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乡镇企业有权拒绝填报。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乡镇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乡镇企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
(3)乡镇企业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
(4)乡镇企业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5)如果违反了国家统计制度,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