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资本扩张与收缩、协调与选择、控制与反控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进行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的最便捷方式。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资产重组呈现出波澜壮阔、此起彼伏的发展态势,但在这个过程中,行为的扭曲也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因此,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使资产重组回归市场行为,已成为规范我国股市行为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资产重组为何呈现出逐日扩大的趋势
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我国股市中的资产重组,发端于1993年。1992年 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原野公司因财务欺诈被停牌,1993 年3 月,深圳市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重组,经过近 10 个月的努力,对原野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大规模的行政性重组,并于1994年1月初以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复牌。此举在我国股市上开创了用行政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先河,此后,这一模式又陆续在琼民源等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中被采用。1993年,在我国股市发展史上还发生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股权收购的案例,即著名的“宝延风波”,深市的上市公司宝安集团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不断举牌购买股票,曾持有沪市上市公司延中股份 18%的股票,尽管这次收购行为有些虎头蛇尾并被中国证监会惩罚,但通过股票二级市场举牌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我国还是首次,因而具有开拓性意义。1994 年,珠海恒通集团协议收购了沪市上市公司——棱光股份的母公司所持有的 35.5%的国有股,成为棱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并全面接管了棱光股份的管理权。这次收购是我国股市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协议并购行为,也是首例得到中国证监会全面要约收购豁免权的资产重组行为。虽然在以后的实践中,恒通对棱光的收购行为逐步演化为信用重组行为,即由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而把上市公司当成了“提款机”,恒通集团通过此方式得到了8亿元之巨的贷款,但这种协议重组并进行要约收购豁免的重组方式在我国股市中却产生了持久的和深刻的影响,在此后的7年里,我国股市中的资产重组大都是效法或是演绎了类似的方式和行为。
如果说,在我国股市发展史上上述 3起资产重组在当时还只是个案的话,那么在1997 年以后,资产重组在我国股市上就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负责人提供的资料,从1994年到 2000 年11月,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共有 426家进行了 800 多次资产重组,其中,被主管部门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的达到 121家。从总体上来看,资产重组在近 4 年间呈现出逐日扩大的趋势。
资产重组在我国股市上所呈现出的这种发展趋势,是有着深刻的体制原因的。
首先,我国股票市场所具有的行政化特点是资产重组现象呈逐日扩大之势的第一个主要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从设立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化的发展轨道,从最初的地域性行政机制到后来的全国性行政机制,股票市场的内在机制始终处在被严重扭曲的状态之中。在这方面,最主要和最突出的问题是额度控制、行政选择和类别股份。从1993年以来,额度控制一直是我国股市扩容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的主要内容是:先是由中国证券委或证监会确定每年的股票发行额度,然后把这些额度切块下达给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再由各个地区或部门进一步切块给具体的企业,并且通过行政方式来选择企业以最终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被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只有按分配额度发行的增量部分的股票才能直接上市,内部职工持有的股票必须到一定期限后才能逐步上市,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则不能上市流通。这样,额度控制、行政选择和类别股份这样三位一体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方式,就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从源头上就脱离了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行政机制和行政权力成了我国股市中的主导力量。由于实行额度控制,只有得到额度的企业才能公开发行股票,因而社会化、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机制就无法建立起来,企业的上市过程就不可能是竞争的结果而是“公关”的结果,这不但无限地、人为地放大了股票发行的社会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被行政机制完全排斥在股票市场之外,这是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普遍不高的重要原因。由于实行行政选择,各级政府在上市企业的选择中都处于主导地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都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权力(否则就不能参与上市过程从而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业务和利润),因而整个社会的市场制衡机制和制衡体系就基本上失灵了,中介机构不但不中立,而且还反过来帮助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包装”和“伪装”,从而使财务虚假现象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再加上市场的“壳资源”、“圈钱”效应和企业的税收功能的迭加作用,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连动效应,这也是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中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原因。而国有股、法人股这种类别股份的存在又为地方政府在资产重组中发挥主导作用提供了体制条件。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地方政府大都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来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进行有偿或无偿、高价或低价的处置,从而为我国股市资产重组中的不等价交换乃至无偿划拨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我国股票市场实行的定向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发展方针是资产重组现象呈逐日扩大之势的第二个主要原因。10年来,我国的股票市场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歧视,95%以上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就是与经济短缺状态下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因而在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各种弊端就显得越来越突出。