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叶某是某工程建筑公司职工,从事较危险的工种作业,除了工伤保险外,建筑公司还为所有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叶某也有一份。2008年11月,叶某与其同事一起在岗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台跌落,造成尾椎骨折。事故发生后不久,叶某即得到保险公司约7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伤好出院后,叶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是公司却没有答应,并表示:叶某此次受伤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再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二、用人单位不可以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案例中,建筑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可以替代工伤保险。
因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同时,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雇主可以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不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法律都不干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无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上工伤保险将构成违法,会受到处罚。故用人单位即使为其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其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综上所述,该建筑公司应当依法对叶某作出工伤认定,并给叶某以相应的工伤待遇。即叶某可以在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基础上,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现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患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有关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关于职业病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换句话说,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那么该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职业病必须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该病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职业病。其所受到的伤害,应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