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权组织设计上,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在美国行政结构中,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弹劾,不会因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届。
同时,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在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需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副总统也被称作为“第五个车轮”,平时作用很小,一旦总统在任内死亡、遭遇弹劾,副总统即可成为继任总统,从约翰·泰勒开始,已经有多位副总统晋升为总统。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主要有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等,它们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每一位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长,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国内阁部长。
除了有这些政府组成部门外,美国还有依法设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具体包括中央情报局、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等。
在司法机关方面,它们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
其中,最高法院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法官人数为九位,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会立法的用意。
其次是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此外,美国的司法机关还有地方法院和特别法庭。
在立法机关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众议院,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的领导人。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的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美国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总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他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在选举制度方面,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在美国选举中,人们常常可以听到初选、大选、中期选举、选举团等词语。其中,初选是指提名选举,目的是选出参加大选角逐的候选人。在初选中得胜的候选人通常成为被政党提名或受政党支持的大选候选人。
大选是指在初选中由党代会、预选会或签名等形式提名确定的各候选人之间,进行的竞争联邦、州或地方公职的选举。大选的目的是在各候选人中间作出最后抉择。
所谓中期选举就是美国人投票选举国会代表、而不是选举总统的选举。每隔两年美国人要选出任期2年的国会众议员,以及任期6年的大约三分之一的国会参议员。中期选举也包含州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
选举团指的是一批“选举人”,他们由各州的政治活动家和政党成员提名。在选举日,这些保证支持某一位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经普选产生。普选之后,当选的选举人于各自所在州的首府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数总共就是538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