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李某系一玩具加工厂的工人。为了赚钱,李某已经有两年时间没有回家了。2009年5月,思乡心切的他无意间听别人说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可以休年假,于是就找厂长请假。谁知,厂长对李某说,厂里的工人是干一天活拿一天钱,不存在休假问题,他可以休假不来,但休假期间没干活就一分钱也没有。
案例二:
2008年1月,赵女士进入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赵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2009年6月3日,赵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7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给自己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婚庆公司认为,赵女士于2008年1月进入公司,未做满两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赵女士的要求。于是,赵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
二、带薪休假是法定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修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享受带薪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案例一中,厂长的说法无疑是错误的,任何一个企业,不管采用哪种计薪方式,只要该用人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都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案例二中婚庆公司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案例中,赵女士在该婚庆公司工作已满一年,且没有出现第四条规定工作的休假、请假情况,因此,赵女士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但是,因为婚庆公司没有安排赵女士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条款,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婚庆公司应该以赵女士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为基数,付给赵女士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给予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从,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防止增加用工成本: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休完,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在第二年安排休完;
(2)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及时书面通知职工进行休假,若职工放弃休假,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可不支付3倍薪资;
对于员工提出离职又未休假的,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休假,降低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