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
一、基本理念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全称是自物权善意占有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是两个有很大差别的占有形态。尽管均属于同一性质的善意占有,却在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源、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事实、占有行为、占有态势、占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则性差别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1、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对于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适、合约的自由善意占有人,或许可以从无权占有过渡至有权占有,并且是所有权式有权占有,而不是他物权式有权占有。
但是,这种标的物与所有权来源有连带瘕疵的自物权式占有,不能定义为正规式、正常式自物权占有。一旦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权的安全着陆,被要求返还原物和取消所有权资格的可能性是会有的。
善意占有人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大条件情势下,当满足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时,主要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时,善意占有人无需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可以依法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从而使得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当向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请求财产或者权利的损害赔偿,善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取得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权,属于亚种所有权,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权。善意占有人是否能够与正规交易之受让人那样完全自由地行使所有权,那是不一定的,例外情形肯定是存在的。
倘若脏款脏物被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的效力分为两个层次来分别推定:
(1)第一层次的可过关推定。就民法、物权法意义上讲,一般是相对从宽处理的民事内部事务推定与处理方式。
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买受人权益考量,应当承认善意占有人的善意取得。有权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善意取得人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得由善意取得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逐个正确处理。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罪从无”、“疑错从无”的最后判定结果。
(2)第二层次的难过关推定。就公法、治安处理法或者刑法上讲,一般是相对从严处理的公事介入推定与处理方式。
这里最关心的是所有权的保护,而不是交易安全的维护与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无论善意取得人是否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可以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由原来的自觉自愿性之一般义务,变成了强制性执行的特定责任。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直接关系人所取得,则难以洗却同案犯的嫌疑,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罪从有”、“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如果脏款脏物为盗贼的非直接关系人所取得,不以同案犯论处,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伙的恶意占有人。此类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往往倾向于“疑错从有”的最后判定结果。
综上所述,关于第一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有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保可以保证。关于第二层次的性质推定,对于善意取得人是很不利的,名份、名节和名利都会受损,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占有行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定规则是:
一则,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自物权式合法享有。这是有权占有的推定方式,而不是无权占有的推定方式。
譬如,所有权人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以后,直接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动产包括金钱所有权。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在登记以后可以享有被宣告死亡人的动产所有权。但是,因失踪、因意外事故等不明原因宣告死亡人出现以后,善意取得人应当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该被宣告死亡人。
以上例子的有权占有推定方式,一为正推定方式,二为反推定方式。两种推定方式的物权化方针,表现出两种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目的意义。
二则,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登记的动产或者权利,占有的推定应当以已经登记的为准。但前提是该登记必须是合理合法和真实可靠的。
依据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规定,或者说依据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时,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可以依法取得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矿藏物、野生动植物、文物等无主物、所有权不明物除外。
三则,善意占有人取得股权、无记名有价证券等权利的所有权,其推定方式应当比照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推定方式进行。动产交付的规则、登记生效的规则,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一揽子占有,或者包括了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在内的一揽子占有,是独立自主式的高端占有,故在占有条件、占有效力等方面受法律限制的情势会比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有所增强。
根据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性要求,拾得遗失物和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等,拾得人、发现人可以拟定为善意占有人,但没有取得遗失物、无主物、文物所有权的权利,只能上交有关部门进行正确处理。处理完毕后,善意占有人的义务归于完结。类似这样的限制性要求的对象很多,法律也无法一一列举,善意占有人亦不能滥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
理论上,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径直取得该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而善意占有人依据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的客观条件,积极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也是更好的选择。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于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应当向善意占有人返还交易中的价款,并承担欺诈******或者隐瞒实情交易的责任,这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无处分权人均得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
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不仅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侵权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在特定情势下需要向善意占有人承担合同欺诈和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2、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非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不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其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妨害应当是较小的。而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拟定为国家所有),合法、合时限的善意占有不但无妨害,反而很有益处。
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大条件情势下,或者不符合所有权式占有的情势下,只能取得占有权式占有、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使用权式占有等占有形式或者占有权利。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般表现为占有权式占有,或者单一占有事实上的占有,实际上只是保有、管有、持有、看有,占有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占有的权利是第二性的。所谓占有权,往往是虚拟的、参照的占有权,并无实在的占有权。
拾得遗失物,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等无主物,拾得人、发现人可以拟定为善意占有人,本质上是无权占有人。但是,为了有效地对抗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使用人的使用、恶意收益人的收益、恶意处分人的处分,有时候仍然需要拟定为占有权人,否则就难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占、不法破坏。
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以意外偶然方式、受赠与方式、受委托方式占有见多见长。论其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与善意取得制度无缘。
