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我国南方许多地区把结婚称为红喜事,丧葬则称白喜事。嫁女迎亲,成家立业,视为人生之大喜事,很好理解。但是,别妻(或夫)离子,阖然长逝,悲痛哀伤,怎么还当作“(白)喜事”呢?这里,反映了南方不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偏僻山野)流存着丧葬中的某些原始遗风,以及人们对于死的达观——人生的回归的古老意识,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南方丧俗的古文化色彩。
从古代墓葬的出土考察,我国的丧葬及其礼仪出现得很早。大约两万年前已有葬仪,在一万年前的文化遗址留下的墓葬礼品,包括食品,装饰物以及各种原始生产生活用具。显然,这些物品是死者的亲友为安慰亡灵,并安排其死后的“生活”,在举行相应的仪式后残存下来的。“基于对死人的鬼魂观念,对死人的恐惧,以及阴间生活的幻想,原始人产生了对死人的崇拜,并且和各种葬法和葬礼。这些葬法葬礼随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变化,同时也受生活环境的影响”。
远古时期,葬法及葬仪十分简朴。其时,较普遍的葬法为土葬。《易·系辞》载:“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就是在死者的尸体上面盖上一些树枝,极其原始。后来,改用泥土掩埋。春秋战国时期,死的别称甚多(不同阶级、阶层人的死,分别以“崩”、“薨”、“卒”、“不禄”等称之),葬法葬礼亦颇歧异。清代秦蕙田在《五礼通考》中说丧礼时指出:“五等之服,疏哀之制、轻重之宜、变除之节,皆本亲疏贵贱,以进退损益之。”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别尊卑,定名分,维持君臣士庶,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而把葬礼葬仪繁复起来。汉代以降,儒家思想独尊,更使封建丧葬礼仪制度化,世代承袭,流毒深远。这从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的“丧葬”部分该书1933年商务印书馆印行,第二章为“丧葬”(第72—289页)以及魏晋南北朝流行的《蒿里》、《韭露》等丧歌,可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不同阶层人士丧俗葬仪的繁缛冗杂。
然而,在下层的劳苦大众中,在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僻山区,长期以来传承的丧俗葬仪却保存了远古时期的某些简朴的原始遗风。
一群体参与远古时期,自然暴虐(洪水、猛兽等严重威胁)生产低下,初民只有依靠氏族(部族)的集体力量方能生存,因而群体意识渗透于一切方面。迨及近现代,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民性醇厚,风俗古朴,在操办丧事中,依然体现出浓厚的群体意识。
解放前后,湘西土家族一些山寨,当老人逝世,同族的丧歌手立即自发地聚集在亡者家里,鼓舞兴哀,歌舞动作刚健亢奋,主要为赞颂死者生前的劳武功绩。
鄂西、鄂北一带山野乡村,以往老人亡故,亲朋好友,四邻三舍,闻讯赶到,相邀沓至。即以热烈的歌舞形式——跳丧鼓,缅怀故人,劝慰生者。而且,不论死者是男是女,也不分名位尊卑。即使亡者生前与人有夙怨或结仇,活着的人,前来帮助办丧事者都不计前嫌,仍然热情为之“跳丧”。
滇东北宣威等地彝族村寨,丧仪出殡前夕,搭起松棚若干作为“戛场”。全村的人和数十里外的亲朋都要赶来“跳脚”——一种集体的盛大的歌舞祭祀活动。
这些群体参与的丧俗葬仪,与推行“周公之礼”的“士丧礼”等篇所载的封建统治阶级、阶层繁缛冗长的丧葬礼仪,见《周礼·仪礼·礼记》第218—278页(1989年,岳麓书社)。是多么的迥异,又是何等的简朴。
