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职能
公安局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我国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公安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同时行使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权以及有关社会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
公安系统设置的警种主要有治安警察、户籍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巡逻警察、外事警察、司法警察等,另外人民警察还包括武装警察、铁路警察、林业警察、经济警察、特种警察、航空警察等。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协助大中型单位搞好保卫工作;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的权限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权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包括: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并进行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以及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名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须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使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的职能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职能包括: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局的职能
司法局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1)法制教育职能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2)法律保障职能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3)法律服务职能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环节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局的下辖机构有:监狱、公证处、劳教所等。
公证处的职能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简单地说,公证就是“公家”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公证处。
公证处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
(1)证明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身份、学历、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的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3)证明法律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婚姻状况、生存、死亡等。
(4)证明无争议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5)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工作。一般有办理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以及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有权独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其他的财产权益的纠纷的组织。在我国,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这些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④有聘任的会员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仲裁协会。它根据其章程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律师的业务职能
我国律师的业务职能包括: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及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非诉讼事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违法与犯罪
违法是指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先例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违法行为的特征为:①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②违法是危害社会的行为;③违法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④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承担危害结果的能力。任何一种违法均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刑事违法等五种。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年龄阶段:
(1)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期徒刑,超过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依法定刑幅度的规定有3种不同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应当依照以下原则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1)在法律条文中,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即应以该条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
(2)有些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即应按照与其罪行相对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
(3)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将对于一种犯罪的不同的量刑幅度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这时,即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
追诉时效的例外:根据新《刑法》第88条规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追诉,已经不存在追诉的时效问题。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④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
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
自诉的对称。国家公诉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案件不能以调解、和解方法解决,被告人也不能向公诉人提起反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提起的控诉证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
自诉
公诉的对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自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诉讼当事人。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所谓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判决等,还有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证人出庭作证等。所谓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
民事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有通常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分别,通常程序包括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阶段组成,各阶段之间相互衔接。具体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
如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的程序为:①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书;②法院受理通知下达后,向法庭提供必要的证明,如合同书等;③参加开庭辩论;④履行法庭宣判结果;⑤如对宣判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在理论上,对于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就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即主要是法院、原告、被告三者之间为解决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活动。过去的刑事诉讼理论一般对刑事诉讼都作狭义的理解,认为刑事诉讼中所有的法律关系,即原告、被告和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得到全面的体现。广义的刑事诉讼,则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且包括审判前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后对判决的执行等活动。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刑事诉讼程序都是从广义上来规定的,我国亦如此。
刑事诉讼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解决刑事案件要遵循法定程序。它一般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基本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刑事公诉案件的程序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和执行。在审判程序中,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是特殊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为:提起自诉、法院立案受理、审判、执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除与公诉案件程序相同的部分以外,又规定有法庭调解及当事人和解、撤诉、反诉等程序。
民不告官不究
民不告官不究即告诉才处理,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些案件只有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时,才予受理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案件、诽谤案件、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等。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其含义有二:
一是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是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前一种含义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一种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破坏公共设施的定罪与量刑
破坏公共设施的罪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116条和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犯罪的客体是运输安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体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117条和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易燃易爆设备的破坏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刑法》第118条和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肇事的自然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有假钞罪的定罪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意非法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自然人。不满16周岁的人和单位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所谓持有就是拥有。如果查明持有的目的是准备出售,则应定为出售假币罪;如果查明持有的目的是为他人运输,则应定为运输假币罪;如果查明是伪造货币者自己伪造的货币,则应定为伪造货币罪;在查不清持有人具有上述目的,则应定为持有假币罪。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结果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即:①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税、漏税、抗税的法律规定
(1)偷税罪 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法国家税收法则,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01条根据偷税数额多少和其他情节,分别规定了3个档次的法定刑:①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③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抗税罪 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且也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则,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202条根据犯罪结果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凡是构成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逃避追缴税罪 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203条根据逃避追缴欠税款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逃避追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③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④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3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数额较大的(一般指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数额巨大的(一般指5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指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人伤残的定罪与量刑
有关致人伤残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故意伤害罪 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致人重伤罪 指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实际上造成重伤的结果;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第23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强奸妇女罪的定罪与量刑
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男子;④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目的。
