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税收减免的情形主要有:
(1)法定减免,即在税收法规中列举减税、免税的条款。这些减免税的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2)特案减免,即在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①在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②某些不能或者不宜在各税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的而需采用专案规定形式的减免税。
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
(3)临时减免,即为照顾纳税人发展生产以及其他困难,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①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一般是三年左右的时间)经营确有困难的。
②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前述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④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