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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否随意发放

一、相关案例

2009年6月刚刚毕业的小刘,经过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每个月工资为700元,转正后工资为18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后,小刘在无意中得知北京最低工资为800元,小刘便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增加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200元。经理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实是800元,但那是针对正式员工的,小刘在试用期,不适合这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管不着。并因此拒绝了小刘的要求。无奈之下,小刘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案例中,民营企业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约束。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一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在确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时应依法定标准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关于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法律作出了两个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是不管哪一条标准,试用期工资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脉相承,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

上述案例中,该民营企业以小刘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为理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民营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将小刘的工资调整到1440元以上,并补发给小刘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

另外,根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该民营单位还应为试用期的小刘缴纳社会保险。

一、相关案例

2008年3月初,董先生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先生担任公司程序编写员,月薪245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作三个月后,董先生转正成为网络公司正式员工。后来,董先生在无意中看到了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于是便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补给自己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的工资。在这一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董先生将公司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限应符合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目前的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是比较普遍的行为,但试用期期限的长短比较混乱。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在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也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对于已经履行的违法约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董先生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法律规定,董先生的试用期至多为两个月,因此,网络公司与董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超过法定期限一个月,且双方已经履行了这一约定,所以,网络公司应该向董先生支付3000-2450=550元作为赔偿金。

实习期与见习期

一、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二、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和人事部于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的规定中可知:见习期时间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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