再加上国有企业大多属于传统产业,其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都比较低,因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有企业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就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并给国有企业注入“强心剂”,改制上市就成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必然的甚至是惟一的选择。长期以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实际上就被定位在被“利用”上——利用股市为国有企业“圈钱”,利用股市帮国有企业“脱困”,利用股市来避免国有企业倒闭从而维持社会“稳定”,股票市场自身所具有的资源配置和优化功能就不可能不大打折扣了。由于企业上市的主要目标是“圈钱”和再“圈钱”,因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不转制现象——上市公司表面上已经进入股票市场并成为现代企业,但实际上国有经济下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却基本上都保留了下来,再加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都具有控股地位,可以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甚至监事会上“一票定乾坤”,因而上市公司中本应具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都还远未能建立起来。这样,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上市公司转轨不转制所导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就开始逐渐地显露出来,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四年绩劣几乎成了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规律。我国股市的大规模扩容开始于 1994 年以后,到了1997年,正是上市公司的本来面目开始逐步暴露的时期,亏损的企业越来越多,亏损的规模越来越大,亏损的区域越来越广,于是,资产重组也就从这时起大行其道,成为我国股市发展中的一大景观。
再次,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内在的体制缺陷和机制缺陷是资产重组现象呈逐日扩大之势的第三个主要原因。这主要体现在:(1)10 年来,我国股市一直呈现出“政策市”的典型特征,管理层重调控而轻监管,导致我国股票市场的主体秩序、行为秩序和监管秩序一直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资产重组的“游戏规则”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日渐突出的问题。(2)行政机制通过行政权力使上市股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由于所有制歧视的存在,许多不能直接上市的企业就只好走曲线上市道路,通过收购国有股和法人股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从而获得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权力,而我国股市中的退市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地通过配股甚至增发来进行再融资,更为这种动机的实现创造了体制条件。(3)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着明显漏洞,这就使名目繁多的“报表重组”能够畅行无阻,再加上管理层对资产重组中的要约收购豁免权的运用不当,使得许多企业用很小的代价来进行资产重组就可以从市场中获得丰厚的“回报”。(4)上市公司中畸形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大股东甚至管理者的个人意志很容易成为董事会的意志甚至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与市场庄家进行配合、借重组之名来制造“题材”拉抬股价进行内幕交易有了“体制保障”,这也是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中虚假重组现象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资产重组为何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毫无疑问,资产重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股票市场来说,资产重组既是实现规模经济和进行产业整合的必要条件,也是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机制全面启动的综合反映。正常的和有效的资产重组,将有助于股票市场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的方向发展。但在我国,资产重组的这种积极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相反,其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已经日益开始显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并不明显,相反,在大多数重组公司中,利润却呈现出抛物线式的增长,即在重组前,许多企业或是亏损或是盈利能力低下;在重组后的一至二年内,企业的利润大都有显著增长;在这之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又逐步滑落,重新回到重组时的起点甚至更低。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股市中的资产重组重形式而轻实质,大多数的资产重组不过是上市公司或相关机构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
应当指出,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真正的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也是存在的,确实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而实现了企业的战略转移,走上了持续的和健康的发展道路,如上海医药和南通机床等;但也必须指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都具有相当多的“水分”,并且具有极不规范的特征。就资产重组的现实情况来看,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以“圈钱”为目的进行“报表重组”。许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通过配股方式进行再“圈钱”。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产重组中的购买日应以被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实际转移为准,同时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布,这两个方面要求的统一,就是上市公司如果要进行以操纵公司利润为目的的资产重组,并且在当年就要体现利润,就必须在每年的11月30 日前公布重组方案而且必须做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每年的 11 月30日前,都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公告集中公布的时期。据统计,从2000年10月初到11月底,沪深两市共有 120 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各种各样的资产重组方案。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完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同一天买入和卖出同一笔资产,从中获得 4000多万元的巨额差价;有的上市公司把巨额债务划给母公司,在获得配股资金后再给母公司以更大的回报。据统计,从2000 年初到11月 30 日,沪深两市共有10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更,其中,协议转让的有69 起,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有26起,通过司法程序裁定转让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的有3起,通过抵债或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而间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4起,而通过在二级市场上收购股票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仅有1 起。出于“圈钱”目的而进行资产重组,地方政府在重组中处于主导地位,协议收购中具有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关联交易在重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是这种资产重组的突出弊端。
