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形式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然存在价值规律。它的基本内容和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交换依照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
价值规律这一内容和要求,是贯穿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两种商品只有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才能使交换成为互利的事情。如果是不等价交换,商品交换是不能持久继续下去的。从长期的趋势看,商品交换必然要趋向于等价交换。
在货币出现以后,商品的价值都由货币来衡量,表现为商品的价格,价值规律也就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商品进入市场,它的价格实现能够同它的价值相一致,只是个别的偶然现象;而价格实现同它的价值相背离,却是经常的表现。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价格虽然是以价值为基础,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商品价格的频繁涨落。
影响商品价格变化的因素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金属货币自身的价值量,或纸币等符号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如果货币代表的价值量不变,商品价值量的增减,会引起价格同程度的涨跌;反过来,如果商品的价值量没变,货币代表的价值量增减也会导致价格的涨跌。货币代表的价值增加则价格下跌,货币代表的价值减少则价格上涨。如果货币代表的价值量与商品的价值量同时按相同方向和同比例变化,则价格不变,当然,也还可以设想出货币代表的价值量与商品的价值同时按不同方向和比例变化的种种复杂情况。但基本规则是,价格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化成正比,与货币价值量的变化成反比。
第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变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价格应该与价值保持一致,供求关系对价格不发生影响。但是,在实际的市场交换中,供求一致的情况是极少的,绝大多数情况是并不一致,或者供大于求,或者供小于求,这种供求不一致关系就会影响价格的变动,产生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运动。当供大于求时,商品价格会低于其价值;当供小于求时,商品价格会高于价值。在供求作用于价格的同时,价格也会反过来影响供求。价格上涨时,会引起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价格下跌时,会引起供给减少,需求增加。供求关系的变动,除了受价格和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以外,还会受到厂商投资能力和对商品市场变化的预期、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与偏好、自然资源的保障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际市场变动情况等等影响。这些因素都单独或综合影响商品的供求,也必然会影响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出现这种经常的不一致,并不意味着违背价值规律,或是表明价值规律不起作用。当我们孤立地看到一次商品交换,商品的价格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商品的价值;但从商品交换的总体看来,或者从较长时期看来,价格时而上涨部分和时而下跌部分,可以相互抵销,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商品交换的平均价格与价值是趋于一致的,或相等的。再从不同商品各自的价格变动来看,商品的价格无论怎样变动,都只能是以各自的价值为基础而变动。商品奇缺,漫天要价,那只能是特例。这就是说,商品市场上的价格尽管受着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或大或小的上下波动,决不会无限制地上涨,也不会无限制地下跌,它会始终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上涨以后,又会下跌;下跌以后,又会上涨。这正表明,商品的价格归根到底要受价值的制约。所以,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且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形式。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使商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成为现实。
二、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
(一)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大体按比例地分配
在任何社会里,尤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要使社会再生产基本上得以正常进行,必须把生产要素大体按比例地配置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生产、怎样生产等等,都是由各个生产者依据自己的私人目的进行的,因而会经常出现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不一致,造成资源的浪费。尽管如此,但从长期来看,社会仍然存在着生产要素大体按一定比例在各生产部门分配的客观趋势。这正是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结果。
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和价格波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供求关系的变动来实现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自由竞争,会导致市场价格的涨跌。一些质优价廉、需求又大的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会高于价值,生产经营者由此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从而会使生产要素竞相转移到这些部门中去,这些部门的生产经营得以扩大;反之,供过于求的商品,价格会低于价值,生产经营者获益减少,甚至亏本,这会推动一部分生产经营者从这些部门转移到更为有利可图的其他部门中去,原先的生产经营部门就会自然缩小。正是由于价值规律自发地通过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自由竞争、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与此相关的供求关系的变动,调节着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大体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促使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在各个生产部门大体上保持一定的比例,得以正常运行。
价值规律的这种自发的调节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破坏性。这是因为商品市场价格的涨跌是自发的,由此引起生产经营的扩大或缩小并导致生产要素的分配也是自发进行的。可是,这是在商品市场价格的涨跌已经形成了商品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发生的,是一种事后的调节。这种自发调节结果决不会恰好达到供求平衡或一致时就停止下来,只能是到供给扩大到超过需求或减缩到不足以满足需求的地步,才能运行到实现供求之间新的一轮平衡或一致。这种供求从上一轮平衡或一致到下一轮平衡或一致的中间过程,必然会造成相当的一部分生产要素资源的闲置无用或者损失浪费,市场供求失衡所提供的种种虚假信息,轻则造成生产经营投资的浪费,重则引发严重的危机。所以说,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只能是在不断的不平衡或不一致中寻求平衡或一致的一种趋势。
(二)刺激生产者不断创新,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客观要求,必然推动着在市场上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商品生产者,把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即个别商品价值尽快降低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社会价值的水平,最好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价值的水平以下,从而改变自己由亏本到保本再到获得更多的甚至是超额利润。这种情况会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努力革新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等等,因为这么做或不这么做,会直接关系到他们在竞争中的成败乃至存亡的命运。所以,这种在生产经营上的竞争,必然会推动生产迅速发展,及时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又常常使以一部分商品生产者破产,是以社会劳动的一定程度损失为代价的。同时,商品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也往往会相互保守技术秘密,从而又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促进优胜劣汰,激励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竞争
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无论条件有无差别,谁也不会认输,更不会自甘落后,轻易退出市场。这是因为商品这个东西,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价值规律基本上要求等价交换。你能做到的我也能做,都会为自身的利益开展竞争。可是,那些条件好、资本雄厚、技术优越、设备先进、管理现代化,加上各种有利机会,终使这些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甚至绝对有利地位,于是他们就可能迅速发展壮大,并率先发家致富。
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结果,会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一部分商品生产者因其经营亏本最终破产;另一部分商品生产者因其赚钱而致富。其结果,前者可能因已失去赖以谋生的生产资料,而用仅有的劳动力给后者干活以谋生,二者之间在事实上结成雇佣劳动的关系。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即使有广泛的社会福利调节,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贫富分化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社会经济在充分利用优胜劣汰机制的激励作用的同时,也会在财富分配领域里积累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