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百熙之所以拒绝在此时讨论版权问题,是因为20世纪初中国的翻译事业和出版事业刚刚从戊戌政变的摧残中恢复过来。国人在经历了戊戌政变和庚子事变后,痛切感受到封建蒙昧主义的落后,迅速在全国掀起一个追求西学的热潮。当时大批从海外归国的留学生和较为精通西方文字语言的知识分子,投身到翻译活动中,成为译介西学、传播西方文化的主力。当时中国出版界中翻译、介绍西学的书籍无论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的多。"译籍以千万记,译局以百十记",新版图书中90%以上均为译书。这种状况表明,中国的翻译事业已彻底结束了19世纪由外国人代译西学书籍的襁褓时代,开始了华人依据自己的需要自译西书、并与外国人代译西书并重的时期。当时中国由英文和日文翻译过来的书籍非常多,如果接受美、日两国提出的不准华人自由翻译其出版物的要求,无疑将使中国新兴的翻译事业因难以支付外国原著巨额稿费而一蹶不振,这对当时中国的文化事业是非常不利的。
美、日两国提出版权要求的依据是1886年9月在瑞士伯尔尼正式签署、1896年5月又在巴黎补充完备的国际版权公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当时乃至现在,它都是一个最有权威的国际版权公约。20世纪初国人对这一公约还是知道的,如在商约谈判未开议前,上海的《外交报》就全文译载了这个公约,称为《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条约》、《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续增条款》及《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改正条约》。条约中规定的保护作品复制权一项也已在中国实行了数年,中国的有识之士对此也是持支持和肯定态度的。因为保护外国人的中文书籍版权,有助于加快西学在中国的传播。但是要全面履行伯尔尼条约,特别是其中的保护外国作品的翻译权,却不利于中国的文化翻译事业。因为当时中国出版一部译著,上等译员难觅,印刷机器落后,印刷数量有限,故费用十分高昂,若再依据条约向该书的原作者支付翻译酬金,无异于雪上加霜,中国的翻译出版事业将更加艰难,学习西学的步伐也将受阻。
张百熙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才接连致电主持商约谈判事宜的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和谈判代表吕海寰、盛宣怀,反复切陈利害。张百熙指出:中国一旦同意支付洋文版权,其他各国都会以"利益均沾"为借口援引此例,这将使中国翻译西方书籍陷于万难的境地。"中国振兴教育,研究学问,势必广译东西书籍,方足以开民智……无端一线生机,又被遏绝,何异劝人培养而先绝资粮。"张百熙又致函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请其代向日本首相和外务大臣疏通,撤回日方建议。
当时中国的社会舆论也纷纷支持张百熙的意见,如《外交报》发表社论说:伯尔尼公约适用于发达国家而不适用于正在谋求发展的国家;其中第五、六、七条,只适用于民智发达的国家。"民智既进,一切可以自为,能禁我之翻译,不能禁我之著述。即不自著述,而我国之民,知彼国文字语言者多,购其书而读之,亦可收交换智识之效也。而民智未进之时,则断断不能。"当时中国民智未进,因此加入公约无异自缚手脚。蔡元培也撰文指出:此时中国若执行伯尔尼公约的全部条款,表面上是与西方各国同步,实际则是"袭开通之行迹,挟锁港之精神",无异于自我封闭。
在张百熙和社会舆论的督促下,吕海寰、盛宣怀与美、日代表辩论多次,终于没有同意其要求,最后双方议定,"东西书皆可听我翻译,唯彼人专为我国特著之书,先已自译及自售者,不得翻印"。并在1903年正式签署的中美、中日《议定通商行船条约》中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当时中国拒绝美、日两国保护其国民著作翻译权的要求,可看作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保护本国新兴的出版翻译事业的必要举措,是根据当时中国国情所采取的适合时宜的必要手段。
