝酿以价格、财税为中心的配套改革,并在1986 年制定的“七五计划”中设计了基本实施方案。但由于当时一些生产资料的供求缺口较大,政府对这些配套改革,尤其是价格改革的把握不大。因此,在理论界和政府界人士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最终仍决定在实行价格、外汇双轨制的过渡条件下,把改革重点再次放在国企改革。

企业究竟应当如何进行改革呢?1986 年末,曾试图以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式加以试点和推广,但由于人们对这种资本主义国家广为采用的企业制度褒贬不一、分歧较大,因而除了少数试点外,并没有把它作为企业制度改革的重点而是选择了人们在农村改革中已经熟悉和易于接受的承包制作为企业改革的重点和主要形式。

早在1981 年,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展开并取得巨大成功,我国就开始在首钢等部分国有企业试行过承包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83 年,以利润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承包制在全国得到很快的发展,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式,从而掀起了企业承包的第一轮高潮。但是,由于很快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上涨的局面,中央决定停止在城市推行承包制和加快“利改税”改革,从而将“利改税”改革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

针对两步“利改税”出现的问题,国务院于1986 年12 月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决定1987 年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做出重大推进。1987 年3 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强调,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种主要的改革形式,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迅速推开,掀起了第二轮承包制高潮。到1987 年底,全国大多数企业均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8 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占到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0%,占大中型企业总数的95%。

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在“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下,规范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其目的在于: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确立企业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通过盈亏承包,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在具体的做法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全行业投入产出包干等。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进展。它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界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跳出了行政性收权与放权的怪圈,使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以赢利为核心的经济契约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进步。同时,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就本质而言,承包制把企业的产权,即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一部分剩余索取权转让给了承包者。在企业经营者(承包者)和国家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承包者不仅是“代理人”,而且有了部分“委托人”的功能,从而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处于不对称的境地。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内部人控制”问题,引发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在确定承包基数时的讨价还价、企业负盈不负亏等现象。

总之,从上述企业改革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对传统企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企业仍然与政府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超经济”联系,企业仍然难以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难以确立市场主体的地位。

客观地说,我国在自1958 年以来的三十余年改革进程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绩。从行政性的放权和收权、以法律形式规范企业和国家关系的“利改税”改革,到以经济契约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我国国有企业作为行政部门隶属物的因素在不断弱化,其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因素在不断增强。它之所以仍然没有脱离传统企业制度的框架,并不在于企业改革本身,而是根源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制约。也就是说,企业改革的最终成功,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提供的宏观背景。

随着邓小平同志1992 年的“南巡讲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于1993 年的正式提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天地,国有企业改革亦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企业改革,塑造一种同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具有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和基本趋向。

第三节 企业改革目标的确定

前述对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分析表明,仅仅通过扩权让利等手段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传统企业的制度缺陷。同时,一定的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某种经济体制的结果,经济体制及其所提供的制度背景对企业制度的选择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在传统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框架没有发生根本变革前,企业改革尽管取得过丰富的经验,但也付出过沉痛的教训,符合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企业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提出,为了塑造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成为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1992 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我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的全新阶段。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它同样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建设。

企业制度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和整个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企业只能采用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权的传统国有企业制度。党的十三大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模式,其相应的企业制度是在承认企业相对独立地位和企业之间存在商品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国家仍是国有企业的单一出资者,国有企业仍然是国家的附属物。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该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商品经济,它要求有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宏观调控系统。其中,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种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没有完善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真正的企业;同样,没有真正的企业,也不可能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塑造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因此,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客观要求。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途径

客观地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适应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初步确立。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国坚持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结果。

具体地讲,我国企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总体上讲,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直接干预大大减弱,企业开始面向市场、走向市场。然而,完善规范的政企关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国有企业并没有完全摆脱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依附和对财政补贴的依赖。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观念,这是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前提条件。(2)企业的自主权有所增强,但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尽管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但在用工、聘任和分配等方面仍受到政府的控制。此外,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劳动力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成熟等因素,使得国有企业缺乏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经营不善的企业难以淘汰。(3)企业产权关系开始明晰化,国有企业已经实行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但是,由于人们仍然没有真正摆脱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陈旧观念,再加上不同产权主体的不对称地位,使得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总之,尽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企业经营有所改善,但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最终目标。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和管理水平低下,仍是造成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根本原因。现代企业制度在下述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恰恰能够保证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使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途径。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产权清晰,即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企业则拥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从而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权责明确,即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政企分开,即企业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中自主竞争、优胜劣汰。(4)管理科学,即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制度,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等相关群体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因此,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力水平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

第四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从小到大,从无到有,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有了巨大的发展。50 年来,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说,经历了一个变化和改革的过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成绩突出。一定的社会实践是在特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离不开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先导和指导作用。本节拟就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演进做一概述。

