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本来是提高产品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的最佳顾问。令人气愤的是,骗子在这一环节做手脚,到头来吃亏的只有自己了。
广告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手段,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是私营公司出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进行自我宣传的工具。广告宣传的目的是唤起人们对某项特定事物的注意,为宣传商品、推销商品服务,诱发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增加私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的私营公司轻易相信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中的虚假广告,从而上当受骗。
例如,北京朝阳区某公司经理刘某2006年3月在某报上看到一则上海市某高技术应用研究所转让微型第四代收音笔技术的广告。广告称他们提供散件,回收产品。刘某被广告中的内容所吸引,于4月15日起程去上海市,19日同研究所经营部负责人蒋某签订了一个组装10万套收音笔的合同。刘某交2万元技术转让费后,另交16800元,买下2800套散件准备带回北京。
当时,刘某和蒋某约定,21日取货,回京组装后立即返回成品,用这些成品再换散件。两天后刘某去取散件,蒋某对刘某说:这两天订货的人太多,工厂又出了点故障,零件一时供不上。你先回去,一个星期之内我保证如数给你邮去。可迟至6月1日,刘某才收到残缺不全的2800套散件,可由于散件不配套,刘某一套收音笔也装不出来。
6月18日,刘某打电话到研究所找蒋某,得到的答复是:蒋某出差了。6月25日,刘某再次给研究所打电话,一位女同志说蒋某等人已搬走,他们不是研究所的人。她让刘某找所里的领导。刘某再次把电话打到研究所经营部,一位姓张的男同志说:“蒋某等人是骗子,已经跑了。”
就这样,刘某花了近4万元钱,得到一些毫无用处的电器组件和一张废纸一样的合同,这一教训何其惨烈。
随着营销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广告在经济活动中随处可见。私营公司上虚假广告的当,一般有两种情况。
①广告本身是虚假的,其发布主体或内容有违《广告法》等。据此,可以向法院起诉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发布广告的主体。
②广告本身是合法真实的,而骗子只是利用广告作引子进行诈骗。这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