《刑法》第236条第1款根据犯罪结果和情节,分两个档次规定了法定刑:①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2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诬告陷害罪的定罪与量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客观方面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如果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所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捏造的虽是犯罪事实,但并未向国家机关告发,而是在群众中散布,均不构成本罪。此外,如果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而无具体对象,也不构成本罪;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被诬陷人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无此目的,而是错告、检举失实,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243条根据诬告陷害造成的结果,规定了3个档次的法定刑:①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诽谤罪的定罪与量刑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只是捏造没有散布,或只是散布但确实不知道是捏造的事实都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诽谤他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非法侵入私宅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或未经司法机关批准,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不顾住宅主人要求拒不退出的行为;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侵入他人住宅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罪的定罪与量刑
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罪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情节达不到严重的程度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行政处罚。
重婚罪的定罪与量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破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②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已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者。二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者;③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前者称为法律上的重婚,后者称为事实上的重婚;④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的定罪与量刑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体罚、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摧残、迫害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特征:①本罪侵犯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如男女平等权利,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这些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②在客观方面,虐待罪表现为经常或连续不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③从主观身份看,虐待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即双方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④虐待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具体内容表现为有意识的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
《刑法》第260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犯本罪的,告诉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告不理;②犯本罪,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的定罪与量刑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客观上必须具有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负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的行为;③主观上是故意的。
《刑法》第26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抢劫行为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根据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追究犯抢劫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般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起刑点,最低处3年有期徒刑。
(2)犯法律特别规定情形的抢劫犯罪行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主要有: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凡是具备上述8种行为之一的,不论抢劫数额多少,都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64条对本罪根据盗窃结果的大小分别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①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3次以上)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犯盗窃罪,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蒙骗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产交给诈骗分子;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266条根据诈骗数额和其他情节,分3种情况分别对本罪规定了法定刑:①犯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2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占有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而仍为之。我国《刑法》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定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大小的不同结果,《刑法》第270条分两个档次规定了法定刑:①犯一般占有罪,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②犯侵占罪,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与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经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逼使其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威胁、要挟的方式上,可以是当面,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达;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财物的时间上,可以是逼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总之,敲诈勒索在行为上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强索他人财物,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规定
有关计算机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285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刑法》第286条规定,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结果的大小,对该种犯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
聚众斗殴指在为首分子的组织、指挥下进行众多人殴斗。
《刑法》第292条第1款对本罪进行了定罪,分别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构成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与量刑
寻衅滋事罪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黑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定
有关黑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294条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和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分别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其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证罪的定罪与量刑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305条根据犯罪情节结果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的定罪与量刑
包庇指明知是犯罪分子,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对其加以包庇的行为。窝藏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②在客观方面,具有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310条对本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②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与量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31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法律规定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一分类犯罪,从《刑法》第324条至329条,共6条,规定了10种具体犯罪,分别是:故意毁损文物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罪。另外,《刑法》第151条走私罪中第2款还有走私文物罪。这里简要介绍以下几种。
(1)故意毁损文物罪 指违法国家文物管理制度,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
《刑法》第324条第1款对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过失毁损文物罪 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过失毁损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324条规定:犯过失损坏文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倒卖文物罪 指以牟利为目的,盗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326条对本罪量刑做了规定:①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4)走私文物罪 是指故意违反海关规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站监管、检查、检验的行为。
《刑法》第151条对此罪分别规定了3个不同档次的法定刑:①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文物爱好者、收藏者的“三八线”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②从文物商店购买;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同时,《文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①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②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④来源不符合本法第50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知识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⑥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与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的分类罪的罪名,也是《刑法》分则第347条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具体罪名。作为分类犯罪的罪名,是从《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共11条,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这里只重点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毒品的进出口管制;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我国刑法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结果大小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容留卖淫罪的定罪与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或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的,或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且此种行为必须是在妇女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刑法》第359条根据犯罪情节结果,分别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①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②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
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按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有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386条对本罪给予了定罪量刑:个人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都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犯罪: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等。
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刑法》对本罪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①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③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④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行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②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患者有两类:一类是明确列举的尚未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患者;一类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主要指精神失常的、先天性痴呆,以及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
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离婚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按《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按《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各自的财产若相互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已作为共同财产使用多年则属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婚前各自的财产享有独占权。
