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申诉人应当预交受理费,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根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当事人双方预付处理费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承担的费用。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分担的数额;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