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南市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三级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使得民间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广,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1.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就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指导意见》里提出的“一放三改”的思路,即放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和融资环境等。以此,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该法第7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它首次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明确了中小企业等公有经济的市场准入原则。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贪污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改上,从宪法上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非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因文件内容共36条,这份文件通常被简称为“非公36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针对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受到过多限制的现象,“非公经济36条”明确要求,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针对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的情形,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力图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限制。“非公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中国各地、各级政府持续加大打破非公经济发展障碍的力度,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高增长的重要动力。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据国家发改委透露,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10多个部门和单位出台了22个配套文件;31个省区市制定《若干意见》实施意见21件,累计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性文件200多件。2007年3月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两种所得税合二为一,取消了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减轻了内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最近的相关政策则是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也是36条,而且被认为延续和细化了2005年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所以多被称为“新36条”,亦称“民间投资36条”。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新36条作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鼓励民间投资的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其在整体、宏观层面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予以明确界定,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从外围为民间投资划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微观层面细化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工程的种类、范围,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种隐形障碍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发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保障。
2.山东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随着国家鼓励民间投资政策的相继出台与落实,山东省政府提出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八大关键领域投资。这次的资本金比例结构性下调和大力度减轻民间资本投资负担,将重新刺激银行信贷规模,汇聚新的投资高潮,其对经济企稳回暖的效应犹如“新一轮经济刺激方案”。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通过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金融部门、经贸部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财政的税务部门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加强扩大民间投资工作的推进力度。2009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3.济南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早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把“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份和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后,济南市委、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济南市人大通过了《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贯彻实施济南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工程、抓大扶优、清障护航”三大工程,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试行意见》,济南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先后发出了《关于制止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通知》《关于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意见》、《关于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工作联系点的意见》并建立了《收费登记薄》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政策扶持和从解决“三乱”问题入手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济南市政府为了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和措施,制定了许多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并且逐步扩大了民间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特别是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2002年的《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2003年的《济南市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在市场准入、审批登记、载体建设、融资渠道、财税政策、技术进步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和扶持措施;2007年济南市工商局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包括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放宽经营范围,放宽连锁企业前置审批,支持一人公司和农民兴办合作社企业等;2008年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09年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除了优化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之外,还提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的见意;不久前,济南市体改委会同国资、工商、劳动、房管、土地、地税、商业银行等部门还出台了《鼓励、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试行意见》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政策方面制订了18条措施。
三、济南市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策
近年来,从国家到山东省以及济南市尽管已出台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办法,尤其是出台了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领域的若干规定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根本改变济南市民营经济投资不振的局面。通过分析这些文件,我们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些文件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等相关可操作性配套措施和细则来保证落地,很多垄断行业名义上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实际上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障碍重重。比如,就“民间36条”而言,第一,提出的鼓励民间投资的四项举措并无多少新意。四项措施从主要的精神来看并未超出2005年旧36条范畴。“民间投资36条”无论是基本精神、内容,还是基本要求,和五年前颁布的“非公36条”并无多大的分野。
第二,一些所谓的对民间开放的投资领域,其实是一些国有资本根本不愿进入的领域,或者是赢利微薄的领域,或者是急需资金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投资36条”极有可能沦为仅仅应付民间呼声的一个软性政策而已,属于暴利的垄断领域,国有资本未必会让出地盘。第三,对非公经济的利好政策落实不平衡。尽管“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各部门、地方落实“36条”措施尚不平衡,总体来看,行业准入的进程比较缓慢。第二,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到除了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以外,其余都允许民间投资主体进入,允许外商进入的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第三,各级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办法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使民间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法律权威性质的产业投资政策指南。
因此,完善济南市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必须从现行政策和法规上存在的影响和制约民间投资的主要问题入手,尽早明确并细化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具体表现在全面的清理政府监管、财经、税收、金融支持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同时,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在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进金融服务、减轻税费负担、加强政策和信息指导等若干方面做出新的安排取得实质性突破。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的清理
中央各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民间投资者待遇的政策一般都是宏观性的、概括性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央文件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能够有效改善本地区民间投资者政策待遇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措施,这才能将中央政策落到实处。若地方政府只是将中央政策层层向下传达,而不以具体的措施与中央政策配套,那么,政策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各地新出台的法规文件多半也是综合性、纲领性的,而一些对非公经济的具体规定,则在旧文件旧规章中有更明确的说法,这些说法可能是与新政策相抵的,如果不及时清理,势必会影响到新政策的执行。
济南市应充分抓住当前国家扩大民间投资的有利政策机遇,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与非公经济相关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整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消除一切对非公经济的歧视性做法,依据平等原则,健全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措施,制定统一、透明、公平的投资准入制度,以增强有关中央和省级各项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从法律的角度规定民间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和民间投资的方式、比例等,着力减少对民间投资的行政干预,使民间投资有法可依;把促进民间投资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地方政府从战略高度上推动民间投资发展。以此,减少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限制,以期真正实现各类文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精神。废除企业“差别管制”,打破行政垄断,全面开放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彻底消除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杜绝“维尔京现象”的再度发生。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加快进入并迅速发展既符合济南市省会经济的发展。近期,广东省推出试行公司股权出资、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祢受理试点、放开对农资(化肥)经营单位的登记、放宽企业申请冠省名的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升圾为企业六大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应该济南市借鉴广东省的有关经验,尽快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依祛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坎,进一步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催生更多合格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