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服务娱乐企业纳税会计入门基本功
1.1.1 税收与税法的概述
一、税收的概述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2.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二、税法的概述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2.税法的分类。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税收实体一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收与税法的联系与区别
1.税收与税法的内在联系。
税收与税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国家和社会对税收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税法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税收本身是来源于税法的活动,因此税收和税法的本质、任务、目的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是一致的。
2.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相互作用不同。税收决定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为税收服务。
(3)对象不同。税收的对象是一定范围内国家集中的部分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征纳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关系。
1.1.2 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也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通常包括税收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办法等。
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和违章处罚等组成,是国家向纳税人课征税款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一般在收入零星、税源分散的情况下,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以加强对税收源泉的控制,从而达到防止偷税、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说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则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纳税人在向国家缴纳税款之后,税款可能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也可能通过税负转嫁由他人负担。就是说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在税收实体法中,只规定由谁负责缴纳税款,并不规定税款最终由谁负担。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概念。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对象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2.征税对象与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本的关系。
(1)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
设计税目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列举法,它是按照每一种应税的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之下设置若干个子目。另一种是概括法,它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
计税依据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价值形态,称为“从价计征”,就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如商品的销售收入额、劳务收入额、所得额等;另一种是实物形态,称为“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重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
(3)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4)税本,是产生税源的物质要素和基础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总和概括起来说就是税本。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在征税对象确定的前提下,税率形式的选择和设计的高低,决定着国家税收收入的规模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在我国,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三大类。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它是一种应用最广、最常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流转税。
比例税率包括统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1)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照相同的比例缴纳税款。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比例,不同的纳税人或不同的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具有一定弹性的比例税率,国家规定比例税率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应纳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从量税。
定额税率在具体运用上有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和分类分级税额。
(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力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对不同地区规定征收不同的税额。
(2)幅度税额,即国家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
(3)分类分级税额,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按同一征税对象的数额或相对量的大小,将其划分成若干等级,并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所得税。
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累进税率常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应等级的税率计税,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不同级距部分,分别按照各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税,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税负重;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税负轻。二是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三是在计算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超额累进计算复杂。
4.与税率有关的概念。
(1)加成是按应纳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税额的规定。加征一成是增加税额的10%,加征十成是增加100%,即加征1倍的税额。
(2)附加是按税法规定税率计征税额时,附加征收一定比例税额的规定。税收附加是地方财政资金来源之一,由地方按规定管理和支配使用,因此,附加通常称为地方附加。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通和非商品的劳务或其他交易过程中,税收应在哪些环节和多少环节予以课征的点,或者说是“关节”。在上述各税制要素分别解决了对谁课税,对什么东西课税,以及征多少税之后,纳税环节要解决在哪里征税的问题。
纳税环节的多少和选择可以分为不同的课税制度:同一种税只在一个环节课征税收的,称“一次课征制”;同一种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税收,或同种性质不同税种对同一种收入课以税收的,称为“多次课征制”。
纳税环节的多少以及具体环节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水平,而且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和纳税积极性,影响商品流通和经济运行的轨迹。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时间界限或期间。作为税法中的一项义务性规范,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税款缴入国库的最后时间界限,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可靠和及时按期入库。
由于各税种的特性不同,因而,各税法所规定的税款缴纳入库的时间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按期纳税制和按次纳税制两种情况。按期纳税制要求税款入库以时间为单位,如应税行为发生后的1天内、3天内、5天内、10天内、15天内、1个月内等为一个纳税期间。过期被视为滞纳而将被处以罚金或其他处罚。
按次纳税制则要求税款入库以应税行为发生的次数为单位,每发生一次应税行为,纳税人就必须依法缴纳一次相应的税款。例如,进口商品缴纳的关税一般以每进口一次为一个税款缴纳期限。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某些特殊的应税行为,给予特殊的税收待遇或税收调节手段,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鼓励纳税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商品流通、改善劳务服务的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免税、减税、起征点、免税额等。
1.免税。
免税是指完全免除纳税人的应税额负担,“纳税人”变成了“纳税自由人”。
