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元年春正月,上以太史令劉基奏,立軍衞法。乃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軍衞。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為一衞,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原脫「千戶」二字,據明朱當囗〈氵眄〉國朝典故本、明金聲玉振集本補。)一百一十二名為一百戶所。每一百戶下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領鈐束。通以指揮使等官領之,大小相維,以成隊伍,撫綏操練,務在得宜,毋敢紊亂空歇。凡有事征伐,則詔總兵官佩將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印於朝廷,軍士則各歸其衞,而單身還第。其權一皆出自朝廷,而不敢有所擅調。
五年夏六月,降律、令於各衞。「禁止軍官、軍人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寶、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於公侯之家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使。違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南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