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公司总裁松下幸之助先生有句名言:“服务第一,销售第二,销售就是服务,是经营者必须有的体会,而服务是以质为重,并不以量取胜。”松下的话充分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消费者。从儒家角度来看,就是先取义而后取利,强调“义”第一位、“利”第二位,是“以义统利”思想的体现。
“义”“利”之辩,持续了几千年,说明两者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道明的。对总经理来说,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孰轻孰重的问题,更关系到个人领导形象的建立,以及领导魅力的确立。
(1)处理好赢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社会为企业提供了所需的原料、资本和人力资源,使得企业能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同时企业的赢利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如污染环境。在这里,“义”和“利”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处理好与商业伙伴的关系
企业处在残酷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互间的理解支持与合作显得尤其必要。但要获得这种理解、支持与合作,必须靠企业的“投入”。而这种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利他,应属于“义”的范围,只有将这个“义”处理好了,才能为企业赢得经济效益这个“利”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3)处理好赢利与顾客利益的关系
追求利润需占有市场,而是否占有市场的重要标志即是否拥有顾客。离开了顾客,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从何谈起。所以说,“顾客就是上帝”。只有企业的产品、价格、质量、外观以至售后服务为顾客所称许,企业才能真正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从顾客那里去取得“利”益。因此,企业要有“先予后取”的义利统一观念。
先予,就是在调整顾客需求、购买动机的基础上,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通过媒介广告将产品的相关信息告之顾客。同时加强售前、售中和售后的相关服务,以最大限度的努力来刺激和满足顾客购买产品的需要。这些对企业而言是“利他”的,不过,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利己”也难以实现。
自古以来,商人总是为利奔波,为利者当然会“使些手段”。因为“利”之一物常常使人身心受蒙蔽,对别的事情分辨不清。所以,有人说“利”与“义”不可兼得。然而“利”和“义”不是鱼和熊掌,说它们不可兼得,大概也只是为侮蔑经商之人寻个理论,或为行不义之事、取不义之财找个借口。商人既逐利,也应重视自身的品格。品格在内,名声在外,“利”便在其间,回环、曲折集于商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