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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重要途径——独立董事制度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状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能够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缓解内部人控制问题,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

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过程

20世纪9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如何同全球公司治理结构接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又不能仅仅是简单的照搬,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经过不断的探索,才能真正找到有我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之路。

1988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至此,我国拉开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

1997年12月16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该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这是我国证监会首次引入独立董事概念,具有开创历史先河的意义,该指引同时在一定程度界定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1999年3月29日,原国家经贸委、我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该《意见》规定了“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我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1年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

2001年1月19日,我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1/3,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2001年5月,我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程序、职责、薪酬等均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文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得到进一步明确。

2001年8月16日,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2002年1月9日,我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在内地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我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原有的独立董事会制度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同时,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报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我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在我国,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我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据以下要求进行:(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我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我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我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我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我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4)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了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例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我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三)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当然,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四)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收购本公司时,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项。(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意见分别披露。

(五)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引入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分权治理方面,通过外部独立董事的设置,可以有效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真正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同时,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薪酬管理、税后利润分配方面,有利于发挥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作用。选聘具有高水准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还能够给董事会带来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那么在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后的近10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又如何呢?

为系统地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情况,笔者以国泰安提供的CSMAR数据库和色诺芬信息服务公司提供CCER的我国证券市场数据库为数据来源基础,并结合其他学者的资料分析和研究成果,统计了我国上市公司1999~2008年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况。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特点和实施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以了解我国目前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情况,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

(一)总量和比例分析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总家数年度情况。国内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的步伐上落后于发达国家10~15年的时间。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99年年底沪深两市拥有独立董事的公司总数为20家,独立董事39人;2000年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1124家中,设立独立董事的有56家,占4.92%;2001年国内共有355家上市公司公告聘请了独立董事,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30.55%。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独立董事的数量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

《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此后,2002年国内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剧增到1204家,占全部1228家上市公司的98.05%。2003年、2004年国内各上市公司逐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比例分别达到99.61%和99.71%。2004~2008年中,我国各家上市公司都公告聘请了独立董事。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总人数增长情况。国内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步阶段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01年12月31日,国内355家上市公司共聘请独立董事711人次,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聘请2人次,但独立董事总人数仅占当年董事会规模的6.57%,而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后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强制规定,2002年独立董事的队伍迅速壮大,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1204家上市公司公告聘请独立董事2818人,平均每家聘请2.34人次,在总量上达到了上述《指导意见》中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的要求。经过2003年的发展,全国1283家上市公司共聘请独立董事4110人次,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聘请3.20人次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占全部上市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32.50%,基本达到上述《指导意见》中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的规定。此后,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增长趋于稳定,维持在4000~5000人次之间。2007年、2008年人数突破5000人次,分别为5135人次和5650人次,平均每家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3.27人次和3.48人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也稳定攀升,分别为35.65%和36.85%。

(二)个人特征分析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的多少,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独立董事人数太少或比例太低,会影响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功能;同时,独立董事人数太多或比例过高,又会因为其本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效果。因此,片面地强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将会导致董事会效率的降低和工作失误,还要进一步考察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

第一,年龄。2008年国内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平均年龄为52岁。从年龄分布上看,40岁以下的独立董事有482人,40~49岁的独立董事有2236人,50~59岁的有1458人,60~69岁的独立董事有1177人,70岁以上有297人。

第二,学历。在此次数据统计中,独立董事学历数据的缺失较为严重。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5650名独立董事中,有3448人的学历数据缺失,在余下的2202人中进行分析,发现国内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学历普遍较高。其中,大专学历的有102人,占已有数据的5%;本科学历的有643人,占29%;硕士研究生690人,博士研究生767人,分别占已有数据的31%、35%。不少受聘独立董事还有双学位、双学历或海外留学的教育背景,甚至还有几名独立董事是我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院士。

第三,职业背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明文规定聘请的独立董事必须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包括1名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英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也大多来自于财会专业人士、实业家、经济学家等高学历高素质人才。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部分来源于大学和科研院所,其中教授、副教授和研究员共占全部受聘独立董事的41%;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占14%,包括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占9%,这部分专业人士主要为律师;来自企业的实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仅占10%,在美国,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高管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中最受欢迎,而我国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因及经营理念的问题不愿意聘请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包括4%的证券金融业人士,4%的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3%的政府退休官员以及1%的经济师。其他专业人士占14%。

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业绩影响的实证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高公司的业绩。随着上市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冲突的减少,内部人对剩余索取者权益侵害的降低和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的增强,一般的,上市公司的业绩会得到提高。反过来,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不能直接反映独立董事的作用,但经营业绩的改善无疑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因此,可以认为经营业绩是反映独立董事作用的一个重要的间接指标。独立董事制度如果提高了公司的业绩,表明它已经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度,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就可能是存在缺陷的,需要找出问题,不断完善。然而,检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不能仅限于描述性统计分析。在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影响公司业绩的研究中,就目前国外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是混乱和相互矛盾的。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表明独立董事和公司业绩是正相关的,一些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和公司的业绩没有相关关系,甚至一些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是和公司业绩变动呈负相关关系。具体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能否改善公司业绩,国内众多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并应用不同的方法虽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独立董事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滞性特点,而此前选取的样本数据又大都较早,样本量也较小所致。