譬如,善意占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于返还母牛之前,基于无因管理的权利,该占有人可以从母牛中挤牛奶利用,以防止该母牛因牛奶包发胀而生病。依据物权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之规定,该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善良保管母牛的保管费用。这是不基于占有权所发生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义务所发生的权利。或者说,这是基于无因管理的义务而达到目的的权利。
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抵押权式间接占有,这是担保物权式特别占有。占有人不能以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于实际运作中并不排除因债务人的同意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于担保物权范畴中,发生善意占有的事实不是没有,而是很少见到。其中,发生概率较大的是知识产权的善意占有,还有不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企业债券等方面的善意占有等。按照登记生效等方式推定是否善意占有,当然是很容易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虚假登记、作弊登记的事件也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可以反复地转让,而且派生性物权、物权人及其物权关系非常隐蔽与复杂,物权变动过程中给予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甚至于善意取得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非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之所有权的机会很少;后者是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机会很多。
关于善意占有的推定,我们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法进行辩证的深入浅出的推定,打破仅推定所有权占有性质的形而上学办法,对于应当推定而未推定的物权对象一一加以平等对待。因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派生性他物权等他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同样地需要得到甄别与保护。
3、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
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是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其特点是“一荣俱荣”或者“一损俱损”。
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成立后,总体上说,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人、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和有权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当后两种关系人不与前两种关系人发生占有纠纷时,占有关系可以照常进行。否则,就有可能终止占有关系。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的弱点在于,善意占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权,属于亚种所有权,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自物权式善意占有平安无事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也会相安无事。但是,自物权式善意占有有事、崩溃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也会有事、崩溃。
正常情势下,正常的所有权与正常的他物权产生占有关系,所有权自身一般不会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溃,与他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能够平稳过渡。
非正常情势下,非正常的所有权与非正常的他物权产生占有关系,所有权自身一般会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溃,与他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不能够平稳过渡。
以上阐述,是从单一的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和单一的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进行简单阐述的。
当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一并发生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等混合关系后,表面上平静的占有关系有时候也会泛起涟漪。
倘若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崩溃,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也会跟着崩溃。而且这样的崩溃是彻底的崩溃,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会归于消灭,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同样会跟着归于消灭,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同样会归于消灭,而且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
比如说,当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占有形成占有关系后,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追究盗贼的法律责任,一直从恶意处分人追溯到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取得人后面的善意占有人,在三人合力返还原物后,自物权式善意占有彻底崩溃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跟着一同彻底崩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紧接着彻底崩溃。
通过反复比较分析,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只不过是权宜之计,一般是临时性的占有保护制度。对于有的当事人的占有事实甚至占有的权利,只能保证其初一,不能保证其十五。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参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能需要按照具体事由具体对待。
本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问题,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规定。
二、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源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一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和返还原物的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的占有类型,同样需要区别对待。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自物权,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自物权也可比照所有权的办法认定。
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权利,本意上是无瘕疵和向善的,行为上并无可苛责之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限于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当事人不得任意扩大侵害与损害范围,否则,蜕变为恶意占有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占有,指当事人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取代性支配、管领、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实上有取代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之迹象,构成了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妨碍或者妨害。
广义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条龙连锁占有行为,占有人行使的权能项目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深入理解本条款,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有四个问题:
其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式之物上权。
遵循善意取得的规则,符合法定要件和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高规格的占有形态,并不是所有的善意占有人都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
外国立法例以及中国立法传统,一般采所有权限制论来解释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承认某些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事实,与确认某些善意占有的占有权利,应当是两个方面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在一起模糊法律关系。
其二,善意占有的权能判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占有的权能区分,善意占有分为全权能式占有与非全权能式占有。前者是所有权式或者自物权式占有,此外便是非所有权式或者他物权式占有。
所谓权能,系指占有人能够享有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权是一种全权能的自物权,四项权能都能够依法取得、行使或者转移、变更、消灭。
所谓善意的占有,按照本条款内容的判断,实指善意占有人限于占有、使用两个权能的法律认可,并未认可收益、处分两个权能的善意占有。
其三,对于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的免责是有限度的。
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程度。
对应于此项内容,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负责此种损害赔偿义务。如果物的损耗不正常,或者超过折旧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偿享有的善意占有,一般需要善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四,善意的占有可以是双方的权利。