第二,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进行“资格重组”。根据《公司法》第15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暂停其股票上市资格。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法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以及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要进行特别处理(即 ST)。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要暂停其上市资格并作PT处理。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亏损企业的日益增加从而ST队伍的逐步扩大并且 PT股票的出现(目前沪深两市共有7家 PT股票),上市公司特别是 ST公司为了避免成为PT公司、PT公司为了避免被摘牌而展开了日复一日的保“资格”大战,这就使得ST公司和 PT公司日益成为资产重组的主要对象并且在市场上逐步形成了 ST板块。根据原有的债务重组规则,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因而有不少上市公司都通过此举来达到“摘帽”或保配股的目的。根据《中国证券报》提供的资料,2000年上市公司进行的债务重组中,绝大部分都是 ST或 PT成员:ST深物业、ST黄河科、ST中华、ST英达、ST石劝业、PT红光等等,它们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少的有几百万,多的达几亿元(尹涛,2001.2)。ST中华在 1999年依靠与海外十余家债权银行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获得账面利润高达3.66亿元,一举使其全年净利润达到 2 亿元,每股收益达到0.42元。但如果按照财政部新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那么 ST中华 1999 年的每股收益就应当是-0.3 元左右,而且该公司应该从 ST公司转为 PT公司,并且面临被摘牌的危险(同上)。
第三,以拉抬股价为目的进行的“题材重组”。近年来,利用资产重组题材来拉抬股价从而达到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的目的已成为我国股市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有关人士跟踪研究发现,无论是资产重组公告发布前还是发布后,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的转让都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以至于有人甚至做出了这样的评价: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最不规范的是重组行为,最大涨幅的是重组股票,最有魅力的是重组题材,最名不符实的是重组资源。这种以拉抬股价为目的的资产重组,一般都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重组题材往往具有“爆炸”性。无论重组前的上市公司属于多么传统的产业,只要一进行重组,就立刻能进行产业升级,科技、科教、科创等各种名目立刻冠上公司名称,市场题材也就由此而生。(2)重组能使不良资产大部或全部换成优良资产,公司业绩也能在短期内大幅抬升,并往往伴随有高比例的送配题材。(3)重组往往采取“暗箱”操作方式,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信息既不规范,也不透明。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股价启动时或暴涨过程中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没有任何重组意向或重组行为。但当股价持续上扬并且达到最高价位时,上市公司却又突然推出了董事会决议:已与某公司或大股东进行了重大的重组行为。这样,资产重组行为在市场上就演变为“搏傻”行为,使资产重组成为市场上“黑马”迭出的“摇篮”。亿安科技的股价从 20多元上涨到120多元,中科创业的股价从10多元上涨到复权后的80多元,ST粤海发多个涨停板的出现,都无不与资产重组息息相关。
第四,以上市公司提供“回报”为目的进行的“信用重组”。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或“回报”来达到重组目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出现的引人注目的现象。1994年恒通集团入主棱光股份后,在短短的几年中,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竟从上市公司提走了8亿多元的资金;东北某ST公司在1998年被资产重组后,一举摘掉了ST帽子,2000 年 8月实现了增发股票并筹集了大量资金,在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立刻斥资2.3 亿元收购了大股东的一家控股公司,使大股东得到了较为满意的“回报”。1997 年11月,广东飞龙集团受让了成都联益 3421.6万股法人股,股权转让总额为6800万元,但广东飞龙前后只支付了 800万元,却用转让得来的股票向银行质押获得了3500万元的贷款。不仅如此,广东飞龙在入主成都联益后,很快将其一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成都联益,成都联益也因而在1997年增加了近3000万元的利润并推出了10送 3转增3的分配方案,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利润都只是纸面上的,成都联益从未实际得到这些利润,由此导致成都联益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且因连续亏损而被戴上了 ST的帽子。
上述四种资产重组行为,其实质是虚假重组。这些虚假重组行为之所以能得以实现,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和社会根源。概括起来说,培植虚假重组的“土壤”主要有三个方面:(1)进行虚假重组有动力。对于重组方来说,在一级市场上花的钱,要在二级市场上拿回来,投在亏损企业里的钱,要在企业配股或增发以后拿回来;对于被重组方来说,配合重组方进行重组,不但可以保住企业的上市资格和地位,而且其管理者还可以通过跟庄来在市场上搏取差价,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政府来说,支持资产重组不但可以通过保“壳资源”来保全自己的面子,而且还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业绩得以提高,还可以增加税收从而一举多得。(2)进行虚假重组有条件。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资产重组已经成为市场广泛认同的最具爆发力的题材,一旦重组得以进行,其市场上的价格空间就会被迅速打开,因而可以顺利完成拉高出货的目的;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对资产重组的扶植力度一般都比较大,在税收政策、土地价格、业务特许、债务本息减免甚至股权无偿划拨方面都有着比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而能够促成资产重组。(3)进行虚假重组有途径。在这方面,不但可以进行虚虚实实的资产置换,而且还可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无偿划拨或冲销债务甚至进行资产评估等来达到重组的目的。2000年,有一家上市公司的一本杂志的经营权竟评估了5984.24万元,其幅度之高、力度之大令人望而生畏。再加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可以钻的“空子”,就使得各种各样的虚假重组都能够堂而皇之地进行并得以完成。
三、资产重组的路子为何越走越窄