为了探询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对公司业绩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进一步分析和提出优化对策奠定坚实的实证基础,本书以2009年年初在沪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作为基础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独立董事与其他类型的董事一样承担着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并且由于独立董事的选拔从积极要件上要求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以及需要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作出科学的决策,提高公司绩效。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假设:

H1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优良。

如前所述,自从2001年以来,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总数的1/3,所以,截至2005年,我国所有上市公司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且基本上所有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达到证监会的要求。据此,我们可以推断,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只是遵守证监会规定,所以聘请的人数只等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较低;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超过1/3,认为独立董事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来年聘请独立董事的动力加强,从而聘请更多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较高。根据上述,我们将沪市上市公司按照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分为以下两个样本组:

A样本组:独立董事人数等于法定人数的上市公司;

B样本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大于法定人数的上市公司。

据此提出假设:样本A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与B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且后者业绩大于前者。

1.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笔者选择沪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率和董事人数以及独立董事人数构成,同时剔除了数据缺省的上市公司,最后确定样本总数为613家,基本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2.变量定义。

(1)公司业绩的衡量指标。公司的业绩指标有多种类别,既包括一些财务指标,也包括一些市场评价指标,在财务指标中常见的是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因此,本研究采用公司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评价公司业绩。为了考虑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推动可能发生在本年度后,故采用2007年到2009年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度量公司业绩。第三个会计期间(9月30日)。

(2)独立董事会独立性的衡量指标。一般采用独立董事比例,作为董事会独立性的衡量指标。即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比例越高,监督能力越强。为评价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来年业绩是否有推动作用,独立董事比例采用2007年度公布数据。据此来验证2007~2009年度期间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业绩有无影响。

(3)A、B两样本组中上市公司业绩统计描述:

两样本均值均为正,说明在样本期间,两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均大于零;从标准差看,B样本组的净资产收益率波动大于A样本组;从偏度和峰度看,A样本组收益率分布呈左偏尖峰状,B样本组收益率分布呈右偏尖峰状,即两样本组收益率均呈尖峰厚尾状。

3.A、B两样本组中上市公司业绩差异检验。下面我们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two independent samples t-test)来检验A、B两样本组中上市公司业绩有无差异,即检验两样本所来自总体的上市公司业绩均数是否相等。

假设A、B两组样本独立,且两样本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业绩服从正态分布N(μA,σA)和N(μB,σB),且σA

σB,即方差齐性(homogeneity of variance,homoscedasticity)。

(1)建立原假设和备择假设。

H0:μA

μB,A、B两样本组的总体均数相同;即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业绩无影响。

H1:μA≠μB,A、B两样本组的总体均数不同;即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有显著的影响。

(2)确立检验统计量。

我们用总体均值的点估计——样本均值差B-A作为检验统计量。

(3)确定原假设成立条件下检验统计量的条件分布。

0.01的水准拒绝H0,接受H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故可认为A、B两样本组所代表的上市公司业绩均数不同。所以样本B所代表总体上市公司的业绩好于样本A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业绩。

由此可知,前面提出的假设正确,即样本A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与B所代表的总体上市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且后者业绩大于前者。说明在独立董事比例高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业绩具有良好的治理作用。

(二)基本结论

本研究支持了独立董事人数规模的重要作用,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越强,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业绩,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过低,只达到证监会规定的1/3的要求,更有些公司比例低于1/3,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值得怀疑,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发挥作用,这不免让其功效大打折扣。尤其当大股东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时,由于所有者职能弱化,经理成为公司事实上的主人,他们甚至可以挑选与任免董事,而由股东大会任命独立董事其实只是一句空话。此外,由于独立董事多是通过企业经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告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也难免令人怀疑。

为了使目前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自身的效用,第一,提高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比例还较低。第二,协调监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功能冲突。首先,将审计与财务监察权赋予监事会。比如,赋予监事应具备的积极资格和监事的独立权;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改变成员大部分由工会主席(其本身在党委书记和董事长领导下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和职工代表构成,以及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的现象,加强监事在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其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两个主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其次,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提名、薪酬等方面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来增强公司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此种做法将有利于理顺上市公司内部各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功能交叉而造成机制紊乱。在理顺二者职能(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决策参与,监事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的基础上,公司治理效率会在现有条件下得到最大的提升。在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上,应该对独立董事予以职业化、行业化和专业化,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打造独立董事市场,利用声誉机制来强化独立董事的治理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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