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门槛过高,一般都要经过各层、级的严格批复,乎续烦杂,准入资格标准非常高。造成现在医疗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的根本因素是现存的体制问题,是民间投资布局与市场准入的体制格局不相协调,缺乏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投资环境”。因此,必须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建立公开的准入标准,对符合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民间资本投入采用扶持制度,真正形成多元竞争的市场格局。
三、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现状
准入制度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以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领域市场直接控制或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专门的市场准入制度,而是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不同层次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或产业指导等文件中。如:《行政许可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等,具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其权限内制定和颁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命令、指示、通知、意见和政策性文件等。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我国鼓励民间投资的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政策的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竟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从宪法层面确立了对非公立医院的态度是“鼓励和支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显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既然民间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关键环节是市场的准入,针对目前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以下几个方面是放宽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的有效措施:
一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民间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民间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四、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
对策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尽管已出台一系列促进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办法。但是,这些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这些文件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等相关可操作性配套措施和细则来保证落地。第二,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到允许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第三,各级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办法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使得民间资本的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法律权威性质的投资政策指南。因此,完善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必须从现行政策和法规上存在的影响和制约民间投资的主要问题入手,尽早明确并细化促进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
1.完善准入机制中的审批制度。
第一,严进宽发展。国家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同时,应尽快改革现有的审批制度,设定合理的准入资格并配套快捷高效的手续程序。审批制度、准入资格、手续设定等改革中,政府应采取开放的态度不仅从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角度出发还要广泛采纳涉足过医疗卫生领域的民间资本的建议,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现有难题,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体系。在准入上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实行“严进宽发展“对进入卫生领域的资金形式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严格准入.确保资金和技术力量较为雄厚、且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的优质资本进入并顺利运营。
第二,合理界定服务职责。政府应尽快实现由“办卫生”到“管卫生”的角色转换,强化对医疗市场的监管。监管过程要公开透明保证公正和公平,还要确保政府监管的限度,合理界定监管内容。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并发挥群众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各种形式的民营医院都必须规范化成长。主管部门必须痛下决心.对有社会责任感、操作规范的医院给予政策上的鼓励而对违规操作的医院要有明确的、严格的退出机制向全社会公布并剥夺其在某地区继续行医的资格。
第三,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需要从各个环节、各个层而进行职责划分和明确。只有明确的责任才能追究监管者失职之过。目前,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监管漏洞和权力寻租等乱象,需要尽快界定非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根据民间资本按照经营目的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和分类管理,建立依法监管的有效机制。
第四,按照各国通行的管理办法,对卫生医疗服务的机构、设备、人员设立准入制度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必须将有关的规划、制度、规定、政策公诸于众,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可顶期性,并且对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防止市场的规制手段成为某些部门和个人的寻租手段。
2.完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分配的制度
一方面,医保制度开放均等机会。有关医保政策方面,政府应尽快出台明晰具体的关于医保向非公立医院开放和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的政策和法规,扩大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在开放程度的界定上要统一标准使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机会均等。只要符合医保标准、能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市场竞争、降低医疗卫生成本的医院就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医保定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但医院取得医保资格后,政府必须对医院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并推出具有激励竞争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另一方面,组织人事政策同等待遇。组织人事政策方面应建立医疗卫生人才统一标准人事制度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的员工一视同仁,享有同样的政策待遇。卫生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会组织等)应将非公立医院人才培养纳入卫生行业医务人员培养制度的管理网络中,使其得到同等的培训机会。卫生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时也应允许有条件的非公医疗机构参与科研项目的申请。使医务人员在学术发展上有与公立医院同样的机会。
3.建立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制度
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产权调整必然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医院经营者和医院职工责权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医院管理体制的根本变革。公立医院引资改制的主要障碍除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之外。最主要的障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制度环境。尽管政府已经确定建立投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的目标,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尚需时日。
因此,政府在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和公立医院改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完善。特别是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的路径选择上。需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应该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担能力和人民基本医疗需求,科学确定保留多大规模的公立医院。
有多少现有的公立医院可以转制,要制定完整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对现有的公立医院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特点分而治之。一些长期难以生存的中小型医院、企业医院,国有资本要让位于民间资本。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对现有国有医院产权改制,形成社会办医、多元投资的局面。
4.简化和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制度
外资办医的引入和推广将有效弥补我国目前医疗行业资金短缺、医疗水平亟待提高等不足,同时,对公立医院的改革,如新理念和新型管理方式的引进也可以起到借鉴作用。目前,境外资本在我国多是以合资的形式出现的,并且,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另外,随着国家对外资办医的鼓励性政策推出,其参股比例有望逐渐扩大。但为保证医疗质量的统一,外资办医需要经国家严格的审批手续。同时,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5.建立和完善公平的税收体制
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着规范、引导、刺激、抑制和辐射的作用。因此,需要改革和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逐步转换税收政策目标及调节途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不利于非公立医院的税收负担政策,改革不适应非公立医院发展的税种制度政策,规范有利于促进非公立医院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有利于促进非公立医院的税收服务政策。建议完善各种税收保障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尽快建立合理的税收机制,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切实减轻非公立医院的负担,为非公立医院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非公立医院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企业,他们毕竟还是医院,纳税的基础在于其具有营利性,但不是因为其是企业,即收税不是基于企业属性,而是基于其执业后有利润。所以,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和标准时要明确医疗机构的赢利性和非赢利性,以赢利性与否而不是公立与否来执行税收政策。对于追求赢利的医院公立与非公立都要承担税收责任;对于非赢利医院,无论公立与否,可以享受免税和一定的政府补贴。
济南市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报告为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破除了体制性的障碍。随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这是对党的十六大做出的“必须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近期,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7日公布的《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并具化有关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