2.减税。
减税是指部分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轻纳税人原有的应税负担,“全额纳税人”变成了“部分自由人”。减税有利于纳税人在更有利的外部环境下进行其经济行为。
减免税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等几种情况。减免税作为一种临时、补充、调节的税收手段,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运用,并且,其运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必须在中央财政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部门、各地区应有比较统一的标准。否则,各部门和各地区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很有可能随意给予减免,其结果是减免税不规范、税收制度不统一、税收负担不均衡,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
3.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点。显然,课税对象的数额若未达到税法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不予课税,而一旦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了税法所规定的数量标准,就对应税额对象的全部数额适用相应税率予以“全额征收”。
如营业税对一些较小规模的零售商给予起征点的税收照顾。即: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于征收营业税”。
4.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税法给予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以一定数额的免税待遇,当纳税人应税额尚未超过一定数额时不予征税,但即使纳税人的应税额所得已经达到了应予课税的数额标准,也仅就其超过各该课税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适用相应税率、予以“超额征收”。
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收入每月免征2000元,只有当个人月收入超过2000元时,就其2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课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地说,起征点和免税额的运用是为了照顾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较少、为保证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和基本生活需要而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七、违章处罚
违章处罚是指税法对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欠税、漏税、偷税和抗税等,予以依法处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其他行政处罚和送交人民法院依法查处等。
税收的违章处罚体现了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也是税收法令能够得到迅速、有效贯彻执行的保证。
以上各个税收要素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各个要件,各要素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达到不同的税收目的。作为税收制度,除了各税收要素之外,还必须具有税收的法律形式,包括税法、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和征收管理办法等。
1.1.3 纳税会计包括的主要内容
纳税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
一、纳税会计的作用
1.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
2.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
3.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4.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劳务发票等各种发票领购、保管,按规定及时登记发票领购簿。
2.正确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劳务发票。对异地纳税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作登记备查。
3.核对各种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4.规范本地、异地各项涉税事项的核算、管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5.负责编制国税、地税需要的各种报表,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减免税、退税的申报。
6.做好股份公司的统计工作,填报公司涉税的各种统计报表。
7.负责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凭证填制及明细账登记、核对。
8.负责记账凭证的及时装订,税务相关资料的装订存档。
9.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4 税收管理概念、内容及对象
一、税收管理概念
税收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旨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税收管理的主体是指国家,即由国家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各种工商税收;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狭义的角度讲,税收管理的客体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税收管理的职能是指税收分配过程中的计划决策、组织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
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手段,因此税收分配的目标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在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的目标又具体表现在各项管理活动中。
二、税收管理内容及对象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制度管理;二是核算管理;三是征收管理。
1.制度管理。
这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的管理。税收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制度。制度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管理体制,它的实质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问题。
2.核算管理。
这是指税收的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属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各类核算制度的管理,将税收分配的全过程纳入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一整套严密的系统管理体系。
(1)所谓计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收计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税收计划的编制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提供的各种经济发展指标为基础,以经济税源调查资料为依据来整理、编制。税收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编制、逐级上报、层层汇编的程序。最后汇总的中央级税收计划和各级地方税收计划作为各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所谓会计管理,又称纳税会计,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计划执行过程和征收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系统、连续的会计核算。纳税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依据会计核算程序,正确、及时地对税款的征收、减免、欠缴、提退、入库等税收资金运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会计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反馈税收有关信息,保证税收管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3)所谓统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统计制度,将税收、税源和税政等方面的数据汇总,编制统一的报表的过程。税收统计用数字语言反映税收成果、税源变化、税政状况,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征收管理。
这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征税活动的管理。征收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中心内容,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关键所在。
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税务管理;(2)税款征纳;(3)发票管理;(4)税务稽查;(5)法律责任;(6)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7)税务代理;(8)纳税人权利等。
税收管理的三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的体系。制度管理是核算管理和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核算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工具;征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完成税收任务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