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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礼记通论辑本(18)

赐「弓矢」「铁钺」,然后淂「征」「杀」,此衰世之事,非盛王之制也。史记文王囚羑里,纣释之,赐弓矢鈇钺使得征伐,此必当时有此(此处原重「当时有此」四字,误衍,今删。)说,而史记采之以为说耳,然其事非寔也。文王大圣人,必不以美女文马逢君之恶,自求苟免。即云其臣为之,文王岂不知而听之耳?且所求者释罪耳,既释之矣,又赐之弓矢鈇钺使得专征,揆之情理,亦所必无也。骎骎乎三分有二之势,纣岂不知之?以纣为荒淫则可,以纣为愚騃则未也。若夫文王伐崇伐密,见之于诗。当时以邻国而伐之不恭,其或受命于天子;或请于天子;均未可知,然借曰:「文王受赐专征也。」自古及今如文王之得专征,而终恪守臣节者,能有几人?而可于有道之世预立其制曰:「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乎?」今以周之赐臣者证之:平王赐晋文公秬鬯一卣,彤弓卢弓一,彤矢卢矢百,马四匹;襄王赐晋文公大辂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囗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渐而侈矣。其弓矢之赐,则皆以诸侯强大,征伐有功而赐,非赐而后得征也,非可并论。则夫「赐鈇钺」则从未有闻者,以周之季世,卑事诸侯尚无之,而谓殷纣之世已有乎?谓周世立其制乎?吁!自当时好事者为「西伯得专征」之说,而因之贻夫春秋桓、文之悖逆,汉世篡莽之篡弒,其害不可胜言矣。管仲曰:「五侯九伯,女寔征之。」此假召公命太公之言,当时止为搂诸侯以伐诸侯张本夸大其辞耳。彼召公亦人臣,何以得命太公征伐耶?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此不易之常经,诸侯即有征伐,亦必天子命之,暂假事权,事毕则已,非常法也。后儒误信记文,又为之拘牵比儗,尤属失礼。疏引崔氏谓晋文。「虽受弓矢,不受鈇钺,不得专杀,故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夫卫侯无大罪恶,即使晋文受鈇钺,安得杀之乎?公谷以晋文所为,春秋恶之,而况杀耶?孔氏曰:「鲁无弓矢之赐,陈恒弒君,孔子请讨之者,春秋之时,见邻国篡逆,亦得与征伐。」按:孔子请讨,自是正义,即不必春秋之时亦宜然也。然则「赐弓矢然后征」之说,又未为确论矣。又曰:惟「赐圭瓒然后为鬯」,此是周时之制。盖本江汉诗「厘尔圭瓒,秬鬯一卣」为说。又以文侯之命云「赐秬鬯一卣」,则圭瓒自在其中可知。礼器云「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此后来之僣用者。(卷二○,页三七—三九)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雍侯曰頖宫。

郑氏曰:「此大学、小学,殷之制。」孔氏曰:「郑知然者,以下文『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则左学小,右学大。此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其说皆凿谬。夫以「在公宫南之左」即为「左学」,何知「在郊」者即为「右学」乎?则「右学在公宫南之左」,又何以知「郊在公宫南之右」乎?是其徒事臆测而无所稽也。且「辟廱」「頖宫」皆为周制,岂有方言殷又言周而不别以时代者?又此所言乃「诸侯之学」,下文殷人「右学」「左学」乃「天子之学」也,以是为证,尤失考矣。

「天子辟廱」取大雅「镐京辟廱」为说也。「诸侯頖宫」取鲁颂「既作泮宫」为说也。昔人谓「辟廱」「頖宫」皆非学名,极论其妄,甚是。详见诗大雅、鲁颂。(卷二○,页四一—四二)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禡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