它可以是单向调节的,也可以是双向调节的。就是说,一般情势下,善意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只有一对一单向组合,有的时候就不是这样的。如二对二组合、多对多组合,双方或者多方互为善意占有人,同时相互交换被占有物。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担保物权善意的占有三条思路来推定。其中,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要注意是否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有牵连,如果有牵连,需要进一步依特别法或者专门法来推定。
普通物权法的一套推定办法,主要是针对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行为不明确时所作出的推定,也就是主要针对动产占有关系不明确时所作出的推定。
其基本逻辑是: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以上这种推定办法,在制度物权法中或者在不动产占有关系中往往是行不通的。如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五层的楼房,盖房屋前未经过县级以上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明显的不符合土地与房屋建筑规划标准。
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真的谈得上“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他们并不懂得什么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这些名堂,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自己盖房子“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说,按照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那么,许多的违章建筑就根本监管不了了。
三、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他物权人的物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差异,需要对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笔者认为从普通物权法来说,物权的等级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等级。
第一等级:所有权(自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全能的高级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主导物权。
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四种所有权。主要共有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三种所有权。一般共有(物业小区)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共有、专有和私有的三种所有权。合有制的所有权比较复杂,在这里暂时不作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排他排除法、分割排除法,实际上对于所有权式善意占有能够合格的已经不多了。
以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很纯洁、很可靠的所有权,是有连带瘕疵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许会作进一步的分析排除。民法、物权法上的排除只是浅层次的、低效力的排除,公法、刑法上的排除才是深层次的、高效力的排除。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权为蓝本进行对照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对于他人的损害,以损害所有权的程度最重,其他他物权逐级次之。
第二等级:用益物权(他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较高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用益物权也是一类很重要的物权,特别是在土地、房屋等重要不动产领域,其长期占有程度也很高,其产权交易的活跃程度比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更加活跃。
基于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相当突出的原因,很多类型的土地用途与放权让利程度不同,土地用益物权的受惠程度也不同。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第三等级:用益权(他物权)。
用益权,亦称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地役权式、宅基地使用权式善意占有,应当是常见的用益权式善意占有。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以及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领域,大量存在这种他物权。权利人可以依合同之一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占有委托人或者担保债务人的财产,并从中受益。
注意: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的占有权,是中介的他物权人非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弱势的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领域的占有权,是特定的他物权人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强势的占有权。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占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
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担保物权的占有关系或准占有关系(抵押权后期占有关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采适中性推定。
第四等级:占用权(他物权)。
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其中,以公有制中出现占用权的情形为最多,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占用权是属于单位的。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用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
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中,也大量存在用益权,是不能忽视的物权之一。涉及到国家所有的财产,用益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可能会受到制度物权法制约,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关于用益权,外国物权法或者财产法的立法例多于中国的立法例。譬如,德国民法典中除了规定大量的复合式物权以外,还专门规定了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借用权、借贷权等相对单一的他物权。
法国民法典中还专门规定了使用权、居住权、通行权等单一性的权利。日本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占有权、准占有、使用租赁等单一性的权利。
第五等级:单一他物权。
单一他物权,按理说,不动产或动产中均存在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和单一处分权四种类型。其中,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是其主要的或代表的形式。
各种物权所有制中,单一他物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突出。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单一他物权是属于单位的。由于属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公共财产,此类财产的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合法性的可能性都很小。
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大量存在单一占有权和单一的善意占有形式。
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普通物权法中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占有性质推定方法的统一、赔偿损失与免责范围的标准统一。
善意占有是从单一占有开始的,逐级升格就会逐步获利;逐级升格到所有权并处分了占有的财产的,应当负最大的赔偿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就有这样的专项规定。
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中性的占有物保护制度,善意占有人有临时性的或者过渡性的占有事实,但滥用占有的权利同样会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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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全称是自物权善意占有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是两个有很大差别的占有形态。尽管均属于同一性质的善意占有,却在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源、占有人、占有物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事实、占有行为、占有态势、占有效力等方面是有原则性差别的,不只是高下文野之分。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对于某些合法、合格、合理、合适、合约的自由善意占有人,或许可以从无权占有过渡至有权占有,并且是所有权式有权占有,而不是他物权式有权占有。
但是,这种标的物与所有权来源有连带瘕疵的自物权式占有,不能定义为正规式、正常式自物权占有。一旦发生严重的矛盾纠纷,就有可能危及所有权的安全着陆,被要求返还原物和取消所有权资格的可能性是会有的。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意味着非所有权式善意占有,此类善意占有制度往往是不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联的。其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妨害应当是较小的。而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拟定为国家所有),合法、合时限的善意占有不但无妨害,反而很有益处。
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是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其特点是“一荣俱荣”或者“一损俱损”。
对于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首先是要依据性质推定的总规则进行,然后依据性质推定的分规则进行再分别推定。然而,这只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性质推定,总体上仍然是第一档次、低效力的性质推定。
公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尤其是刑法意义方面的性质推定,可以参考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性质推定规则,应当是更加重要、更加严格的性质推定,当然是更高效力的终点式推定。