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未来办学模式构想
(第一节)“立体教育”模式
一、立体教育概念的界定
(一)什么是立体教育
立体教育认为教育应该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对学生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教育传统教育观念把学校教育视为教育的全部。有人曾做过计算,如果把小学生一年中减去睡眠、吃饭和必要的生活活动剩下的时间称为可用教育时间,看成“1”(约4000小时),其中他们在校时间近1400个小时,约占“1”的1/3;校内的课内学习时间近900小时,约占在校时间的2/3,因而1/3×2/3=2/9。也就是说,学校教育仅占学生全部可用教育时间的2/9,而7/9可用教育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度过的,因此只有变2/9的教育为2/9+7/9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立体教育,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完全的教育。
(二)“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统一
教师、家长、社会人士都是教育者,学生也是他自身的“教育者”,即不仅别人在塑造学生,而且学生也在塑造自己。传统教育理论把教育解释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施教”活动,即“受教育”,而忽略了“自我教育”。立体教育高度强调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学生自我教育是在学校、家庭、社会三大天地里进行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包含有丰富的学生自我教育的内容与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普遍真理。人的发展也是如此。“施教”要“受教育者”愿意接受,要把外部教育影响“内化”,才能变成受教育者的真正的精神财富。有句古话:“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是说学生胜过老师,受教者超越了施教者,具有了老师未传授的思想、知识和技能。这是因为“受教”只是教育的一个方面,一个人一边接受教育,一边进行自我教育,才能比前人有新的成就。
(三)教育都应该以全面发展为目标
人们习惯上的认识,送孩子上学校就是读书学文化,由学校负“教”的责任;家庭是养孩子的,负“养”的责任。人们误认为教育都是来自外部的,主要接受来自大人的教育。殊不知,任何来自外部的教育要经过“内化”才能起作用;任何知识都是来自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又服务社会生产与生活实践;全面发展教育客观地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和自我教育之中;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是现代社会对一个完善的社会人的要求。
(四)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
根据当前只注重学校教育的现状,要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要分配力量去关照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专职教育工作者去关心学生的7/9可用教育时间,应该说是不为过分的。我国解放初学校曾设过社教主任一职,如果现在恢复起来,负责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工作,参与社区教育管理,会取得教育上的高效益。
强调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并不意味着放松学校教育,相反,扩大学校教育职能是立体教育的基础。传统教育观念认为,学校对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无能为力的,家庭影响和社会影响是“不可控”的。立体教育认为,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社会条件下,教育面临着金钱诱惑和拜金主义的挑战,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变得更为艰巨、更为复杂了。我们主张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要竭尽全力地管好家庭教育,尽可能地管好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至少要加强正面教育因素,削弱来自家庭和社会上的对儿童和青少年教育的消极影响。有人认为,儿童是带着纯洁得如同一张白纸的心灵来上学的,我们可以在这张纸上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这样看教育是严重错误的。实际情况常常是:这张纸上已经写了许多东西,而且很牢固,以致不经过斗争就无法培养信念。况且就其本质而论,思想教育本来就含有斗争的成分,要求积极地克服那些不良的思想和信念。
立体教育要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高度重视自身的发展。首先十分强调学校本身的自我建设和自我完善。也就是说,学校领导者和全体教师首先要具有明确坚定的政治方向,具有全面贯彻我国教育方针的教育信念,并且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儿童,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改革。学校要为家长和社会做出示范,要求全体教职工身教言传,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以保证立体教育的充分实施。
二、立体教育的实施
要冲破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探索现代社会教育发展的新规律,拓宽教育时间和教育空间,变2/9的教育为2/9+7/9的立体教育,在现实生活的复杂条件下,远比原来猜想的困难得多,摆在面前的困难是来自许多方面的。
传统的教育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使人们难于接受“立体教育”思想。开始时有些教师认为:我们是教师,我们只要备好课,上好课,管好学生的校内活动就很不容易了。至于家长如何教育子女,学生受到社会上的什么影响,我们管不了那么多。有些家长认为:只要把孩子送进校门,他们就在受教育。对孩子的全部教育都是教师和学校的事情。至于社会各方面对青少年的影响,则基本上处于自发自流的状态。
作为实际教育工作者,我们的理论基础是比较薄弱的。我们朴素的设想,竟然涉及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文化学、未来学等这些广泛的科学领域,而对于新兴的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也不得不从头学起。读书对我们开阔视野,打开思路有很大的教益。然而我们又困惑地发现,我们提出的“立体教育”设想,在国内外的著作中,没有现成的理论阐述,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虽然国内外的实践中有一些类似的提法和做法,但是它们与我们的设想都只有部分的相符或相似。这样,既增加了理论构建的难度,更增加了具体实施的困难。
我们的大部分教师过去和现在都只是粗读学校教育学,而且只教一门学科。狭义的教育观使人们的思维仅仅局限在学校和学科这块方寸土地上。在他们看来,只有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影响学校教育,而学校教育反过来无力影响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有些人认为,我们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既不是家庭教育的专家,也不是社会教育的专家,不要做“份外事”,不要存过大的希望。
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和困难是“人为”的。实际情况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是很难想像得到的,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在实际工作中体验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强大惰性。我们这才更加深切地感到,要想倡导哪怕是带有一点新意的设想,也要经过或明或暗的、各种形式的交锋。这里面有不同意见的争论;有具体实施的困难;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匮乏;有设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要是一时缺乏条件来“理顺”,只能让改革尝试原地徘徊,以至放弃某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从第一天开始,改革就隐伏着倒退和半途夭折的危机。
(一)实践经验
回顾10多年的研究,我们最深切的体验有四条:一是学校主要领导要有自己教育信念;二是党、政领导的参与和支持;三是学者、专家的指导;四是社会的共识和参与。
学校主要领导人要有自己的坚定的教育信念和实施教育改革设想的顽强意志是很重要的。如果学校主要领导人提不出自己的教育思想,头脑里没有一幅教育改革的蓝图,不知道自己该在哪几条主线上开展工作,那么就会把自己变成应付日常杂事的事务主义者,就会使自己陷入纠缠不清的琐事堆中。
我们抱定的宗旨是:尽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的影响有许多不可控的因素,但是我们在主观上要有意识地、竭尽全力地把它们置于我们的控制之下,这里的关键是教育观的问题。如果遵循传统的、狭隘的教育观,那么本来有些可控的教育影响也会被认为是不可控的;反之,如果坚持按照“立体教育”的观点看问题,则本来以为不可控的教育影响也可以变为可控的因素。怎样分辨哪些意见是正确的,哪些意见是不正确的呢?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一切是非,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人的完美发展相统一的要求为判断标准。
教育科研工作同样需要党的坚强领导。一种新的实践是非常容易被指责为”越轨”的。构建新的教育理论,不是经典中有的,抨击它不规范、不科学是极易的事情,所以,每时每刻都存在“夭折”的危机。“改革允许失败,允许犯错误”,这是政治胸怀。“立体教育”课题研究就是因为得到市、区、党、政领导的支持,才得以坚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