夫妻的共同财产因结婚而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还包括: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双方或一方受赠与的财产;双方或一方继承的遗产等。夫妻在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财产上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因此,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共同生活中的债务,以及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损害的赔偿等,均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和偿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用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后一方或双方参加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债务;夫妻一方经对方的同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共同财产,为购置财物所负债务等一切由于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要注意的是,共同债务并不取决于是否一个人经手去借,而要看借来的钱用在何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但另一方自愿协助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法律则不予干预。
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合同法》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简单地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所以,债权人为避免“债权过期”,如债务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间未能归还,债权人可以在还款期后的2年内,要求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名确认,以免“空口无凭”。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
民间借款纠纷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碍于情面,不要借条;有的是借款怕别人知道,怕露富,缺少有效的证人;也有的是借条书写得不规范,比如金额缺少大写、有错别字、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等,这些都为以后还款埋下了隐患。为避免因借款引起纠纷,民间借贷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先小人后君子”。对民间借贷特别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最好是留下借条,并且借条要由借款人自己亲自填写,以防以后被别人添加、篡改。
(2)借条的书写要规范。对于借款金额一定要大小写俱全、相符,如果只有小写就很容易被更改。同时借条要避免错别字和简化句,尽量内容齐全。
(3)借条、欠条要明确借贷主体,借款时要出具欠条或借据,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经办人,最好在姓名下方按上手印,以增加借条的法律效力。
(4)借款的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不可缺少。同时提醒借贷双方,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档次利率的4倍,否则,因此发生的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保管、捎带和托运的法律牵连
保管、捎带和托运过程中,如果所保管、捎带和托运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之列,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所涉及犯罪主要有: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包庇罪等。
不能购买的动物制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256种动物的皮、毛、骨等制品以及用这些原料制成的饰品,都禁止购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海关法规定,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口就是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肖像权及其保护
肖像权是专属于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民自出生即可享有。其主要的内容为:①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②公民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报酬;③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①国家领导人、政治家、学者、发明家、艺术家、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光荣人物、异常厄运和幸运者(如高额中奖者)等新闻人物的新闻影像;②被通缉的罪犯的照片及有关犯罪经过的影像;③以宣传教育为内容而陈列或摄制的影像,如交通事故现场;④为进行科学研究而必须使用的照片,如烧伤治疗过程的照片;⑤公共集会的参加者和旁观者;⑥充当绘画或美术照相模特的人以及为取得报酬而自愿让他人拍照或画像的人,如时装模特照片。
名誉权及其保护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就自己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所享受的获得他人公正对待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相应表现为两个方面:
(1)公民有权要求社会给予其公正平等的社会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自己的社会评价;
(2)公民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伤害自己的人格尊严。它要求:任何新闻报道、书报杂志对真人真事进行通讯报道、新闻采访、宣传和批评时,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渲染和描述;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将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世;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对他人进行人身性攻击;举报、检举、揭发坏人坏事,不得凭空捏造、陷害他人。
法人的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法人的信用和商誉。
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加以侵害。
荣誉权及其保护
荣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一种民事权利。荣誉是公民、法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依法取得的荣誉权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非法剥夺,是权利主体的一项专有权利。凡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及其保护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它集个人通讯自由、生活自由、肖像、姓名、名誉等为一体,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①个人生活自由权;②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③个人通讯秘密。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凡非法干涉、破坏他人生活自由的,擅自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的,非法收集他人个人生活情报的,以及私拆他人信件、窃听他人电话的,都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制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几项义务:依照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中,除劳动的权利即劳动的义务、受教育权即受教育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成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安全权 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或称知情权、了解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这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这是指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这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面临经济合同纠纷时的抉择
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或调解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仲裁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分割之日起计算。
(3)诉讼 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已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教育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手段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有如下特征:第一,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到损害,就无所谓救济;第二,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权利的弥补;第三,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学校发生事故的不同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学校负责事故。指由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第二,学生责任事故。指由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第三,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指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所造成的事故。第四,混合型责任事故。指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在上述事故的处理中,责任者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人事部公布的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新政策简述如下:
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用;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取。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者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其中关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概要如下: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者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受单位的,接受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者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从2006年起连续5年,国家将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大学生服务西部、服务基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占一定的比例。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和中央财政予以支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三支一扶”的大学生进行考核与管理,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将享受国家规定的在报考公务员、考研、就业、职称评定、自主创业、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受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优先评定。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能享受的鼓励政策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主要职责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1)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毕业生在供需见面和双向
选择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相互选择,双方都应以平等的、公平的态度参与其中。
第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存在一个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简短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束是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为标志的。在就业协议书签订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
第三,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就是人们常说的签合同,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签约之前的了解、洽谈是十分重要的。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这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也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险、合同年限等。掌握用人单位的隶属情况也很重要。这些内容之外,还应掌握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尽管非常严肃和重要,但也不能因此而让自己陷入犹豫不决之中。犹豫不决的状态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要让自己把握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合适时机。有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但还想再权衡一下,这是可以的,但不宜观望太久。
第六,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立即生效。
第七,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还要签订劳动合同书。毕业生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书的样本或复印件,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第八,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
协议后要承担的责任
“双向选择”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协议,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另行择业。
要审慎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
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单位自己或者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书。一般来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
对于毕业生来说,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常见内容主要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的
收费优惠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收费优惠政策如下: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③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⑥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通知还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报到证的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它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去补办。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