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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制教育篇(2)

历史上,我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散布烟毒之害。新中国成立后,在短期内禁绝了烟毒。但是近几年来,国际上贩毒活动猖獗,使我国原来已经消灭的贩毒、吸毒现象又开始出现。毒品蔓延,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毒化社会风气,诱发一系列其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我们知道,法律具有多种功能,而在这些法律功能中,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是对付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涉及毒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必须规定为犯罪,应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制裁、打击和预防。

我国一贯重视禁毒工作,除了采取其他禁毒措施外,还充分应用法律武器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国家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来控制毒品蔓延。现在国家也在进一步完善法律,以便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在堵住毒品来源、防止毒品扩散、严禁吸食毒品等几个关键环节上全方位地展开禁毒斗争。

(八)毒品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我国的刑罚是对任何犯罪都适用的。因此一个人,如果其行为构成了犯罪,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其他犯罪,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也就是说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犯罪的,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的有关刑事法律,除规定了对毒品犯罪判处以上刑罚外,还规定: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做其他处理。

1993年2月,高中毕业不久的王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某某市购买了1000克海洛因,准备带到贵州去卖。当他携带毒品到某县城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后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死刑,并没收其携带的毒品和用作运输工具的摩托车。

(九)毒品违法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对尚未构成毒品犯罪,而属于毒品违法的有关人员,有关的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或处理措施:

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拘留。一般根据不同情况作出1天到15天的拘留处罚。

罚款:对有的毒品违法行为,除拘留外还要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戒毒: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处以拘留、罚款外还要进行强制戒除、治疗和教育。

劳动教养:对于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此外,还要收缴或没收与毒品违法有关的物品。

(十)毒品刑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犯贩卖毒品罪以外的毒品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毒品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毒品犯罪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看实例:杨某,系在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3年4到5月间,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其社会上的一个朋友出卖海洛因20克。当时,杨某15岁。后其卖海洛因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明,被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十一)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有几种处理方式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很高、犯罪性质也日趋严重,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国家法律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面已有不少规定。综合所有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1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可以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执行。

对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不满14周岁,或者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交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

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家庭、社会管不了,而又不够逮捕判刑的少数青少年,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凡不满16周岁的,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

对于吸毒,或注射毒品的,送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

总之,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我们既不能用较严厉的制裁一罚了之,也不能对青少年犯罪、违法的危害性视而不见,对他们放任自流。青少年阶段毕竟是一个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时期。我们必须尽可能地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改造的环境和氛围,鼓励他们悔过自新,正确地对待人生和世界。教育他们走自强、爱国、遵纪守法的道路。这是法律规定对违法青少年和犯罪青少年采取种种特殊措施的根本出发点。

实例:年仅15岁的梅某,从贵州的家中来到云南某市,以扒窃为生。1990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带领4名中学生(均未满14周岁)来到某大学校园的围墙边玩耍。晚11时,一名大学生顺着围墙准备回学校。梅某带领其他几名学生向该大学生要烟抽,该大学生不给,于是梅某带领几名学生一拥而上,用石头、水果刀、木棒等,当场将大学生打死后逃走。破案后,梅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送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其他几名同案犯,因不满14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分别被送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收养。

其中一名因吸毒,先被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再送少年犯管教所接受教养。

(十二)法律规定公民在禁毒斗争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严禁毒品犯罪,公安、海关等部门必须加强缉毒工作,同时也要依靠广大群众。法律规定,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当予以鼓励。法律也明文规定,对于公民中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法律规定,有毒品犯罪行为的人,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我国颁布过哪些禁毒的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禁绝毒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布了很多关于禁毒的规章和法律。主要有: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1950年9月内务部发出《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

1952年4月《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

1952年3月铁道部党组《关于运毒走私情况及处理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1952年5月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1952年12月政务院《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工作指示》

1963年2月《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毒剧药品管理的报告》

1963年5月《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

1973年1月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

1978年9月国务院《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1年8月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

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随着国家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在有关的法律中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规定有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关法律有:

1979年7月制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9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为配合打击毒品犯罪,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

(十四)什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虽然我国一贯重视禁毒工作,在刑法和有关法律中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随着毒品危害的加大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过去的法律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1989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严厉惩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我国禁毒的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参照国际公约,吸收了国外有关禁毒立法中的合理因素,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改,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处罚标准,是新中国第一部详细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事法律,为司法实践坚决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该决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种类全面;二是强调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上的制裁;三是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毒品犯罪从重惩治的精神;四是强调了对有关毒品犯罪累犯再犯的从重处罚;五是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总之,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做了修改。《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了新刑法,但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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