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西方心理学界研究的情况来看,从其内容和形式分类方面来看,主要有下面五种定义:
第一,列举个人特征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人品格的各个方面,如智慧、气质、技能和德行。
第二,强调个性总体性的定义,认为个性可以解释为“一个特殊个体对其所做所为的总和”。
第三,强调对社会适应、保持平衡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体与环境发生关系时身心属性的紧急综合”。
第四,强调个人独特性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人所以有别于他人的行为”。
第五,对个人行为系列的整个机能的定义,这个定义是由美国著名的个性心理学家阿尔波特(G.W.Allport)提出来的,认为“个性是决定人的独特的行为和思想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
目前,西方心理学界一般认为阿尔波特的个性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个性研究的各个方面。 首先,他把个性作为身心倾向、特性和反应的统一;其次,提出了个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最后,强调了个性不单纯是行为和理想,而且是制约着各种活动倾向的动力系统。 阿尔波特关于个性的上述定义至今仍被西方的许多心理学教科书所采用。
前苏联心理学家一般是从人的精神面貌方面给个性下定义的。从这方面理解个性的心理学家又有两种情况:一部分心理学家把个性理解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各种心理品质的总和。目前我国的一些心理学教材也持这种观点。另一部分心理学家只从心理的差异性方面把个别心理特征理解为个性。 应该说,前一种看法是比较恰当的。他们认为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等个性特征并不孤立存在,而是在需要、动机、兴趣、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的制约下构成的整体。而后一种看法过于狭窄,没有看到个性倾向在个性中的作用,缺乏对个性各个特征作为有机的整体看待,它显然没有揭示出个性的实质。
由于个性的复杂性,我国心理学界对个性的概念和定义尚未有一致的看法。我国第一部大型心理学词典——《心理学大词典》中的个性定义反映了多数学者的看法,即:“个性,也可称人格。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由复杂的心理特征的独特结合构成的整体。这些层次有:第一,完成某种活动的潜在可能性的特征,即能力;第二,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即气质;第三,完成活动任务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特征,即性格;第四,活动倾向方面的特征,如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这些特征不是孤立的存在的,是错综复杂、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一个整体,对人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