一、“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或“企业附属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仿照前苏联建立起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与这一体制模式相适应的是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层经济组织,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存在区别,但在本质上同样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当时的经济理论界虽然有学者如孙冶方等对此提出过质疑,但限于当时的环境,他们的思想和理论没能被接受。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计划经济制度的基层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这就决定了当时的企业改革难以在深入的层次上(如企业自主经营、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等)进行,而只能在中央和地方的集权和分权上调整。这样的改革不承认企业的独立性,基本上不触动国有企业本身,这就决定了当时的改革不可能进行企业制度方面的创新。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对于在建国初期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起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这一理论存在着重大的历史局限性,一是“一大二公”的产权制度理论和“统收统支”的经营制度理论。“一大二公”的产权理论和“统收统支”的经营管理理论不承认企业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虽然也强调经济核算,但并不是建立在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基础上的经济核算,而是为了减省节约、降低成本的需要,同时为政府的统收统支服务。二是企业的附属地位。由于政府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式的经营管理,这就决定了这一阶段的企业管理必然是由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只是处于政府的附属地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不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却决定着企业中的供、产、销、人、财、物,企业事无大小、粗枝末叶都由政府说了算,而企业中的职工虽然了解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却没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这种有权者不知情,知情者没有权的状况,是难以把国有企业真正搞好的。

二、“大权小权论”和“相对独立论”

60 年代初期,经济学家孙冶方同志曾经提出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是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他把经济决策权划分为应由国家掌握的如扩大再生产范围的事等“大权”和应由企业掌握的如简单再生产范围的事等“小权”,即著名的“大权小权论”。“大权小权论”虽然在划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限问题上仍有其历史局限性,没能突破计划经济的旧框框,但它认识到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理论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加之一大批经济学家的理论研究推动,加深了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要性的认识,推动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提出和阐述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同时明确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或“相对独立论”是我国企业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企业理论,与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相比,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开始承认国有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和国有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这一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由起步期转入探索期,改革开始在经营制度层次上进行,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并进而形成“两权分离”理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或“相对独立”理论又有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两权分离”理论,包括反映国有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制度理论和承包经营制度理论,“两权分离”理论说明,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及其利益已经得到承认。二是企业环境理论。在这一阶段,企业的环境虽仍由政府主导,但市场开始发挥作用,即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决定企业的环境。这样的企业环境,一方面促使企业的产品从以前的由国家统购包销转变为企业的以产定销,另一方面表现为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定价的“价格双轨制”。“价格双轨制”在当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总体上看,又具有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

“相对独立论”比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理论有了大的进步,表现在开始承认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认识到必须保持企业的生机和增加企业的活力。其历史局限性在于对企业商品生产者的地位认识不彻底,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地位只是“相对独立”的,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企业改革的浅层次性及其历史过渡性。

三、“企业本位论”和“现代企业理论”

80 年代初期,我国经济理论界就有许多人从企业独立性的角度,对企业理论进行了探讨,经济学家蒋一苇同志提出的“企业本位论”是最突出的代表。“企业本位论”认为,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必须成为能动的有机体,同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应该具有法人地位。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对“企业本位论”取得了共识,并且有了新的发展。

1992 年7 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1992 年9 月,党的十四大肯定了这一认识,并明确宣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企业理论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主义企业理论或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从“企业附属”理论、“相对独立”理论发展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从过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式的经营制度改革进入到“出资人的财产权与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表明国有企业改革从探索性阶段进入到突破性阶段。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是企业制度理论的不断深化。其深化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认识到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股份制与承包制之间的关系是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之间的关系。二是企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逐步培育出以市场为主导型的、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决定的企业环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要面向市场,通过市场开拓,实行以销定产。

现代企业理论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意义和作用巨大。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推动和指导下,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企业改革进入到以产权改革为中心,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目前这一过程仍在进行中,并将推动和指导着我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和走向完善。

小结

传统企业制度是我国为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借鉴前苏联模式而确立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相适应的企业模式。不能否认,这种企业制度在历史上,为我国在艰难的条件下迅速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它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并且越来越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活力与竞争力的提高。

针对传统体制和传统企业制度的内在缺陷,我国在该企业制度确立伊始即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历程,并且在不同的改革阶段中具有不同的鲜明特点。从总体上看,1958~1978 年,为企业制度在计划经济框架内的局部调整,主要表现为行政性的“放权”和“收权”;1978~1992 年,则是部分引入市场机制,主要表现为“扩权让利”、两步“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自1992 年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企业改革终于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把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

思考题

1.传统的企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它存在哪些弊端?

2.请简要回顾一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3.简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演进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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