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杜某,男,是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文员,因英语水平突出,在一次公司谈判中被派往国外给领导做翻译。期间的一次酒会上,一个装饰用的工艺品被别人撞倒,砸伤了杜某的左腰部,经手术抢救后发现是左脾破裂。手术后杜某回国治疗并提出,由于自己是在为公司工作中受伤的,而且是在国外工作受伤,应该按照国外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公司并没有按要求在国外为其办理保险,因此公司对这个要求予以否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某将该进出口贸易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二、在境外工作受伤当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中的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因工作而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者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认定条件及待遇支付等按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
案例中,杜某被公司派往境外协助工作,并因工作而受伤,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杜某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在国外为其办理相关保险,所以杜某的工商待遇只能按照国内的相关赔付标准进行赔偿。
复转军人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是否算工伤
复转军人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不属于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但考虑到军人在服役期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受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特作出专门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应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井不是将所有的伤残复发都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能够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如果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但并未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不是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规定,既不属于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