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核准制原则在股票市场上的正式实施,掀开了我国股票发行史上新的一页。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对这一改革措施进行科学的评估,对从总体上推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并建立起真正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与改革要求的股份经济机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核准制的实施是一个重大进步
与多年来我国在股票发行中一直沿袭的额度控制、行政选择方式相比,核准制的实施是向市场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核准制的实施终止了数量控制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股票市场上的延续过程。多年来我国股票市场上普遍实行的额度控制、切块下达、行政选择的股票发行方式,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分配方式的变种,两者的差异只在于一个是分配投资额度,一个是分配融资额度。这种以行政审批权为主导的股票发行机制,不但把上市公司的利益与地方利益紧密地连在了一起,使地方政府、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在争取融资权方面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为虚假“包装”和虚假重组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还使得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在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中对行政部门都处于附属地位,增大了市场上的“寻租”机会,使得上市公司在期待联系方面更多地依赖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而不是市场和市场机制,这就从源头上削弱了股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可以说,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转轨不转制问题既是这种行政审批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也是以行政机制为主导的股市发展机制的综合反映。
第二,核准制的实施减弱了我国原有股票发行体制中的特许主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原则的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经济,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有什么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我国原有的股票发行体制下,政府几乎是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企业则几乎是仅有义务而无权利,权利与义务关系处于极度的倾斜状态。为了能够得到发行股票从而取得直接融资的资格,上市公司都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公关”,这不但人为地加大了股票发行的社会成本,而且还使得许多企业的领导人不能或不愿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从而扭曲了企业的行为机制。核准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特许主义原则下权利与义务的极度倾斜状态,是向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三,核准制原则下的上市公司辅导期制度的实行在有利于提高目标企业的素质和对股份经济的适应能力的同时,也加重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中介责任,这对在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化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都是十分有益的。
二、核准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虽然核准制的实施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和进步意义,但这种制度本身也带有明显的内在缺陷,不能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和股票市场发展的本质要求。
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已经经历了从特许主义原则→核准主义原则→一般准则主义原则→严格准则主义原则的演变过程,目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实行的是严格准则主义原则。严格准则主义原则既体现在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准的严格把握上,也体现在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的严格监督上。严格准则主义原则的实施,不但克服了特许主义原则和核准主义原则下政府与企业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倾斜状态,而且也防止了在一般准则主义原则下因公司滥设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从而造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状态,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的方向转轨,股票市场的发展必须逐步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要求;我国即将加入 WTO,经济运行将逐步地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要求我们在股票发行的市场化选择方面继续往前走,从而使我国股票市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都既能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又能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股票市场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场内一级市场与场外一级市场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社会化和大众化的场外一级市场的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但可以给发行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双向选择的广阔空间从而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本社会化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有助于形成整个社会分层次的风险社会化体系:一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承担的是投资选择风险,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承担的是市场价格风险,不同层次的风险承担者会在不同的市场上进行不同的选择,从而使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过程成为充满竞争的过程。但在我国,场外的、社会化和大众化的一级市场根本就不存在,企业的股票发行(公募)和上市都只能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这不但会使股市的上市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导致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只能在场内进行,而且还会因供求关系的失衡而造成股票发行价格过高以至于把市场的投资选择风险与市场的价格风险都聚集在二级市场上,使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承担了额外的、本应由一级市场投资者承担的一部分风险。不仅如此,单纯放开股票发行价格而不放开股票发行一级市场特别是在场外公募的一级市场,还将使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资源的选择空间和选择余地十分有限,这显然不利于竞争机制在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充分而又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三,现行核准制仍然沿袭了 10 年来的增量上市办法,这不但会使我国股市中历来存在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沉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一手遮天”、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建立等种种内在矛盾都得以继续复制,而且还会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化而引致市场供求状况的失衡,出现成本推进与需求拉动的复合作用与迭加效应,并且为庄家与上市公司串通进行内幕交易提供了缝隙,也不利于全社会统一的、市场化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的形成和作用。
三、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必须回归市场原则
鉴于10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种种经验和教训,也为了使我国的股票市场能够真正起到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双重作用,我国股票发行的市场化进程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核准制上,而必须不断地向前推进,并且把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市场化进程统一加以考虑,以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在运行和发展中不断地向市场经济的方向转变。
第一,应当建立社会化、大众化的场外股票一级市场,并且全面地提高我国股市的上市基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从而企业在市场上发行股票(包括公募与私募)应逐步向严格准则主义原则的方向转变,在这个过程中,要逐步强化中介机构的中介责任,并且建立起一整套的、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启动股票发行责任人的企业赔偿制度和相关个人的连带与无限责任制度,从而提高市场的公平度和公信度。在企业发行股票或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当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并且每年的平均利润率不能低于10%(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利润率的要求分别是2亿、3亿和4亿日元,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亿日元),这样,就可以把企业在股票一级市场上的发行过程和在二级市场的上市过程都变成竞争过程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以从整体上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应当把增量上市方式改造为整体上市方式。上市公司的所有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等)都要在上市时整体上市,这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票上市制度中通行的做法。这种整体上市与股票市场上特有的财产放大功能的结合,就既可以为一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退出渠道和财产放大机制,从而可以反过来促进社会化和公众化的股票一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而且还有助于建立起市场化的社会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拓宽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而提高其资本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上增量上市方式的种种弊端已经日渐显露,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的发展,解决这个问题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已经越来越突出。为了避免在市场上不断地复制和累积类别股份与增量上市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建立一个新的、全流通的主板市场已经刻不容缓。在我看来,建立一个在上市基准上低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市场(如上市股本为 3000 万),不但可以有效地解决现有市场上因增量上市方式而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弊端,而且还有利于加快现有主板的制度创新,并同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与可能开设的柜台交易市场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股票市场结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进程,并进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分层次竞争。
第三,应当将上市公司的连续的、直接的股票融资方式改变为一次性融资方式。10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一直采用连续的股票融资方式,只要上市公司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其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不低于6%),就可以获得配股资格。即使是企业发生了亏损甚至连续亏损,只要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并符合相应条件,就还可以进行增发。这种做法正是上市公司把股票市场当成“提款机”从而不断地“圈钱”和再“圈钱”的主要原因。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来看,一般说来,通过发行股票而进行直接融资只能是一次性的,特别是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中就更是如此。在企业发行股票并筹得资金后,如果因事业发展需要还需再融资,那就只能通过发行公司债或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就可以迫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充分而又有效地利用好募股资金,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在我国,为了加快企业的转制进程,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硬化市场对企业的预算约束,我认为应该尽快引进这种与现代市场经济全面接轨的融资制度,以不断加大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压力和压迫,使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与资源配置功能都能够日益充分地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