我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虚假的资产重组行为,对股市发展的负面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它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动摇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基石,使上市公司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不断地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纠正虚假重组现象,以进一步规范资产重组,促使资产重组真正回归市场行为,成为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和优化组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四项独立审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报表重组、财务重组和债务重组进行了规范,要求把债务重组收益列入资本公积金而不能计入利润;《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非货币交易必须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增加非货币交易的相关税费,这无疑将加大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置换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难度;《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无疑会大大压缩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操纵业绩的空间。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提高资产重组的真实性,挤缩资产重组的“水分”,促进资产重组向实质性重组的方向转变。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日前也明确宣布,不再对全面要约收购进行豁免,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30%要举牌等,也是朝着资产重组市场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沪深证券交易所还将对资产重组中的停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虚假重组的惩罚制度等做出新的调整。这些力度较大的举措,都将对虚假重组形成越来越有效的扼制,并且不断地提升资产重组的内在含量和质量。
就我国股市的现实来看,要促使资产重组真正回归市场行为,还必须有一些切实的措施和手段。
第一,资产重组的方式必须进一步市场化。在这方面,核心之点是全面推进要约收购。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特别是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近2/3 的股票处于不流动状态,因而在规定收购方举牌的收购价格时,要区分流通股和不流通股,即是说,在我国目前的股市格局下,要约收购还不能对所有的股东都同股同价和同股同权,否则,收购方就必须按照流通股的价格来收购,这就等于彻底堵死了资产重组的路子,不利于我国股市内在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进程。同时,还要在四个方面推进资产重组的市场化进程:一是,管理层应该慎用要约收购豁免权,在这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对所有上市公司都一视同仁。二是,要尽快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上市公司的退市,不能一退了之,还必须相应地建立股票的柜台交易,使退市公司的股票能够有一个变现的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诉讼和赔偿制度,对因主观故意欺骗投资者并且导致公司被摘牌的,与此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公司董事要承担连带的和无偿的赔偿责任。三是,支持和鼓励敌意收购,使股票的购并活动充满“血腥味”,从而加大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力度和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制约力度。四是,建立公正和独立的社会化中介体系,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或资产置换行为,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作为资产重组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提交给股东大会,以供投资者在讨论重组方案时进行比较选择。如果重组方案或重组后的资金投向发生了有利于重组关联方的重大修改,则该重组方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受到相应限制,以防止大股东和重组方出卖公司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
第二,资产重组的过程必须进一步透明化。在这方面,核心之点是防止上市公司与庄家串通,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根据目前有关方面的设想,重组公司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停牌,在停牌的第一个月后要公告重组进展情况,第二个月每两周要公告一次,第三个月每周要公告一次。连续停牌三个月且重组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将予以强制复牌,其股票将作特别处理(PT)。我认为,照此来规范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是有益的,但要区分战略并购与非战略并购,以及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对不同的购并方式,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那些在重组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的股票,管理层必须严加监管,以防止资产重组的异变行为,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第三,资产重组的管理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在这方面,核心之点是提高重组行为的公信度。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机制与规则,对资产定价、交易方式、支付办法、财务核算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在不同收购方式中的权责和作用都要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引起关注:(1)要认真吸取我国以往的有关股份经济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教训,制定出一个内容明确、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其能够真正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起到全面的规范和约束作用。(2)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要做出特别的规定,以确保这种关联交易不能损害市场经济原则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在对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规范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债权人对重组各方的制约作用。(4)重视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文化建设,使其能够成为提升社会的金融意识和文化观念的过程。这样,就可以使我国股票市场的资产重组行为尽可能地在“壳资源”利用效应、产业升级换代效应、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效应以及二级市场的价格变动效应等方面协调起来,以真正提高资产重组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4.〔美〕J·弗雷德·威斯通等:《接管、重组与公司治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国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课题组:《沪深股票市场公司重组绩效实证研究》,《中国证券报》2001年1月9日;
6.江波:《丧钟为“虚假重组”而鸣》,《中国证券报》2001年2 月13日;
7.尹涛:《追溯:重组利润大缩水》,《中国证券报》2001 年2 月14日;
8.证监会上市部负责人:《严惩虚假重组》,《证券时报》2000 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