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陶乐县政府始设水利局。1949年10 月,陶乐县水利局成立,1962年撤销,归并于县农业科,分设水利管理所。1969 年水利电力局成立,与农业科合署办公。1971年分设水利电力局,1999年改设为水利局,2001年12月26日撤销水利局,成立水务局,下设局办公室、财务室、城市供排水总公司、水政水资源管理所、防汛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规划办公室、水土保持工作站、黄河水管理所、灌溉管理所(含机电机井站、抗旱服务队)农村人畜饮水管理站和4 个乡镇水利站。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水法规和地方水利政策,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城乡供排水、防汛抗旱、水土保持与预防监督、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003 年5 月,水务局共有干部职工99人(不包括各乡扬水站)。
第二节 管理
一、水务改革
2001年12月26日县水务局成立后,收回6个乡12座扬水站,成立灌溉管理所,进行统一管理。2002年12月,对自来水公司进行了统一管理,打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管水界限,建立起了城市和农村供水与排水、用水与节水一体化管理的城市水务统一管理体制。2003年,县城市供排水总公司成立,隶属县水务局主管的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工程的经营和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灌溉制度
1999年,县水利局制定了陶乐县水利管理办法,转发全县贯彻执行,各乡人民政府、水务管理部门根据水利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灌溉用水管理措施。
三、水费征收
陶乐县境内灌区扬黄灌溉实行“以水养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收统交”的原则,1985年时县境水费每立方米为0畅007 元,1995 年,电力资源电价调整后,水费每立方米调整为0畅015元,1997年电价再次调整,一级水费调为每立方米0畅0175元,二级水费调为每立方米0畅0305元。
四、渠道维护费
2000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枟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管理办法枠。核定陶乐县渠道维护费每亩征收1畅4 元。其中40%由市(县)水利部门管理使用,60%由乡、村管水组织管理使用,负责维修干、支渠及配套水利工程。
五、水费使用
扬水灌溉费用由工程管理费、扬水电费、工程维修费、大修费、折旧费等组成。收取的水费按国家规定严格使用,各项费用按规定支付。
工程管理费,用于扬水站工作人员工资、补助费、劳保用品、通讯交通运输费、办公用品费,年支出控制在泵站年运行费的14%以内。
电费,用于扬水用电费用,根据泵站实际运行电度,以农业排灌电价支付。
工程维修费,用于机房、管理房,进出水池,砌护渠道,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维修,年支出控制在泵站固定资产总值的3%以内。
大修费,用于水泵、电机、钢管、变压器大修,年提取费用按设备原值提取,水泵年提取7%,电机提取5%,钢管提取3%,变压器提取1%。
折旧费,用于各项工程翻建,机电设备更换及更新改造,年折旧费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水泵折旧率为12%,电机折6畅5%,配电设备折4畅8%,高低压线路折3畅8%,钢管折3畅33%,机房折3畅3%,管理房折6畅33%,建筑工程折5%,砌护渠折3畅33%。
六、资金管理
各项费用分级使用管理,工程管理费、电费、工程维修费由各扬水站按提取比例合理使用,大修费按规定提取,留各扬水站,使用由水务局审批,折旧费由水务局、财政局统一从各扬水站提取,转入财政局预算外专户,设立专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水土保持
陶乐县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流失严重县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73 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5畅59%。
2000年4月,国家水利部将陶乐县列为自治区第七批水土保持监督试点县。2000 年7月1日,成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站设水利局),开展全县水土流失现状普查,编写枟陶乐县水土流失现状普查报告枠。报告分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水土流失、人为水土流失以及采取预防措施几个部分。全县划分为重点治理区、重点保护区、重点监督区。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