年的版权交涉引起国人对此问题的广泛关注。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的创办人廉泉和著名翻译家严复就先后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就版权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要求清政府过问和保护著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国人专论版权问题的最早上书,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促成了以后中国版权法的制定。不过此时及以后的版权问题,主要是以围绕保护国内出版商、译著者和外国人翻译出版的中文著作为中心而展开的,很少涉及外国作品的翻译权问题,也就是说基本是在1903年签定的中美、中日《议定通商行船条约》所规定的版权问题框架内进行的。
廉泉的上书主要是由于文明书局出版物一再被盗版而被迫提出的。文明书局1902年7月创办于上海。以编译教科书和出版学术著作为主,所出书籍均为当时社会所急需,如《蒙学读本》、《理财学纲要》、《初等植物学教科书》、《国民体育学》、《实用教育学》、《教育新论》、《教育新史》等等,都是经清政府审定的各地新式学堂应采用的课本,而正在印刷中的《蒙学科学全书》二十四种、从日本大学教科书翻译过来的《理财学》、《西史通释》等又多是被各高等大学所采用的书籍。当时清廷正酝酿、进行学制改革,旧的四书五经和洋务运动时期翻译的西学书籍已不再适用普遍兴起的新式学校的教学需要,各类学堂、各种学科的教学用书都十分缺乏。作为声誉颇著、各类教科书主要出版者的文明书局,其出版物被盗版、翻印的现象十分严重。盗版商获利丰厚,而文明书局则损失惨重,为此廉泉上书张百熙,认为"出版专卖之权,五洲之公例,各国莫不兢兢奉守,严立法条,所以奖成劳,防冒滥"。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文化学术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良性竞争,"此东西各国学术之所以日兴,学权之所以有统也"。因而建议嗣后凡文明书局所出各书,由管学大臣明定版权,许以专利,并咨行各地的大小学堂、官私局所,一概不得私自翻印或截取割裂。过去清政府主要是给官办各书局或外商许以专利,而文明书局是第一家民间出版社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出版专利的机构。
张百熙在批阅了这一上书后表示:廉泉之言"洵为确论","嗣后文明书局所出各书,无论编辑评述,准其随时送候审定,由本大学堂加盖审定图章,分别咨行,严禁翻印,以为苦心编译者劝"。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给予一家民间出版社以出版专利权。
就在廉泉上书后不久,严复也上书张百熙,以一个翻译家和学者的身份从理论卜阐明了中国制定版权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一个翻译家,严复的译著以信、达、雅著称于世,在社会享有广泛声誉,因而他的译书被盗印者亦多,故他对版权问题感触颇深。在上书中严复指出:从表面上看,一书之出,人人得以刻售,似乎对普及教育既有利又方便,但实际作用却是相反。这是因为,著述译纂之事最难,甚至要竭二三十年的精力和思索才能成书。"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如果盗印风行,则是对著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著者的一种剥夺。"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希且绝之害于教育,不待智者而可知矣。又况居今日之时而求开中国之民智,则外国之典册高文所待翻译以输人者何限,非藉区区版权为之磨砺,尚庶几怀铅握椠争自濯磨,风气得趋以日上。"最后严复指出,中国今日只要重视版权问题,政府以实力实行,就会在社会上形成人争自立的良好风潮。以中国人之聪明才力,十年之后中国学界必有可观;反之若版权尽毁,或政府不实力实行,西方文化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今日国之强弱贫富,纯视其民之文野愚智为转移,则甚矣版权废兴非细故也。"严复的这篇上书,不仅大胆批评了清政府对版权问题认识模糊和督责不严的过错,而且还阐释了实行版权保护对繁荣学术和出版事业的益处,可视为20世纪初中国出版事业高潮初起时译著者向官方要求版权保护的宣言书。
