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问责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两种:
(1)自我问责。
自我问责,就是主动承担责任,包括自觉检讨、道歉、请求辞职等。这属于自我批评,可以提升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远比来自外界的管理压力更能提升工作业绩。
(2)组织问责。
组织问责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情节轻重,规定具体的问责层次,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职务等。已经进行了自我问责,并且其问责程度与组织问题相当的,应当免予组织问责。
【一语妙计】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制度,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