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小李于2006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日工资60元,2008年12月1日,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2008年度公司没有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故小李要求单位补发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但遭到单位拒绝,小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发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900元。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带薪年休假应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计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