「类」「禡」取诗「是类是禡」。「执以罪,反」以下取诗「执讯获丑」及「在頖献馘」为说也。然此节疑非一处之文,故「受命」二句言「祖」不言「祢」。「执有罪,反」以下第取诗说,又不及「祖」「祢」与「社」,解者必为之处处补衬,无谓。(卷二○,页四四)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此取谷梁传文也。桓四年,公狩于郎。传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四时之田用三焉。惟其所先得,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故此亦云「岁三田」。郑氏曰:「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周礼:春曰搜,夏曰苗,秋曰甐,冬日狩。」郑据周礼以周为四时田,故取纬书之说,以三时田属夏制,不知周制正用三时田也。考之公、谷与王制皆合,则周礼谓「四时田」者妄可知矣。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此列三时,谷梁列四时者,古有是说故左传亦云,然而谷梁下文即有「用三」之语,公羊无「用三」之语,而止列三时,一也。孔氏曰:「又郑释『废疾』云:岁三田,谓以三事为田,即下一曰(此处误衍「即下一曰」四字,今删。)干豆之等。休之言当以证为正云。」观此孔巳将郑之别说不用为正,而后儒反全遵郑何耶?谷梁之文犹可强解作「三事」,若公羊则明列「三时」而无夏,而王制「岁三田」,自谓「一岁三田」,果如郑之别说以「三田」为「以三事为田」,则「岁」字不为闲文乎。(卷二一,页一—二)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疏引熊氏曰:「天子四时田猎皆围,但不合耳。若诸侯虽春田不围,夏秋冬皆得围,亦不合耳。故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此诸侯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者,故曲礼云『大夫不掩群』。」按:如其说,本文「天子」下当有「四时」二字,又「诸侯」上当有「内」字,且无下上言「天子」下即言「大夫」者,其中又当有「诸侯」一句,岂一一皆漏乎?执礼解礼,其弊如此。余说详曲礼。「下大绥」「下小绥」,周礼大司马取以为「旗弊」之说,「佐车」大司马(「马」字,原误作「司」,今径改。)取以为「乃设驱逆车」之说,故田仆又云「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是也。郑执周礼解此不误,但不知周礼袭此耳。然「旗弊」「弊」字用意过深,「驱逆」之意全失古意,皆足见其为伪也。(卷二一,页三—四)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本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

前云「天子岁三田」,此云「豺祭兽,然后田猎」。曲礼云「士不取麋卵」,内则云「秋宜犊麛」,下云「韭以卵」,此云「不麛,不卵」,皆不合。(卷二一,页六)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注疏皆平列说,非。盖用平地小大校之,则所入之多寡可以观年之丰耗也。「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说见下。(卷二一,页六)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丧,三年不祭」,或谓「三年宜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或谓「亦不宜越绋行事」,致辨纷纷。郝仲舆曰:「按:丧、祭皆大,礼皆至祭;礼则祭为重,情则丧为切。如以情,三年不祭可也;如以礼,郊社越绋未为不可,而说者疑之?尝观周书顾命成王初丧,嗣君冕服受命,见诸侯于内朝,受圭币乘黄,而后释冕,反丧服。此非周公之礼与?则祭天地越绋于何不可?」此说可谓通达矣。

程正叔曰:「古人居丧,百事皆如礼,虽废祭祀可也。今人百事皆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为愈也。」按:儒者论古各主一说,固自无妨,第谓今人居丧百事皆如常,其立说则有弊,不可为训。人子于亲丧,其哀本出至情,不假强饰,圣人又制为丧礼,使之百事皆变易其常,而后情文备至,固不以古而隆,不以今而替也。今愤世俗之有不孝者,百事皆如常,遂谓不若无废祭祀为愈,是以礼分今古,预料丧礼惟古人能行,今人不能行矣。若是何不并丧礼而废之?吁!古礼具在也,后世皆有君师之教也,固可晏然而听世之居丧者,百事皆如常乎!今欲其不废祭祀而目之以百事皆如常,则是坚其百事如常之心,而必不可反于百事皆如礼矣!且以此百事皆如常之人,而这之以祭祀,又安贵有此祭祀哉!

