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服务娱乐企业的土地使用税
6.1.1 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要素与计算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地在北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应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减免税规定
1.对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2.对占地20亩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七、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国土资源部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法。
某大型娱乐场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经税务局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5元,则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5=50000(元)
6.1.2 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
按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1.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按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5月18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款18000元(300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5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9000元(300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还可以采取预提或分期摊销的办法来进行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提和缴纳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即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并设置“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具体核算如下。
(1)企业采用预提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按月预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定期上交税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某企业经计算,每月应预提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元,每半年缴纳一次。其会计分录为:
①按月预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应付款。
②定期上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③结转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采用分期摊销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计算出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
某企业按季度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计算,该企业第一季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9000元,已于季度初用银行存款缴纳。其会计处理为:
①计算出第一季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实际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③按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应收款。
某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40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在地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40000×4=160000(元)
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缴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1.3 土地使用税节税处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对于经营者来说,土地使用税虽然不与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相挂钩,但作为一种费用必然是经营纯收益的一个减项。综观现行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在经营范围或投资对象上考虑节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经营用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3.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高校后勤实体。
二、从经营用地的所属区域上考虑节税
经营者占有并实际使用的土地,其所在区域直接关系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大小。因此经营者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下列几方面进行选择:
1.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
2.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
3.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同样有差别。
4.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之内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做出选择。如广州市的市区土地就划分了十个级别,最高一级与最低一级相差6.5元/?。
三、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考虑节税
1.发生涉及购置房屋的业务时考虑节税。涉及房屋购置业务时,土地使用税规定了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因此,对于购置方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
2.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应该纳税。
3.选择经过改造才可以使用的土地。政策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从纳税地点上考虑节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为“原则上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但对于跨省份或虽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上,也是有文章可作的。这里的节税途径的实质就是尽可能选择税额标准最低的地方纳税。这对于目前不断扩大规模的集团性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五、各种服务业的税收优惠点
1.现代物流业。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旅游业。
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3.医疗卫生服务业。
(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