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大取》)
在利中选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选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所未有的事中选取,这是利中选取大的。在已有的东西中舍弃,这是害中选取小的。
墨子在《大取》和《小取》两篇文章中论证了在利害关系中取舍的原则,墨子认为,应该在害中选择较小的,在利中选择较大的,这样才能得到最优的结果。
墨子主张,在所做的事体中,首先要衡量它的轻重,即“权”。所谓的权衡,就是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做一个理智的判断。墨子认为,在害中选取小的,并不是取害,这是取利。比如说砍断手指以保存手腕,就是在害中选取小的,相比较断腕来说,砍断手指就是利。因此说遇上强盗是害,但砍断手腕以免杀身之祸就是利。
遇到强盗的害,是别无选择的困境,但我们选择断腕以保全生命,就是自阿害中取其轻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求“利”,墨子把这种观点推广到他的学说中,认为如果杀一个人能够保全天下,那么即使对于这个人本身而言,是有害的,但对于整个天下而言,却是有利的,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做到舍己以利天下。
墨子的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思想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积极的知道意义。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因此,当面对两个坏的结果时,则取害处较小的那个;当面临两个好结果时,则取好处较大的那个;这就是人的权衡轻重、利害之后得出的最佳选择。
一个越国人为了捕鼠,特地从别处弄回一只擅于捕老鼠的猫,这只猫擅于捕鼠,也喜欢吃鸡,结果越国人家中的老鼠被捕光了,但鸡也所剩无几,他的儿子想把吃鸡的猫弄走,作父亲的却说:“祸害我们家中的是老鼠不是鸡,老鼠偷我们的食物、咬坏我们的衣物,挖穿我们的墙壁、损害我们的家具,不除掉它们我们必将挨饿受冻,所以必须除掉它们!没有鸡大不了不要吃罢了,离挨饿受冻还远着哩!”
这个越国人就时在猫吃老鼠也吃鸡的利和害中作出了理智的选择,猫吃老鼠是利、吃鸡是害,当利害不能协调时,那么就选择利最大的,这样才会使自己受到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自然界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曾经有一篇这样的报道:
在一个干旱而食物短缺的季节里,为了争夺狮子吃剩下的一头野牛的残骸,一群狼和一群鬣狗发生了冲突。尽管鬣狗死伤惨重,但由于它们在数量上占优势,因而很多狼也被鬣狗咬死了。最后,只剩下一只狼王与5只鬣狗对峙。
而且这只狼王在混战中被咬伤了一条后腿,这条拖拉在地上的后腿,是狼王无法摆脱的负担。面对步步紧逼的鬣狗,狼王突然回头一口咬断了自己的伤腿,然后向离自己最近的那只鬣狗猛扑过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咬断了它的喉咙。
其他4只鬣狗被狼王的举动吓呆了,都站在原地不敢向前。经过一阵对峙后,4只鬣狗终于拖着疲惫的身体一步一摇地离开了怒目而视的狼王,狼王得救了。
狼王在生命和后腿之间,选择了咬断腿而保全生命,也正因为它这种“壮士断腕”的悲壮,震撼了鬣狗,最终拯救了自己。在危险来临的时候,狼王的这种选择可谓是最优的方案了。我们的现实生活种也常常会遭遇类似的事情,在这个时候,我们能有这种“舍小取大”的冷静和理智吗?
利中取大,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因为人趋利的本性决定了人们在面对利益时常常会选择大的,甚至创造条件实现利益的做大化,然而要做到害中取小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它首先需要有勇气,就像狼王咬断自己的腿来保全生命一样,我们所选取的“小害”常常需要我们承受身体或者物质上的痛苦和损害,只有有勇气舍弃,才能够避免更大的伤害。生活种常有这样的例子,一个得病的人必须舍弃身体的某一部分才能保住生命,在这个时候,失去生命的“大害”并不是马上需要面对的,而且痛苦是隐在的,而舍弃身体的某一部分,则是马上就需要作出决断而且需要承受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痛苦,因此,做到“害中取小”首先需要决断的勇气。
做到“害中取小”还需要有睿智的判断,要能够对自己目前的处境作出清楚的判断,明确的知道怎样的选择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最差的结果出现,才能在害中取利。
囚徒困境的故事说得就是这样的道理:
两个人一起做坏事被发现并抓了起来,法官把他们分别关在两个独立房间里里进行审讯。在不能互通信息的情形下,他们被告知:如果他们都承认犯罪事实,每人都会被判刑3年;如果他们都不承认,每人都只会被判刑1年;如果一个抵赖而另一个坦白并且愿意出来作证,那么抵赖者将被判刑5年,而坦白者将得到释放的宽大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是选择互相合作够抵赖还是互相背叛指证对方?从一般推理来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保持沉默,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最好的结果——释放。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作出的选择。两个人都不是个傻子,他们都意识到自己不能相信自己的同伙不会站出来指证自己以获得最少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抵赖就会被判5年。当两个人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都认为坦白的选择是最优的选择,结果两个人都按照这种逻辑来选择,最终两个人都别判3年。
这就是两权相较取其轻,他们在经过权衡之后得出的最佳结论就是,如果抵赖的话背判5年的可能性比判以1年的可能性要大的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坦白被判3年谁最好的方案,因此都作出了这个选择。
由此可见,做到“害中取小”除了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之外,更需要对自己的处境作出周全的考虑,这样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最大的害。生活中的选择如此,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也常常面临着如何在利害关系中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企业在作出“害中取小,利中取大”时,还应该考虑到企业之间的协作和互相依存关系,考虑到趋利避害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只有考虑了综合方面的因素之后作出的决策,才是最优的抉择。
在商业竞争中,企业不可避免要和其他的企业打交道,也就不可避免会遇到类似的两难境地,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方得到的利益等于另一方所失去的利益,两者之间有赢有输,而且在输赢的量上基本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境下,解决利益冲突的传统方式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对抗,然而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因此,企业在遭遇到利益冲突时,应该寻求找到一种最佳的解决方案,以便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取得各方都可接受的结果。在这个时候需要企业之间有足够的了解与信任做基础,需要有诚意的行为和共赢的意识,如果一个企业太过于追求财富,尤其是在自己的“利”成为别人的“害”时,还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一旦自己的“害”成为他人的“利”时,别人就会采取相同的选择,追求“利”的最大,而这个企业就必须面对最大的“害”。
“趋利避害”是人们在面对生活需要作出选择时普遍存在的心理,因此,在我们“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时,需要有狼王断腿的勇气、有周全考虑的睿智、有长远利益的预测,做到了这些,就能够真正的做到“害中取小,利中取大”,才能在各种环境中作出最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