二哀、乐相共行“周公之礼”的丧葬礼仪,完全立足于哀。参与仪礼的人们自始至终表现得十分沉重、哀伤;主要当事人(“孝子贤孙”)甚至要“泣之以血”,还要守孝若干时期。然而,不知周公何许人也,对孔孟之道不甚理睬的“蛮夷”之地的劳苦大众却不全是那么一回事。
少数民族地区和偏僻山区的人民群众对于失去养育自己,朝夕相处的亲人、长者,自然是哀痛、忧伤的;不过,他(她)们是朴素的唯物者,知道人死不能复生,不能沉湎于哀伤;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生者,考虑未来的日子。因而,古代南方及近现代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丧葬礼仪是哀、乐相共的。即先哀后乐,而且,哀与乐大都通过歌舞表现。《隋书·地理志》云:“始死,置尸馆舍,邻里少年,各执弓箭,绕尸而歌,以箭扣弓为节,其歌词说生平乐事,以致终卒……武陵、巴陵、桂阳、澧阳、衡山皆同焉。”《黔阳县志》卷十六载:“丧家每夜聚众,鼓歌弦唱,彻夜不休。”“筵宴哗然,同于吉事。”鄂西土家族“跳丧”不但十分热闹,而且带有喜庆气氛,穿插着玩笑逗乐,唱“风流歌”,乃至趁机谈恋爱、定终身等活动。见《湖北少数民族》1989年第5期。这些特殊的丧俗所体现的传统文化,是与中原文化大相径庭的。
前述湘西土家族的丧礼,由于其歌舞或戏剧见《楚风》1986年第2期。颇为诙谐、幽默,因而氛围是欢乐、热烈的。川滇边界楚雄一带彝族丧俗,欢乐气氛更浓。在哀悼仪式后,即举行盛大的男女青年披牦牛尾的欢乐舞蹈。它一方面表现对死者的安慰,并欢送他(她)回到老祖宗那里去过快乐的生活;另一方面则是激励生者继续为农牧业、手工业努力生产,所以,“全家乐无穷”。见刘尧汉为《彝文文献译丛》第二辑所作“序”(1982年,云南铅印本)。云南云阳哈尼族人在棺材埋葬后,送葬的人就跳“乐作舞”,还进行不受传统约束的性交活动。这些,生动而深邃地反映了某些保持原始遗风的少数民族对死的“回归”和达观思想意识。
三崇巫好祀远古时期,作为酋长(或部头领)、巫师、祀神歌手(舞师)三位一体的巫,在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曾经有过重大的社会功能。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巫的社会地位虽然日渐下降。但是,以歌舞祀神娱人的巫风却在好些地方被传承下来。春秋战国时期,广大南方尤其是楚文化腹地,巫风盛行。有些民族和地区甚至绵延千百年。在丧俗葬仪中,就是如此。旧时,丧葬仪式要请巫师主持;虔诚、肃穆、神秘的祀典以及唱诵、“超度”亡魂的经文、古歌,更非巫师莫属。如土家族的《梯玛歌》,苗族的《焚巾词》,瑶族的《萨当琅》;布依族的《葬老人》,仫佬族的《十二段经》,彝族的《指路经》,阿昌族的《遮帕麻与遮米麻》等均由年高望众、技艺精湛的巫师在各该民族(或地区)丧仪中率众进行唱诵,而且世代相承。
为什么只有巫师能胜此任?这是由于:其一,据说,巫是介乎“神”与人之间的“使者”,只有他方能把亡魂“引”向“神”界,回到老祖宗居住的地方去。其二,在丧礼上,巫师往往代表或扮作亡灵,进入角色,学其腔调,以恳切口吻,叮嘱后人,勉励亲友。瑶族长达两千余行的《萨当琅》,即是通过巫师在丧仪上的扮演,教导亲友奋发向上,要像先祖密洛陀那样辛勤创业,像祖代父辈那样忠厚朴实,勤俭持家;要为人正直,团结齐心。《瑶族文学史》第119页(1988年,广西人民出版社)。把祭坛作“讲台”,丧歌当“课本”教育后代。其三,丧葬仪式中唱诵的史诗古歌,大多内容古奥,篇幅浩瀚(长达数千行乃至上万行)。一般人,不知所云,难以问津。只有从小经过师承,长大刻苦习艺,成为职业性或半职业性的宗教专门歌手,并且对本民族(或本地区)传统文化有较深造诣的巫师,才能胜此重任,唱诵如流;必要时,还可敷演生发,即兴创作。所以,世代承袭的巫师及其唱诵的丧歌(特别是其中史诗古歌),不但在规模较大,色调古朴的丧仪纵横驰骋,而且还不同程度地残存了某些原始思维、原始信仰、原始生活的痕迹。这客观上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遗产,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