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供方不交货和少交货、提前或逾期交货两种情况分别承担责任。如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齐,补交部分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如违约自销不履行合同时,应偿付需方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财政。
需方按供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前往提货而落空时,供方除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外,并承担需方因提货落空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由于供方在交售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产品如有污染和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由于包装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需方的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因供方交货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管,供方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保管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4)供方接到需方对产品验收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日内负责作出处理,供方未按时处理,应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