文明书局上书后,管学大臣张百熙虽明令保护该出版社所出书的版权,但并不能做到令行禁止。1904年初,北洋官报局便利用自身为官书局、后有北洋大臣作靠山的地位和霸气,翻印了文明书局的《中国历史》等4种书籍。文明书局提起申诉,北洋官报局却反说文明书局出版《浏阳二杰文集》、《李鸿章》、《法国革命史》、《自由原理》等禁书,甚至要求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撤销对文明书局的版权保护。通过这件事文明书局认识到仅有官方保护版权的命令是不够的,因为官府可以随时撤销以前的承诺,唯有国家颁布版权法,才能长久地保护出版者和撰著者的利益。为此,他们呈请具有制定专利法权力的商部,要求"念私家纂评之勤劳,援东西各国之公例,将版权法律奏准通行"。商部经过认真考虑,同意办理。由此,中国开始进入一个制定版权法规的新阶段。
其实早在1904年1月,商部就已组织人力开始翻译外国版权法令,为制定版权法作准备,在接到文明书局廉泉的上书后更加快了版权法的制定速度。至1905年5月初稿拟就,送学务处审核。但不久清政府成立了学部,专管教育和文化事业,版权法的制定工作也移交给学部进行。学部认为该法律初稿十分粗糙,"尚需大加磋议",遂派员进行修订。1907年民政部成立,版权法的制定又移交给了民政部,几经转手之后,直至1910年底才最后汀讧颁布。
在官方制定版权法的这几年中,中国出版界已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专门协会以保护自己的利益。1904年底,北京出版界经商部批准成立了书业商会,第二年制定了有关章程;于此前后,上海也成立了书业商会。另外一些出版社在出版新书时还特意声明版权,不准别家翻印。1905年10月文明书局查得盗版的《蒙学中国历史》3000余部后,公开在上海销毁,并在《时报》上刊登广告,布告天下,以儆效尤。这些自我保护版权的活动对当时猖獗的盗版之风有一定的限制,也是对清政府延宕版权问题的一种谴责和督促。
年秋,拖延日久的版权法终于由民政部修订完毕,10月送交资政院议决,通过后由宣统皇帝批准颁布,定名为《著作权律》。至此中国自己的版权法规终于出台。《著作权律》共5章55条,它规定了著作权的含义、包括范围、享受权利年限、呈请专利的义务和方式、禁止假冒专利和侵损他人权益的具体规定及惩罚方式、应注意的各项事宜等等。
《著作权律》的颁布使译著者和出版社提出多年的保护版权的要求终于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使其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由于这部法律基本上是参照外国的现行法律而制订的,又经过多年修订,故比较完善。其特点表现为:
概念明确。如第1条开宗明义解释了何为著作权及其适用范围:"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日著作权。"著作物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第31条又规定了著作权的不适用范围,以避免混淆。第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有效年限为著作者终身拥有和死后延续30年。
界限清楚。如第25条,申明搜集他人著作编成文集为正当手段,不属于剽窃,著作权归编辑者所有;在第39条中还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著述的有效范围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规定周密。如第28条规定,翻译外国著作,著作权归译者所有,但不得禁止他人翻译该外文著作,以鼓励多种译本问世,互相竞争,避免垄断;第29条规定,根据他人著作阐发新说者为合法,以避免原作者之无理纠缠,鼓励发明新理论;第40条在规定对出版假冒著作进行惩罚的同时,还规定销售假冒著作者也将科以同罪,以期标本兼治,彻底堵塞假冒作品的流传渠道。
清政府为了配合《著作权律》的实施,还在民政部成立了注册局,负责相关事宜;上海等地的民间组织和书业商会也积极响应,刊布公启,布告同行,提醒申报版权及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1911年秋天,国内还出版了一部专门解释《著作权律》的书籍——《著作权律释义》。
《著作权律》是中国第一部版权法。它奠定了中国版权法的基础,适应了中国文化出版事业的需要。由于它本身较为完密,故也为以后中华民国的版权法规提供了基本的借鉴。1915年中华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共45条,与晚清的《著作权律》相比,仅对少量条文略加增删合并,未做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