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生活中,就有那么一些人,借了他人的钱不还,长期借用别人的东西也一直心安理得……如果这种事发生在平常百姓身上,那是诚信的缺失;如果一些领导干部也乐此不疲的话,这就不仅仅是个诚信问题了。
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一则报道: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在近期内以填写《申报表》这种自查自纠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若不如实申报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据2007年8月17日《宁夏日报》报道)。
可以肯定的是,由自治区四部门联合提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产生的不当行为进行清理纠正,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的,或者更为严重的腐败问题的发生。而一旦查出此类问题,有关部门也因此有了一个可以处罚的制度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自治区四部门的决心和做法的确值得称赞。
其实,某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名义上是“借用”,个中关系却复杂得很。特殊情况下,领导干部因为某些紧急情况,偶尔借用一下,并且能及时归还,尚属情有可原。但是,很多时候,一些人的所谓“借用”,已经变了味:往往是有隶属关系的下属企业、单位或民营企业乃至有利害关系的个人的“借用”,而且是长期“借用”。说是“借”,还不还就是另一码事了。
这样的“借”,表面看来是双方自愿;实际上,却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试想,作为“被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干部张口“借用”住房或者汽车,谁敢不从?即便有“他人”想领导干部所想、急领导干部所急,主动把房子、汽车“借给”干部们使用,还不是因为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因此,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实际上是在以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额外的不正当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不是以权谋私,又是什么?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其结果不难想象——“借”了别人东西的领导,基于“手短”或者报恩,难免在权力范围之内给予他人通融和关照。而这样的“借”,恐怕已经不单单处于“你借我还”的层次,而成了不折不扣的权钱交易,成了彻头彻尾的腐败了!
因此,对这样的行为,就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形式的腐败问题一样,严厉查处惩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当然,制度、措施出台之后,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落实,不让更多的腐败因“借”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