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所以不服的人提起的还是民事诉讼,他只能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而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认为确实有错误,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仲裁委员会对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将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宣布原裁决书无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