按:僖二十三年左传曰:「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尝、蒸、禘于庙。」「尝」「蒸」「禘」,四时吉祭也,与此「三年不祭」之说异。据葬后亦可祭,左传说似长。

「暴」,急也;即下「无六年之畜曰急」之意。「凶年不俭」,虽似曰凶年用凶年之仂,然或引杂记「以下牲」之语,恐未然,二处语意不同,不必强合也。(卷二一,页七—九)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畜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此取谷梁传文也。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传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按:「三年耕,必有一年(此处原作「一年年」误衍一「年」字,今删。)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此是立个式样,必须「以三十年之通」而计之,故曰「以三十年之通」。盖天道虽不可知,然其间或一二年一见;或五六年一见;通计之者:三年内外必有一年之灾,故三年当有一年之食;三倍推之,九年当有三年之食;又三倍推之,二十七年当有九年之食,三十年者,举成数也。苟一二年一灾,则三年不能有一年之食者有之,五六年一灾则三年不止于一年之食者有之,惟于三十年之中,通计有九年之灾,则亦通计有九年之蓄,于是随时取给灾多者,虽尽用之,不患不足。灾少者,即存皋之,不妨有余。故曰:「以三十年之通,有旱干水溢,民无菜也。」上节所谓「以三十之通制国用」者,其亦如此。(卷二一,页一一)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此取左传之文而增益以为说也。隐元年传曰:「天子七日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故此以为「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又因以「殡日」同其「葬月」之数,而为「天子七日殡,诸侯五日殡,大夫士、庶人(「士、庶人」,原误作「三日人」,今径改。)三日殡也」。其不言「士踰月葬,踰日殡」者,又因士丧礼、虞礼本是「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故不得言之。然则大夫与士同,未免混矣;且兼庶人言,大夫与庶人同,尤混矣。孔氏曰:「左传云『大夫三月,士踰月』,此摠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踰越一月,故言踰月耳。」此说陈氏集说巳驳之,不复赘。大抵左传之说,第以其某某至而言,未必足为葬期之成法。其言「士踰月」既与丧礼抵牾,而其言「天子、诸侯葬期」,亦不无可疑。何则?葬后为虞,虞后为卒哭,人子同此哀,哀同此哭,何以天子卒哭如是之迟?士庶人卒哭如是之蚤?人有崇卑,岂哭有隆杀与?所以杂记又(此处原误衍一「又」字,今删。)有「卒哭之期」,亦难通,说见彼文。至于五日、七日不殡,不独夏时必不可行,即余三时亦有未便者,此亦可疑也。(卷二一,页一一—一三)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此节分为四段,共详于下。

陈用之曰:「县封,县棺而下之封士(「士」字,原误作「土」,今径改。)而痊之。」方性夫曰:「封之名虽一,然有所谓『掩坎之封』,有所谓『积土之封』。若檀弓言『县棺而封』,即『掩坎之封』也;若礼器言『邱封之大』,即『积土之封』也。此言『不封』亦『不积土』而巳。」按:此二说为两「封」字分解,是已。然云「不封」终有可疑。上古「不封不树」,周世日趋天文,何独庶人犹掩坎而不得积土?不使数世后之子孙悉不知祖宗?乎?故曰可疑也。「不为雨止」,亦因春秋书「敬嬴定公之葬,雨,不克」,而左传以为「礼」,故以为庶人则当不为雨止,而与诸侯异也。

陈用之曰:「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则丧不贰事,亦不特庶人而已。」愚按:「丧不贰事」句本不连上「庶人」句,皆解者之自误也。且自「天子」句更不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何也?「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此礼如中庸所言大夫士则可,若继世为天子及创业而王者,丧祭皆用天子之礼,岂得犹云「丧从死者,祭从生者」乎?故以「丧不贰事」句连上「庶人」句既误,以「自天子」句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亦误也,今特正之。(卷二一,页一四)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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