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被拖欠工资等这类纠纷后,劳动者应当尽快去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这样做有很多好处:
(1)有利于劳动者尽快地拿回工资。
(2)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对于劳动者也可以更方便地取得证据。
要是等到事情发生很久了才去解决,就会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劳动者也不好收集证据,有关部门也无法公正处理,也可能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影响一方甚至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纠纷解决的时间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制规定,这就是时效。法律上所说的时效,是指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劳动者在限定的时间内才能申请国家机关帮助,如起诉或仲裁而规定的时限。要是过了时效,即使有证据、有道理,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不会受理案件了。
那么,这个时效是多长呢?《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天。这里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60天。《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不能是自己口头说的,要写下来)仲裁申请。
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判断60日的起点。这个日子该怎么判断呢?法律又规定了,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说,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了,老板不给自己工钱了,什么时候自己知道的呢?自己有什么证据来让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相信自己的话呢?法律规定了工资应当是按月支付,一个月干完了就该给这个月的工资,如果这个月完了却没给工资,下个月还没给,劳动者就该当心了,老板还是推脱不给的话,这就表明工资被拖欠了,就应当去申请仲裁。
要是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干活儿怎么判断呢?我们知道,建筑工地一般是工程完工了之后才给钱,或者是到年底了才给结算,劳动者当然没法子让老板每个月都给工资。那么,这种情况下,工程完工后或者到年底时,劳动者就该小心了,别让老板一直拖了好几个月甚至几年没给工资,那你就没法申请仲裁了。要是老板拖了一个月没给,两个月没给,劳动者就要赶紧去申请仲裁,千万别再拖下去了。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判断的标准就比较明显。比如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某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该职工根本就不知道被解除之事是单位哪天决定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因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就视为劳动者知道了权利受到侵害,双方的劳动争议开始发生。
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撤诉了,或者因为种种原因(比如没交仲裁费)仲裁委员会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劳动者是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就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劳动者还是以上次撤诉的理由重新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再次立案审理。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将无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