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
电子商务法是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商事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兴起的一个法律领域,是电子商务活动实践的产物。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是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及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知识要点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电子商务税收。
能力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2.了解电子商务法涉及的范围;
3.了解电子商务税收的种类;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5.掌握电子商务法的特殊性;
6.掌握电子合同的特征;
7.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8.掌握司法对域名保护的做法。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各参与方之间出现了许多纠纷和问题,同时也出现了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犯罪行为,这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规范,否则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立法,主要是为了调整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鉴于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占据重要地位。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与之相关的税收方式和税法也要进行必要的改变,所以相关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
8.1电子商务法的特殊性
8.1.1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关系,电子商务法是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商事领域广泛而综合的应用而兴起的一个法律领域。作为一种商事规范体系,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实践的产物。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我国现在正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项立法,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除了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电子商务规范化的需要,我国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必将出台,并且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等。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与地区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更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在电子商务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案例。总之,电子商务法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护等。电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它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
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既有强制性的,又有任意性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它给予交易主体以充分的选择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规范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违反这种规定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违反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是电子商务法融私法和公法于一体的表现。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它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所以,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各国在制定其电子商务法时应该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这样制定出来的电子商务法有利于统一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典的制定。
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将取代原有的贸易形式,并主导整个贸易形式的发展。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网上支付问题、电子保险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贸易活动在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过程都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对于新生事物,是改变原有的法律观念去适应它,还是建立新的法律观念去规范它,法学的发展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选择,否则就不会有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再次向人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原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对它都不适用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实属必要,而且也是历史的必然。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应该是在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绝非任何一个现有的法律部门可以容纳得下,判断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要使电子商务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就要考察电子商务法是否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的3个环节——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特有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的共性就在于它们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活动,其他法律部门均不以电子商务各个环节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电子商务法则是以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8.1.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国际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进程,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任何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共同的法律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不应以一国或几国的法律来规范它,应该建立一种全球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使全世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受到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能使电子商务真正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活动,有利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所以,电子商务法最终要以适应全世界的要求为特征,自然地国际性就成为了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但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的电子商务法出现之前,各国制定其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法律也很有必要,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将来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技术性
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需要通过Internet来进行,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必然要适应这种特点。所以,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以技术性为其主要特点之一。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使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产物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上来。例如,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3.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也使得它具有极大的脆弱性。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极强的依赖性,电子商务法以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己任,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进行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切实保证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所以,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4.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性条款和功能等同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开放性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5.协作性
电子商务交易的协作性,来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例如,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在线支付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服务、需要第三方物流的配送活动等,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6.程序性
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规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实体法内容加入,电子商务法应该朝着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8.1.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3个方面内容。其一是指非法律的一般规范,从这种一般规范可以导出法律规范;其二是作为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的一般条款;其三即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例如,电子商务的交易自由原则,就被作为解释其他各种条文的基准。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明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这完全体现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利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
2.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了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各种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而要达到交易和参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必须允许使用现行技术来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类的问题,还必须能够采用新技术。
2)媒介中立
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媒体上的具体表现,媒介中立着重信息依赖的载体,如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电视、广播、Internet等。电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体,允许各种媒介相互融合,互相促进,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3)实施中立
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
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信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
总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电子商务活动新的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所以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安全性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文效力承认,到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再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而建立起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着安全的原则和理念。
8.2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