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企业财产的归属问题上,《乡镇企业法》坚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严格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根据该法规定,乡镇企业所有权及其行使大体有以下七种形式:
(1)乡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2)村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3)部分农民合作举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民所有,由合作成员共同行使(推举负责人)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4)农民个人举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民个人所有,并由业主行使。
(5)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该企业的股东所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或依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6)联办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联办的各投资者所有,依据有关法律或有关规定行使。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其行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